葆婴是传销吗?谢谢!

2024-05-16 11:08

1. 葆婴是传销吗?谢谢!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葆婴是传销吗?谢谢!

2. 葆婴是传销吗?合法吗?

1.单纯凭上述描述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 您觉得葆婴公司怎么样,是传销公司吗?

1.单纯凭上述描述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您觉得葆婴公司怎么样,是传销公司吗?

4. 做葆婴的是传销吗? ?怎样辨别呢??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5. 葆婴葆苾康是传销吗

  仅凭一个商号或者一个产品名称,是不能判断是不是传销的。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 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葆婴葆苾康是传销吗

6. 葆婴葆必康是传销吗

不是,葆婴已经获得了由中国商务部批准的第25个营业执照。是一家合法的直销公司。如果不合法,我们也不会去考虑经营。这是合作的先决条件。

7. 葆婴和葆苾康属于传销吗

直销行业风波不断。
  葆婴作为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优莎娜(NYSE:USNA)的全资子公司,扮演着优莎娜通过直销进军中国保健品市场的桥头堡角色。不过互联网上关于优莎娜涉嫌传销的质疑不绝于耳,其细胞式奖励的薪酬制度,使得经销商们努力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此外为了吸引新的成员加入,夸大直销的行业前景,夸大对优莎娜的产品描述,成为了部分葆婴直销团队们的常用手法。
  而在质疑声背后,优莎娜在亚太地区的业绩却在不断增长中,公司的发展重心早已转移到中国法律上不允许的多层次直销市场。


曲线进入

  美国优莎娜公司成立于1992年,于2010年进军中国市场,方式是收购获牌企业葆婴。
  早在2006年前,优莎娜已经有意向在中国申请直销牌照,但由于中国推行单层次直销模式及5年内无不良经营记录的条件还是令一直在海外发展多层次的优莎娜望而却步。优莎娜此前在中国市场曾因直销模式涉嫌多层次而被指传销,早在中国政府对直销一刀切时更被政府列为禁止进入中国的企业黑名单。
  2010年8月,优莎娜以6270万美元注资葆婴(中国)日用品公司的海外母公司,间接控股中国葆婴。而后者在当年7月前刚刚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通过这种方法,优莎娜间接获得了在中国市场的直销牌照。
  一位上海的优莎娜经销商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并购葆婴之前,由于未获得中国直销牌照,优莎娜的大陆经销商们只能在香港完成报单,既不方便,也存在法律风险。并购葆婴这一消息对于一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地位的大陆优莎娜经销商来说,无疑是个天大的好消息,不必再担心被指传销,可以堂堂正正地开展直销业务。
  上述优莎娜的经销商告诉记者,并购葆婴之后,原来加入香港优莎娜的大陆会员被要求平移到葆婴的直销体系中。据了解,在香港报单的大陆会员有十万之众,面对被清零的业绩,该经销商选择退出了直销行业,不过仍然选择用传统渠道做优莎娜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
  在十万会员与庞大的中国市场之间,优莎娜选择了中国市场,即利用葆婴的直销系统来拓展中国市场,而这一决策也导致众多原香港直销体系的大陆会员流失,使得香港市场的业绩大幅缩水。
  不过,香港业绩的下滑,被大幅增长的中国区业绩所抵消。据2013年直销道道网舆情监控室和第三方数据机构海伦国际直销研究中心共同发布《2013年中国直销企业业绩报告》显示,葆婴的业绩由2012年的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0亿元。
   业内分析称,这是由于优莎娜和葆婴就中国市场一系列整合式政策出台。例如:奖金制度的全球接轨、优莎娜对原有香港的大陆经销商进入葆婴的推动政策,不仅刺激着原有的葆婴经销商在市场的强有力推动,同时也让原有依附于优莎娜香港市场的经销商转战葆婴,这为葆婴2013年市场的增长起到了“一针强心剂”的作用。


