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名单

2024-05-20 05:39

1. 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名单

🌹亲~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您 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名单,只要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成立的保险公司,都属于中国正规保险公司,名单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摘要】
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名单【提问】
🌹亲~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您 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名单,只要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成立的保险公司,都属于中国正规保险公司,名单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答】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回答】
这里要提醒买保险的朋友,买保险一定要看《健康须知》,如果健康不过关,建议你不要购买保险,因为这种情况下,涉及到带病入保,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回答】

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名单

2. 保监会下的各保险公司

目前第一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并且根据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所以现在就别猜了。不过,真正的结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样。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分类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二、分类依据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一)监测指标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1)偿付能力充足率;(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5)财务风险指标。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三、监管措施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监管谈话;2、风险提示;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全面检查;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5、限制商业性广告;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四、分类评价的频率(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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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监会保险公司名单

所谓国企保险公司,确切的说应该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或者“国营保险公司”,是指有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并参与经营的。国企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比例。总体来说,国企保险公司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国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唯一股东。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4、国有保险公司不设股东。5、国有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中国的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国有保险公司。具体来说,以下几家保险公司都是国企保险公司。国企保险公司名单:1.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保简称PICC,旗下有人保财险、人保寿险等多家公司。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保旗下的几家公司,如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资产,太平养老,民安保险,中保国际(香港上市)等都是我国保险市场上耳闻能详的保险公司。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国寿下辖中国人寿,国寿资产,国寿海外,国寿财险等保险司。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再下辖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大地保险,中再资产,华泰保险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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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名单

4. 保监会 保险公司名录

2015年十大保险公司排名:1、中国人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2、中国平安:中国平安全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公司。是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3、太平洋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又称太平洋保险,简称中国太保或太保,前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4、中国人保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5、新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6、泰康保险: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7、友邦保险: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友邦保险”或“AIA”)以香港为总部,是美国国际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于1931年成立,已服务亚洲地区的广大客户70多年之久。8、中国太平:中国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9、阳光保险: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中国500强企业。10、生命人寿: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化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2001年12月28日在上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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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有哪些

是依法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公司简介河北诚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元月26日成立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公司代理销售企财险、车辆险、团体险、银行保险和个人寿险等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公司以“诚达四海,德泽五洲,平安六合,惠益八方”为核心理念,感召了二十二家保险公司为合作伙伴。良好的信誉,专业的水准,强大的经营团队及系统完善的培训体系,新型的劳动关系---员工制,将保证能为客户提供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同时,公司通过比较优势建立的保险超市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将保证我们能为客户提供最便捷、最优惠、最大价值的保险保障,公司以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共同的事业为基石,视员工为家人。独特的业务员管理办法,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高额的管理津贴等,吸引并凝聚了同业中优秀的人才。“公司是我家我要爱护她,公司是我家我要奉献她”已深入到每位员工的心中。特别是公司的子女优先就业和大事救助制度,为员工快乐工作解除了后顾之忧,也为公司创建百年老店奠定了人才基础。作为金融企业,诚信、厚德是立业之本,而经营有序的管理系统和内控机制是我们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有力保证。我们把自己定位于保险公司利益维护者和客户的贴心人。我们一定会用自己的努力将品牌打造成名牌,为繁荣保险市场做出诚安达人的贡献。公司经过三年多的运营,目前已购置了近2000平米的写字楼作为营业职场,成立了自己的咨询公司,拥有了报案受理、现场勘查、公估理算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对客户完整的服务链。我们相信,诚安达将是您不悔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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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有哪些

6.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

可以破产,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其保险业务及准备金将由别的保险公司接管,具体条款请见保险法第三章第88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购买了保单的客户角度来看,你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保险公司成立需要有2亿人民币的资产,并将其70%交由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另外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有:国债、储蓄、金融证券、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允许的经济投资等,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建立以后,它的运营是必须保证赢利的,因此保险公司基本上倒闭的可能行不大。保险公司如果因为运营不善,保险公司会选择合并,除此以外中国保监会有权停止此保险公司业务,直到有足够的资金能够使此保险公司再次运作。若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无法继续运作的话,将有法院宣告其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由法院宣告破产的话,那么它的所有业务将由中国保监指定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代理和继续其售后服务,或者退保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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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

央广网11月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主动回应市场关切,强化社会舆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提升保险监管和行业透明度,保监会近期推动保险行业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并于1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了保险行业新闻发言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据悉,此次公布的名单包括了保监会和36个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责任有限公司等9家会管单位、209家各类保险机构在内的316名新闻发言人及其联系方式。今年5月,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保险行业要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打造高素质新闻发言人队伍,不断推动新闻发言人工作规范化。鼓励各单位通过新闻发言人解读重要政策法规、权威发布重要信息、积极接受媒体采访,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强调新闻发言人要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创新新闻发布形式,扩大信息传播受众面,提高保险新闻影响力。要求各单位加大新闻发布协调力度,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联系,支持和参与保险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平台建设。强调各单位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履职条件保障,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资源,强化培训交流,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加强新闻发言人工作,有利于促进监管部门信息公开,提升保险监管公信力;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范保险行业声誉风险;有利于促进全行业不断深化公众宣传,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为加快现代保险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新闻舆论支撑。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大全行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力度,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通报各保监局、保险社团组织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情况。同时,探索把各保险公司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的情况纳入声誉风险监管评价,推动全行业新闻发言人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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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

8. 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公司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申报材料: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审查原则及标准: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审查期限: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注意事项: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1)考试作弊;(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3)其他作弊行为。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办事条件(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四)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允许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3.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允许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未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4.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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