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2024-05-18 18:11

1. 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随着2010年末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银监会已开始积极推动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并正在着手制定包括动态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和流动性在内的四大新监管工具,搭建中国银行业新的监管框架。从上述列举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新巴塞尔协议着重强调了“逆周期监管”(跨时间维度监管)的重要性,试图通过硬性的量化监管指标熨平金融体系固有的顺周期性所引起的经济波动,而忽视了跨机构维度的监管。笔者认为,未来一个时期,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不能一味地局限于从量化指标上满足新协议的要求,而是要立足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设计出有利于自身发展和金融稳定的监管制度。  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征税。随着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等大型投资银行的相继破产,美国政府立即启动了7000亿美元的金融援助计划,对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进行注资营救。金融系统的负外部性造成了公共财富和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同时负外部性使资源配置效率受损,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上,基于动机的手段优于直接的命令或控制,而“庇古税”则属于典型的基于动机的方法。庇古认为,对产生外部性的活动征收的税收等于边际社会损失,就可以促使经济的竞争均衡重新达到帕累托效率边界。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效仿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国内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征收“金融稳定贡献税”(FSC),将税款积累成为一只“纾困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未来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救助成本。从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看,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征税只会减少银行当期利润而不会根本削弱银行竞争力。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工、农、中、建、交)全部接受过国家财政的注资,也就是说纳税人承担了银行股改过程中的所有成本。管理者经营出色,国有金融资本的增值收益归国家所有;管理者经营不善,国有金融资本的损失也由国置之脑后承担。为了避免纳税人在危机期间再额外垫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损失,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征收金融稳定税就显得尤为必要。2、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若要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限制银行资产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此次金融危机表明,金融产品的创新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减少风险。随着金融衍生品创新程度越来越高,其风险累积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加强金融创新监管的重点是强化并表监管和理财产品监管,要求各系统重要性银行切实落实并表制度、理财产品必须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真实披露”。监管部门要将金融创新立足于实体经济的有效需求之上,将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纳入明确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有效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将金融创新产生的杠杆放大效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 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第一次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2010年9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国会作证时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按揭贷款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构投资载体(SIV)等。由于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而且信息披露并不充分,使得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难以识别包括产品风险、对手风险等在内的一系列风险。此外,由于影子银行没有资本充足率指标的硬性约束,虽然其自有资金很少,但业务规模却很大,潜在的信用扩张倍数可能达到几十倍。从2010年开始,随着我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国内银行面临强烈的信贷投放冲动与信贷额度限制之间的矛盾。为避开贷款规模的限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影子银行”业务,导致金融系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因此,监管部门要特别关注“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稳定带来的影响。首先,监管部门要根据影子银行的业务规模和业务特点明确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建立严格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控制金融产品的杠杆率。其次,监管部门应要求影子银行定期或及时向其披露包括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交易方式等方面的信息,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最后,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传导至全球金融体系并蔓延至实体经济领域,与影子银行的国际化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与IMF、G20等国际组织加强信息共享、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协调等领域的合作,建立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联合应急机制。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宏观审慎政策:亚洲视角高级研讨会”上对中国当前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进行了概括:“国内信贷持续扩张动力仍然较强,跨境资本流动蕴含潜在风险,流动性过多、通货膨胀、资产价格泡沫、周期性不良贷款增加等宏观风险显著上升,金融业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面临严峻考验”。2008年以来,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中国经济面临着内部通胀压力加剧、外部汇率大战的双重压力,过剩的流动性以及为规避政策限制而不断出现的金融产品也让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不改变其总量调节基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拥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而且两者难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配合就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中央银行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不是徘徊于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取舍关系,而是如何在当前的经济稳定与未来的经济稳定之间做出决策,即政策的实施必须通过对物价稳定和金融失衡的双重视角来全面评估经济状况。当经济过热迹象出现时,如果货币政策仍然宽松,则任何后续的宏观审慎工具都难以奏效。换言之,宏观审慎监管的结构性调节优势必须以适当的货币总量调节为基础。因此,为了维护金融环境的稳定,在制度设计上,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之间要及早建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进行磋商,互相及时通报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政策执行情况及取向;要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早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信息中心,防止金融机构从规避金融监管的角度,随意转移金融资产,进行违规操作;要以提高透明度、引导公众预期为手段,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运行情况,向公众表明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对当前金融运行的态度和看法,通过市场手段调节金融中介,防止或减缓金融市场对金融政策预期产生的震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2. 急求一篇讨论银行监管的文章,关于金融危机后中国(或其他国家)银行监管的变化及发展趋势

