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24-05-19 02:05

1.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市、区(县、市)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城区进行综合开发和成片改建。
  城建、计划、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对公用设施、市政建设和实行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被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地产开发单位还必须提交《房地交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二十日内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过渡形式、搬迁期限、拆除房屋期限等。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并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籍资料。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婚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
  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期间,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建、改建、交易、租赁、产权变更等手续同时暂停办理。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将协议书副本送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并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的,可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如不按照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自行拆除的,施行强制拆除。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园林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在完成拆迁工作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太原市哪些地方拆迁

法律分析:一、建设范围:南屯路北延(长风街—长兴北街)、南屯路南延(南中环—环湖北路)。二、上述工程红线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违法设施、屋顶、墙体广告及未经批准加建、压线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由所属单位和个人于接到拆迁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发生费用由所属单位和个人承担。三、建设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违法设施和临时建、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其他建筑按有关规定补偿。四、建设范围内合法的建、构筑物,设施权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证件,进行规划认定和房屋确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后应该参考什么

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以加强管理,维护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市,县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菏泽市房屋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品牌)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的监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实施检查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测试及相关文件,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程序,拆迁许可证的发放;(c)审查单位的房屋拆迁单位,培训,评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资格;(d)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资格; (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分配的关闭通知的事项,推迟拆迁和延长的期间,暂停审批;(8)接收处理涉及房屋拆迁信的问题,访问;(9)受理裁决的应用程序,依法执政的房屋拆迁纠纷;(10),调查和惩治非法的,非法的行为,在房屋拆迁(1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文件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外的??第二段,第三,四位。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应该是据报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术语依法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 a> 
长远的房屋拆迁单位,三个或三个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市财政,公安,安全监管,商品价格上涨,工业和商业,教育,民政,文物,电力,通信,广播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方式,以确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规定。
 
第五城镇住房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老城区的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条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补偿,安置,拆迁的方式,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的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拆迁与被拆迁承租人。
 
拆迁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的合法拥有者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拆迁承租人在租赁许可证和拆迁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管理  BR />第七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单位的拆迁,实施拆迁。
 
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项目) (六)委托的拆迁计划,拆迁计划,拆迁的红线,房屋及规划地安置房屋计划的总体布局;(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存款证明书(8)拆迁协议;(九)其他有关材料报送。
 
市政基础设施,如公共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请房屋拆迁允许
 
 9拆迁人应当按照4.2元的标准,每平方米建筑楼面面积?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支付的拆迁管理费。
 
自己的拆迁拆迁,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也可以委托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拆第11条的委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订立的一个。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报告之日起15日内订立合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委托拆迁的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拆迁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8元每平方米,拆迁。
公共建设项目拆迁服务费,不低于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拆迁服务费的标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的房屋拆迁单位委托的拆迁协商。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之内的15日推迟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应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之日起收到延期拆迁申请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是完整的,并存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发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融机构证明的,由三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抵销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产权调换的房屋,现房,期房,根据项目的进展图像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接受补偿费和安置分期支付的资金成本。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4日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房地产,土地部门申请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礼物,出租,抵押,生产过程的分析。但的有效判断的人民的法院或仲裁裁决的除外;(B)的规划,建设和真正的房地产行业的新的住房,改建,扩建和改造的批准程序;(三)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事项。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拆迁必须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设置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
 
后的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房屋拆迁的公告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很好的宣传,解释,被拆迁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与被拆迁的补偿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被拆迁,和数额的补偿费,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7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办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并通过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或拆除承租人拒绝搬迁的,拆迁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也可以根据搬迁期限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拆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先予执行。
 
第19条,当事人申请拆迁或拆除,拆迁与被拆迁的拆迁租客失败,以达到的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执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在拆迁统治人民,人民的政府处于同一水平。该奖项将被提出后30天内收到申请之日起。
 
各方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服务的奖励书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拆迁。拆迁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用房,周转空间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20条适用的奖项,由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奖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方的工作单位,地址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称和位置的负责人;(二)申请事项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四)申请人认为需要拆迁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的拆迁住房调查估计表,平面位置图及相关文件,材料。
 
拆迁申请仲裁应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
 
第21条拆迁或拆除租户内未搬迁的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驱逐,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强制拆除,拆迁人应当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受让方应当根据第8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原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转移给转入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项目,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拆迁,应当公布之日起30日内转让合同之日起的。
 
文章拆迁拆迁,租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采取房屋产权证,租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文件,以及向有关机关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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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间房屋,拆迁人应当能够确保应承担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负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组织的房屋拆迁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以确定房屋拆迁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程序,结构的现状应该是手动,调查周围的环境和指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二十六条拆迁应当组织和保管拆迁档案后30天内完成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和相关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管理。
  BR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的规定。棚户房,门楼,厕所和吊船的附属物,不考虑区域补偿,他们的更换价格结合成新补偿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价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其他附属物的拆除临时建设期不超过批准使用的,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表明临时建筑,规划建设的需要,应除去免费的,无偿的。
 
在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的记录,当时的市场价格评估,时尚和有吸引力的,合并成一个新的补偿;突击装修和其他非法的装饰,没有补偿,拆迁房屋装修破坏了,破坏了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的补偿方法,除了第31条第4款的方式,第二段的第38条规定的情况下拆迁,拆迁补偿可以选择。
 
第29条对拆迁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拆迁价格,根据位置的房子被拆毁,朝向,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容积率,地板,和其他因素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基础上房屋拆迁中以附件的方式评估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涉及转让的土地,包括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指导价格。住房等级指导价和转让的土地补偿价格。
 
出让土地补偿价格=销售土地的评估价格÷转移把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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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现房一次性安置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根据第29条的规定确定,并价差。
 
