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2024-05-04 11:17

1. 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1)我们认为,怠于行使应当仅限于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未主张,若是以其他方式诸如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等,就不能算是债务人向其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采取此种方式的目的就在于确定一种客观标准,便于法院明确地认定债务人是否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避免债权人代位权目的落空。
(2)但是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而又撤诉,致使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实质上仍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尤其对是否撤诉、撤诉后是否再次起诉具有选择空间时,可见债务人并未积极行使债权,不得以已提起诉讼作为“挡箭牌”,阻却对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2.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判断标准如下:1.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2.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债务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即未及时作为。3.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则应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一、什么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
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是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代位权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二、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呢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的方法: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是否具有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不作为行为;以及是否造成了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不利后果。
一、海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二、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4.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情况进行判断:1、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2、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3、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债务人的权利有哪些债务人的权利有: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债权无效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情况进行判断:1、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2、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3、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债务人的权利有哪些债务人的权利有: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债权无效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6.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一、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1、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情况进行判断:(1)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2)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3)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债务人的权利有哪些债务人的权利有: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债权无效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7.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法律分析: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8. 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1)我们认为,怠于行使应当仅限于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未主张,若是以其他方式诸如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等,就不能算是债务人向其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采取此种方式的目的就在于确定一种客观标准,便于法院明确地认定债务人是否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避免债权人代位权目的落空。(2)但是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而又撤诉,致使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实质上仍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尤其对是否撤诉、撤诉后是否再次起诉具有选择空间时,可见债务人并未积极行使债权,不得以已提起诉讼作为“挡箭牌”,阻却对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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