  《巴塞尔协议》的背景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可以从70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融操作与工具创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结果在1974年,连续有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继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收到巨大损失。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又十分薄弱,使银行监管出现很大的漏洞;(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3)国际金融投资活动使一些银行从中获得暴利,也使一些银行受到巨大损失,严重危害各国存款人的利益。
  上述情况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一)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其准确的名称是《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原则》。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规定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以及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它试图阐明当时一些重大倒闭事件发生后监管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就是说,谁应对银行国际业务的监管负责,如何保证在监管网络中不出现缺口。
  1978年,该委员会为了实现监管,又建议成员国银行向委员会呈报综合账目报表。
  (二)1983年协议。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对1975年协议进行修改。1983年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1)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2)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分。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因而即使在这个阶段,如果没有被定义,最低标准的概念也是可以看得清的。协议对外国分行和子行作了区分,考虑到赫斯德特银行破产的主要后果而将外汇头寸单独出来进行特别处理。
  (三)1988年协议。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个方法是该委员会1987年12月发表的资产风险监管标准的建议后,经过半年多的咨询,在修改原来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协议中关于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制定该协议的最重要目的:(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2)通过统一标准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也有了量的标准。
  (四)1992年7月声明。该声明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明确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对银行业实施监管。
  (五)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和1998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强调了市场风险的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90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创新浪潮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到这些衍生交易之中,因而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于是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据此着手建立自己的内部防线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1998年出台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进一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开始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而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集中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
  (六)《新巴塞尔协议》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2001年1月,该委员会发布了涵盖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三大支柱(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试图在全面征求金融界意见的基础上替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2003年4月底,又公布了第三稿,预计新协议将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希望采纳

3. 谈谈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

 谈谈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
                      银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能够对人们起着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的发展。
    
     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包含了监管无力、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制度的不健全、运用到实际监管中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方面,需要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监督制度,使得银行内部层层相扣,互相约束;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需要健全并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管的实际作用。让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与外部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制度是为了更加方便银行的内部管理,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其能够稳固持续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的体系尚未完善,并且相关制度在原则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较强,而实际操作性却不强,从而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监管中产生问题,需要寻求途径更好的解决监管力度与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中的困境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导致腐朽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达到到位的监管,实现各个阶层的相互约束,导致其中出现许多的漏洞。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漏洞,做出对银行不利的腐朽事件。现在实施的四级管理、经营的管理模式给各级的行长赋予了很大的权利,使其能够直接的管理银行多方面的事物,不仅是经营的大权,人事大权也在各个支行行长手中,这样权利集中对于银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朽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光靠我国大力实施的反腐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就要从根本的监管制度出发。由于我国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运用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约束力,全面制约权力的集中。
    (二)各个银行之间监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三部法律为基础监管、我国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所出制度为第二监管。而监管体系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却没有具体要求。我国高层对此并没有做出确切的实施措施,这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后来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现制度矛盾,导致监管制度无法一致出现失调状况。
    (三)法律监管制度没有明确的目标对银行实施监管制度能够对银行监督的同时达到业务的管理,这也是对银行客户的保障和降低银行风险的目的所在。为了顺应我国国情,对于银行客户的利益保障,也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波动。但是这种为业务的监管却给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带来不便,这不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银行的防范意识;仅仅局限于业务层面,会使得法律监管无法全面的发展。监督人员过多参与到银行业务中,会妨碍银行的发展,也容易引发监督人员的腐朽,这也就要求法律监管之上需要对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应该分明权利的所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使其针对性更加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出路 
    (一)各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中,各个级别都掌握了不同的权利,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权利的使用过于失控,加强银行的管理约束力对于预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单靠监管制度管理商业银行是不够的,各个银行内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运用传统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鉴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使得银行的管理更加专业化,提高各项事务实施的效率[2]。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对于经济发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银行在不断的发展中拓宽自己的业务,不断完善对风险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发生。银行需要不断的健全管理机制,特别在网络技术层面,注重网络的健全,避免因为监管不利产生的损害。
    (二)健全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决。在立法中,需要改变传统的模式,将原有的制度框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实施内容,对于具体制度有更多具体化的做法。这样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制度更加严明;加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银行监管制度能够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更具有针对性,避免重复的产生[3]。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择,应该要运用法律的严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对于监管人员入职要求过于笼统,也就降低了进入这一职位的门槛。在各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下,银行对于监管人员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应该对于监管人员的入职资格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四、结语 
    银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能够对人们起着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的发展。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人员的选拨、加强国际的合作以及对于国际监管法律的借鉴,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朱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出路[J].现代管理科学,2015,01:84-86.
    [2]唐士亚.商业银行监管困境化解的法律路径探析———以“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协调实施为中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5,03:6-12.
    [3]李婷.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6,05:15-18.
  ;