虚假镀金

  业绩快速增长的背后,优莎娜与葆婴在直销过程中所折射出来的违规风险开始显现。
  一位曾经在葆婴直销团队工作过的来自山东的直销人员谢宏(化名)告诉记者,成为优莎娜的会员之后,经常会被要求去开会,有时也在网上视频会议。而会议中除了介绍产品和健康知识之外,会议中讲解最多的是优莎娜的优势,以及如何利用优莎娜的企业优势和奖金制度优势推荐更多的会员加入。
   谢宏告诉记者,优莎娜在宣传中反复提及一本书《北美营养品评鉴指南》,其作者MacWilliams身份可疑,据全球最大的百科全书及加拿大议会网站介绍,此人教育背景为旅游,沟通及艺术文化,并非书中所写。
  此外,在优莎娜的会议中,常被宣传的是优莎娜创始人华斯博士获得2007年爱因斯坦奖,以表扬华斯博士献身于生命科学研究的杰出表现。然而维基百科中查得,获得2007年爱因斯坦奖是“弗雷泽尔·斯图达特”,他的研究方向是“化学和分子纳米技术”,而爱因斯坦奖每年只颁发给一位科学家。
  优莎娜还宣传自己的产品被收录在美国药典。然而,认证优莎娜的是“PDR”,这是美国医师的药用指南,是一本商业出版物,很多数据是直接来自制药商。而真正的美国药典缩写应该是USP,是一家制定法定公共医药保健产品标准的权威机构,它的标准被很多国家所引用。
  谢宏告诉记者,除了这些,优莎娜本身的运营风险也并未在中国被提及。优莎娜创始人华斯博士自2008年起开始陆续抛售其持有的优莎娜股份,他的儿子也在同期进行抛售,优莎娜股东前5名并没有华斯博士;优莎娜在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销售额从2008年至2010年稳步下降;优莎娜产品自1992年创立至今,仍未获得美国有机生产许可证。
  或许,正是由于在北美地区每况愈下,优莎娜将所有的赌注压在了中国市场。而在其美国总部生产线升级或购入新设备上几乎未投入资金,其财务报表所显示的数目只够维修费用,而来自于美国研发部门的研发资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谢宏告诉记者,他全家人都在食用优莎娜旗下的葆苾康产品,直到前不久他发现他的上线给他推荐的产品使用量是产品说明书中推荐使用量的8倍时,才意识到上线对其夸大了用量。
  随后谢宏在互联网上查阅优莎娜的资料,发现以前参加的培训中对其的描述多有夸张或子虚乌有,随后他退出了葆婴直销。


奖金诱惑

  吸引国内众多人士加入优莎娜的诱惑,显然是其最能吸引人的细胞式奖金制度,这是一个双边平衡制度,可让会员在业务组织的左右两边建立平衡的下线。
  在谢宏的推荐下,本报记者以申请入会葆婴直销的身份加入到一个叫做“terry”系统的QQ群,该群是优莎娜部分在深圳开展直销的团队建立的群。
  优莎娜采用“商务中心”的设计概念,即根据销售额来支付佣金给会员,同时并不限制会员可以赚取佣金的层数。还可通过个人保荐网络营销商来建立下线,并凭借下线所取得的销售额建立团体销售额。
  一位会员发给记者的优莎娜奖金制度中介绍,优莎娜佣金是按照平衡销售额来计算,并每周派发一次,也就是说,会员A的商务中心每边的销售额不相等,系统会用团体销售额较低的一边来计算佣金,任何分支所剩下的佣金(每分支可高达5000 分,每分相当于1美元)会累积起来,供下周使用。
  启动三个中心需要一次性或在加入后八周内订购400分产品就可激活,此时会员A便可升任为白金领航员,白金领航员的好处是只需要在两个商务中心之下建立平衡的分支,但却可以赚取三个商务中心的佣金。 
  当会员A的商务中心的业务已经达到最高指针(即左右两边在一个星期内已经取得5000分团体销售额,包括现在和上期转存的销售额),优莎娜公司会签发一张《再加入证书》给会员A。这张证书允许会员A随时在自己的下线组织增加一个新的商务中心。如果要使用《再加入证书》激活一个商务中心,会员A必须在递交证书时,订购相当于150分个人销售额的优莎娜产品。
  达到1个指针商务中心数,即可晋升为黄金董事,便可享受领袖红利140美元,按照指针商务中心数,分别还有红宝石董事、翡翠董事、钻石董事、1星钻石董事、2星钻石董事、3星钻石董事、4星钻石董事、5星钻石董事。从黄金董事的140美元,到5星钻石董事的领袖红利可以拿到6300美元,其收入呈等差数列之和增加。
  诱人的奖金制度使得很多人进入葆婴团队。一位会员告诉记者,她一年前还是一名服装设计师,随着朋友的邀请加入到葆婴团队中以后,已经成长为团队里的白金领航员。
  不过这些会员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直销事业,已经违反了国家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正如葆婴工作人员声称,优莎娜的多层次直销是以销售产品为初衷,并非以拉人头为目的。
  根据中国2005年11月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针对葆婴细胞式奖金制度的问题,本报记者拨打了葆婴USANA官方网站上的电话,对方工作人员则轻描淡写地向记者表示,“目前国内直销企业不都是在以多层次直销模式进行发展吗,为何葆婴不可以?”

葆婴和葆苾康属于传销吗

8. 葆婴传销模式是金字塔骗局吗?

截止2019年2月7日,该公司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传销。
葆婴即葆婴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01-11,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9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302710920362G;组织机构代码:71092036-2;税务登记证号:110192710920362;百度信用代码:288056254642;法定代表人:詹姆斯·霍华德·布朗伯;经营状态:开业;成立日期:1999-01-11。
2018年5月26日,由中华预防医学会、湖南省预防医学会协办,葆婴有限公司独家支持的“营养与疾病预防”全国医生营养继续教育项目(简称NDP项目)首次走进湖南长沙,长沙市近300名二三级医院、社区医院儿科、妇产科或全科医生参加培训。

扩展资料:
1、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图所示。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的搜索框里输入“葆婴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3、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即葆婴有限公司。

4、通过搜索结果可知,该企业为在营(开业)状态,未被列为异常经营企业,但已经移除,不属于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葆婴携手NDP项目首次走进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