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5 19:41

1.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虑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
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有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后,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三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证件。
  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后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注协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事务所执业证书。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事务所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加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照片骑缝处应加盖发放证书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注册会计师通过年检后,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应当加盖“年检专用章”。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注册会计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
  注册会计师证书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执业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转出和转入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所在事务所向主管协会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除送遗失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因遗失而需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因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
  注册会计师因故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应当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右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可以留作纪念。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
  注册会计师证书正常更换时号码不变。因注册会计师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被收回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因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其号码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应重新编号。第十二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在事务所存续期间有效。
  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处应当加盖批准设立事务所的财政机关印章,“证书编号”处应当加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印章。
  事务所因故终止时,其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15日内收回。第十三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时,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补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事务所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因遗失而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第十四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
  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故被收回的,其号码注销。
  事务所执一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应重新编号。第十五条 事务所因人员变动等原因暂不符合法定办所条件但确实需要保留时,由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注协同意后,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
  临时执业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半年和一年。
  临时执业证书的编号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内达到法定办所条件申请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其审批按照审批事务所的有关程序办理。
  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延长临时执业期限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3.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
1 立信  28 上海众华沪银
2 天健  29 中喜
3 天健正信  30 德勤华永
4 信永中和  31 五洲松德联合
5 中瑞岳华  32 南京立信永华
6 深圳市鹏城 33 中勤万信
7 立信大华  34 毕马威华振
8 大信  35 立信羊城
9 京都天华  36 山东汇德
10 利安达  37 希格玛
11 中准  38 山东正源和信
12 天职国际  39 山东天恒信
13 华普天健  40 上海东华
14 国富浩华  41 亚太(集团)
15 普华永道中天 42 北京永拓
16 深圳南方民和 43 江苏苏亚金诚
17 广东正中珠江 44 中兴华富华
18 武汉众环  45 北京天圆全
19 安永华明  46 中天运
20 江苏天衡  47 北京中证天通
21 中磊  48 中汇
22 中审亚太  49 立信中联闽都
23 上海上会  50 中审国际
24 北京兴华  51 江苏天华大彭
25 福建华兴  52 中兴财光华
26 江苏公证天业 53 华寅
27 四川华信(集团) 54 上海公信中南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

4.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5.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不少于( )人。

【答案】C
【答案解析】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不少于( )人。

6.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7. 什么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9.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0.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7.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8.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0.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什么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8.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意思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9.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0.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7.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8.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0.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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