谈谈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

4. 金融危机下银行监管应该注意的问题及防范对策

  一是在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设置“防火墙”,防止系统性的风险在不同市场间的过度扩散,由于没有有效的防火墙的安排,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资本市场的共性及时向银行信贷资产传导扩散,从表外向表内扩散,使危机在信贷资产、房地产资产、信用资产全面爆发。

  二是哪些是系统重要的机构,哪些不是系统重要的机构。哪些太大不能搞,以便连续太多不能搞,这些是系统的重要机构。在大的危机救助时,对这些机构的救助就不能对道德风险的原则所过分约束,现在的市场经济是网络经济,像雷曼兄弟最大的交易对手是不能或者也不应该轻易让它倒闭的,美国政府当时就没有想到雷曼的倒闭会带来这么大的问题。

  三是防止产品的过度创新带来的风险。金融产品创新在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每多一个层次,信息就衰减一次,激励机制就软化一次,风险就放大一次。因此,金融产品的创新应坚持简单、透明的原则,设计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具体金融产品创新的行为监管是今后监管的一大挑战。

  四是全面的监管协作十分重要。国内监管当局要加强和央行宏观经济部门的协作,采取有利于经济稳定和经济周期的宏观措施,国际上虽然建立全球或者区域性的统一监管组织是不现实的,但是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国际多边组织等共同推进监管原则,非常时期监管行动统一以及监管信息的共享等。如对冲基金等体系的监管,只能采取全球统一的行动,才能使全球统一监管,防止监管松动。

  四是防范银证业务往来的相关风险,连接银行业贷款违规记录、连接银行为企业债券等各种衍生产品进行担保,提高了金融风险从外市、股市向信贷市场传递渠道。二、加强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坚持采用审慎调查,要求银行开展房地产贷款专项调查,并要求银行开展房地产贷款的职责。

  三是金融机构充分估计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加大力度,引导房地产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严禁将房地产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五是加强财产监管,严格地来说,08年以来,银行业在这方面达到了很好的成果,资本回报率也高达17.1%,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后里达到5384亿元,比上年增长三层。

  今后银行业面临巨大的挑战主要是几方面:一是如何防止不良贷款的反弹,信用风险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尤其是信用中心,仍然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风险。当前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好保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当然,有利的条件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在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抑制和能力在提高,监管者的水平也在不断的完善。

  二是如何提升银行业的盈利结构。目前国内银行业利差收入占利润比重很大。净利润的缩小是一个趋势,今后很难确保还像过去有三个百分点这么高的利差,盈利结构的调整对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正确的方向是做好市场细分和业务整合,提升业务附加值,

  三是如何重新认识金融创新的作用,提升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机制。此次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刻反思和不负责任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但反过来我国银行业,我国的创新还处在需要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包括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包括金融机构的制度和市场的创新,目前是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银监会会适度负责任的创新一直是大力提倡的,要求银行业金融创新要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的创新原则,坚持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并行不悖,同时监管当局要做到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并行不悖。我们关心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商业创新时要实质性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例如列表管理、产品创新管理、跨市场业务的管理、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策管理等等,才能做到风险可控,才能做到可持续的发展。

