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债

2024-05-04 01:12

1.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2、该债权到期。3该债权并非债务人专属。
代位权解决“三角债”的前提:1、三方债务标的的种类、品质、数量相等。2、三方协商一致。
所以,个人认为代位权很难解决“三角债”的问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债

2. 债务人如果怠于行使过期债权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合法、有效;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答疑:结合您的案情,结论是不能主张行使代位权,理由是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说不符合第2项,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有效的条件,有效就是指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再见!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法律分析: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4.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说法是正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什么样的
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要求隐名股东赔偿怎么处理
可以直接起诉隐名股东,要求进行赔偿处理,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6.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否要求承担律师费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要求承担律师费。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吗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求偿权是债权吗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7.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代为行使吗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代为行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需要哪些材料
债权人行使自己的代位权,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资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求偿权怎么获得
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代为行使吗

8.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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