需要过渡安置拆迁,拆迁房屋面积的拆迁期房的价格,因特殊原因,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拆迁。
 
产权调换房屋验收合格后,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财产权利,任何权利纠纷。
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没有产权交易所,货币补偿给被拆迁的房屋拆迁评估
 
第32条规定,必须实行由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和拆迁决定很多。抽的过程和结果要由公证人公证。
 
应当由拆迁大量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业务委托评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评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从事的办法,考核合格的房屋拆迁机构定期向公众
 
第33条评估机构评估实施前,在现场调查的时候,应当通知拆迁方关注。现场调查,拆迁方应当到场,并标评估调查表。
 
拆迁无正当理由现场或拒绝正常的拆迁评估的影响,祈祷的规定,第29条评估机构,房屋权属信息,你可以做正确的书面证据进行评估,评估现场的公证机构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决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当事人有异议的,的评估结果,原评估机构复杂的估计,书面申请之日起的3天之内收到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在3天内申请问题复杂的估计结论。评估机构在复杂的估计调整复杂的估计结果,它应该是调整的评估报告,由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发出复杂的估计,并说明调整的原因。 
申请重新估计,复杂的估计费用申请人。复杂的估计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拆迁,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与房屋有关的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屋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解决。仅适用于在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由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程序,可以先删除;直到争议解决的方式补偿。
 
第37条拆迁公共福利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在按照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重新安置或拆迁的房子被拆迁承租人,拆迁拆迁补偿。
 
拆迁与被拆迁的租户未能达成一项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房屋产权调换。交易所房屋租赁的承租人的房子被拆迁,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以满足下列条件的,其的住房营业场所业务位置。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为参考,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价格和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使用的列标有“业务”(2)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一个地方,说:和配合的时间。
 
不一样的,上述条件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补偿。
 
第40条被拆迁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的货币补偿,抵押人,抵押人的抵押贷款或债务的重新建立或当事方,双方已商定的中介给予补偿。
 
的按揭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就商定的抵押贷款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按照第36条的规定实施拆迁的方式。
 
第41条拆迁拆卸或拆卸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津贴标准的3.5元每平方米的总楼面面积?被拆迁房屋的。
 
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实行奖励制度。
应分发给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规定的房屋拆迁公告和拆迁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费?。 BR /> 
第四十三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支付拆迁或拆除租户拆迁租客个月的临时搬迁安置房,拆迁或拆除。
 
临时安置费用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支付?2元每平方米每月。
 
第44条实施产权交易所过渡安置,搬迁和拆迁协议应明确过渡期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拆迁或拆除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拆迁摆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第45条拆迁将被允许延长过渡期限的,使用Swing应当及时迁出摆动。
 
由于拆迁的责任延长过渡期,拆卸或拆卸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不到一年的月份逾期每月提供额外的50%的临时安置费用,逾期一年以上,每月发出的临时安置费用的100%。拆拆摆动的过渡,从逾期一个月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用,逾期超过一年,每月发出的临时安置费用的100%。实行产权调换的营业场所,应自逾期一个月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标准每户每月20元平方米,支付拆迁延长经营亏损费用。
 
第四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拆迁和补贴支付非仓储,生产和加工标准。住宅房屋津贴支付5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营业用房补贴标准支付9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拆迁与被拆迁的租户各占50%的比例分配补贴。仓储,生产,加工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或拆除租客必须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房屋用途一致。
 
第47条拆除或拆迁安置居民内完成搬迁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享受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奖励费,搬迁期间,不享受奖励费,强制拆迁,不享受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和奖励费。/>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罚款;超过20美元到50美元以下每平方米。 
 
第49条拆迁违反本办法规定,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由房屋拆迁“第35条的规定,应当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的不低于3%的罚款。 
 
第50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拆迁违反根据第36条的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罚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低于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没有确定的范围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委托
 
(b)不须搬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扩大未经批准的拆迁期限。 
 
第51条房屋拆迁单位委托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拆迁服务费25%以上的不低于50%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执行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后应该参考什么

4. 太原市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拆迁补偿标准你可以自行查看。补偿主要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5.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对全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二)审批拆迁单位资格,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
  (三)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条 各城区(郊区)建设局是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的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区地域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 进行房屋拆迁应持国家或省市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地段所在的城(郊)区建设局办理有关拆迁事宜。
  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的、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两元的拆迁管理费。
  实施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须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
  委托拆迁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可收取动迁费。第六条 在本市房屋重置价格未正式制定前,各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以并政发[1983]83号《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二倍执行。第七条 拆除房管部门的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安置用房和被拆迁的房屋之间不结算差价,拆迁人也不给房管部门补偿。非住宅用房的,参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第八条 拆迁单位和个人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的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不足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多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多出的面积属于安置标准内的按建筑安装造价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九条 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引起的拆迁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则上异地安置。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住户,每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平方米。第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拆除单元式楼房,按原拆除面积安置;
  (二)拆除平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仍按并政发[1987]15号《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安置;
  (三)超过安置标准五平方米以上(含五平方米)的,由居住者以建安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使用费,以费抵顶租金;
  (四)各建设单位收取的超面积安置使用费,交产权管理单位专项储存,用于抵交房租,不得挪用;第十一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被拆迁入时,应当安置临时过渡房屋。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被拆迁人搬家和自行临时过渡期间,一次性安置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八十元,临时安置的付两次搬家费;被迁户自行找房过渡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二元;由被迁户所在单位解决周转房的,补助被拆迁户每人每月六元,并以每人每月六元补助其所在单位;由拆迁人负责安排临时房屋周转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免收房租,并补助临时居住地距其工作、学习地点1.5公里以上人员交通费。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
  被拆迁人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城区(郊区)建设局转请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安置范围的,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第十四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的,由拆迁人加倍付周转补助费;由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一年以上,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