5. 我国已初步构建现代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现代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该体系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于此间介绍说,银监会成立以来,坚持从三个方面对构建现代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作出不懈的努力。一是积极推动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环境。在银监会的积极推动和参与下,在认真总结中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经验、充分吸收借鉴国际先进做法的基础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顺利出台。二是围绕监管新理念和新形势,完善监管法律制度。银监会成立后,大力推进理念、观念的创新,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围绕着监管新理念,根据新的监管形势,银监会着手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颁布实施了大批适应银行业审慎经营所急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到今年4月底,银监会已经发布了一百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颁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依法行政、促进依法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新的监管发展需要,全面清理了银监会成立之前发布的三百多件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解决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现象。三是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和扩大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银监会把对外开放作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坚持改革与开放并举、开放与监管并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方针。银监会修订并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在促进外资银行业务发展、加强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创造安全的金融环境、吸引战略投资者等方面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我国已初步构建现代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6. 银行业监管法的综述

《银行业监管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适应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从法律上明确了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了银监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职责,强化了监管措施,切实解决了当前中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监管手段薄弱的问题,为银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证。

7. 如何评价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怎样看待现行的监管法规?


如何评价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怎样看待现行的监管法规?

8. 从金融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两个角度来分析为什么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管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是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框架。以确保在不破坏金融体系稳定性、使纳税人免受损失的前提下,安全、迅速地处置所有金融机构。2011年11月,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属性》,明确将“恢复与处置计划”设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置框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便是目前为人们所熟知的“生前遗嘱”。二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其具备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即保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此外,还对其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全球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及附加的损失吸收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确立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和相应的监管要求,以及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审慎监管框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层面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这套方法以指标计量基础,所选取的指标,既能反映银行导致负外部性的各种因素,又能反映一家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性。根据《要求》的说明,这些评估指标共涉及跨经济体活跃性、规模、关联性、所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的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5种类型。在这5种类型中,除规模(只有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一个指标)以外,其他4个类别都包括了2到3个指标。其中,跨经济体活跃性类别中有跨经济体债权和跨经济体债务2个指标,关联性类别中有金融系统内资产、金融系统内负债和批发性融资比率3个指标,可替代性类别中有被托管的资产、透过支付系统清算支付的额度和在债券和股票市场承购包销的额度3个指标,复杂性下设有场外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三级资产数额和交易及可供出售资产的价值3个指标,总共12个指标。当然,为避免指标计算可能存在的偏差,《要求》也为监管当局预留了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可以依赖辅助性指标或其他原则,来判断一家银行是否属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摘要】
从金融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两个角度来分析为什么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管理【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是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框架。以确保在不破坏金融体系稳定性、使纳税人免受损失的前提下,安全、迅速地处置所有金融机构。2011年11月,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属性》,明确将“恢复与处置计划”设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置框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便是目前为人们所熟知的“生前遗嘱”。二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其具备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即保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此外,还对其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全球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及附加的损失吸收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确立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和相应的监管要求,以及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审慎监管框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层面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这套方法以指标计量基础,所选取的指标,既能反映银行导致负外部性的各种因素,又能反映一家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性。根据《要求》的说明,这些评估指标共涉及跨经济体活跃性、规模、关联性、所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的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5种类型。在这5种类型中,除规模(只有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一个指标)以外,其他4个类别都包括了2到3个指标。其中,跨经济体活跃性类别中有跨经济体债权和跨经济体债务2个指标,关联性类别中有金融系统内资产、金融系统内负债和批发性融资比率3个指标,可替代性类别中有被托管的资产、透过支付系统清算支付的额度和在债券和股票市场承购包销的额度3个指标,复杂性下设有场外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三级资产数额和交易及可供出售资产的价值3个指标,总共12个指标。当然,为避免指标计算可能存在的偏差,《要求》也为监管当局预留了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可以依赖辅助性指标或其他原则,来判断一家银行是否属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回答】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