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0年12月30日)

2024-05-19 04:09

1.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0年12月30日)

问题1: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了怎么调整? 
  
 解答:
  
 对于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涉及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说明。
  
  一、税务处理 
  
  (一)在发现时还没有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发现时还没有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就只需要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税前扣除折旧金额,直接按照正确折旧金额申报税前扣除即可。
  
  (二)在发现时已经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发现时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就需要撤回年度申报表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直接按照正确的折旧金额填报税前扣除金额即可。
  
 如果因为撤回申报后,需要补缴税金,只要在规定时间按时补缴即可,不会有滞纳金的。
  
  (三)必要时更正财报报表 
  
 如果会计处理最终结果是更正了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的话,税务方面也需要申请更正向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处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虽然固定资产多计提属于会计差错,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不需要追溯调整,而是适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直接发现的当期进行调整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金额)
  
 管理费用等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折旧错误属于会计差错,对于金额重大的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金额较小影响不大的则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
  
 如果需要追溯调整的,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1、确认并冲减多计提折旧金额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确认应补缴的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金额)
  
 3、余额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补记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问题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税基础是什么? 
  
 一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取得成本为2000,2018年末公允价值为2400万,2019年末公允价值为2100,则2019年末计税基础是多少?
  
 解答:
  
 不变啊,还是2000。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专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无论公允价值如何变动,依然是“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问题3:对于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和税法上是如何协调的? 
  
 解答:
  
 对于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企业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是不一致的。
  
  一、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简单,尽量减少税会差异,所以该准则下连“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会计科目都没有。
  
 所以,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时候,根本就不需要去区分暂时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只要存在差异,管它什么差异,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就是,然后所有调整结果就全部在“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中体现。因此,计提或确认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是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对于永久性差异,直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确认“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
  
 1、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增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减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说明:实务中当然不会像上面这样分开做两笔分录,实务中都是按照永久性差异的净额以及暂时性差异合并做分录的。这里只是为了说明问题,专门分开的,下面暂时性差异也将如此,不再重复解释。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换句通俗话说,就是可以分为暂时性先交税差异和暂时性后交税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后交税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先交税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所得税费用”是严格按照“配比原则”进行确认,也就是除开永久性差异影响外“所得税费用”与“本年利润”应该成正比例关系。
  
 那么,对于暂时性影响的当期增加或减少的应交所得税,就不能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暂时性后交税差异,相当于企业暂时欠债,也就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分录单独拎出来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样道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先交税差异,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最后,再加上“本年利润”计提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上述的永久性差异、暂时性以及“本年利润”计提的会计分录合并在一起: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实务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差异的净额做会计分录,也就是只做最后的一个会计分录。通过上述分录,就把暂时性、永久性差异等联系到一块了。
                                          
  问题4:技术研发期末无法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全部计入计入管理费用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吗? 
  
 解答:
  
 对于研发费用,如果无法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情况下,基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是费用化。
  
 对于研发费用的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区分,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税务处理通常是接受会计处理的结果。
  
 研发费用费用化以后,直接就在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了,同时也在当期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如果资本化,也就是最终确认为无形资产后,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摊销,并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由于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最低摊销时间是10年。按照规定,在摊销期间可以享受摊销额的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会加大当期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会减少。
                                          
  问题5: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6: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是指哪五步? 
  
 解答: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在履行各项履约义务的同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0年12月30日)

2. 《财务与会计》每日一练-2021年税务师考试(3-29)

  多选题 
    1.下列关于投资项目现金净流量计算公式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现金净流量=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
    B.现金净流量=税后利润+折旧×(1—所得税税率)
    C.现金净流量=税前利润+折旧×所得税税率
    D.现金净流量=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所得税税率
    E.现金净流量=(销售收入-付现成本)×(1-所得税税率)+折旧×税率
    2.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下列各项中,属于终结期现金流量的有( )。
    A.原材料购置费
    B.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C.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
    D.垫支营运资金的收回
    E.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3.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下列财务评价指标中,指标数值越大表明项目可行性越强的有( )。
    A.净现值
    B.现值指数
    C.内含报酬率
    D.动态回收期
    E.静态回收期
    4.下列各项预算中,属于财务预算的有( )。
    A.现金预算
    B.资本支出预算
    C.销售收入预算
    D.预计利润表
    E.预计资产负债表
    5.下列关于全面预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预算是全面预算的汇总
    B.营业预算与业务各环节 有关,因此属于综合预算
    C.财务预算是关于资本支出的预算
    D.在全面预算中,生产预算是唯一没有按货币计量的预算
    E.营业预算为长期预算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答案】BCD。解析:现金净流量=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净利润+折旧=(销售收入-付现成本)×(1-所得税税率)+折旧×所得税税率。
    2.【答案】CD。解析: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终结阶段的现金流量主要是现金流入量,包括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和垫支营运资金的收回。
    3.【答案】ABC。解析:以回收期的长短来衡量方案的优劣,投资的时间越短,所冒的风险就越小。所以选项D、E不正确。
    4.【答案】ADE。解析:财务预算主要包括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现金流量表。
    5.【答案】AD。解析:营业预算为专门预算,B错误。财务预算是关于利润、现金和财务状况的预算,C错误。

3.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16日)

问题1:物业公司能按照业主要求开具发票吗? 
  
 我们是物业公司。现在负责物业管理的小区,有业主提出,因为单位可以给他报销物业管理费,想让我们为其开具他单位抬头的发票。
  
 请问可以开具吗?
  
 解答:
  
 作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上班的单位之间,并没有发生经济业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并没有给其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如果按照其要求开具了其单位抬头的发票,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涉嫌虚开发票。
  
 曾经报道过的案例:有人在超市门口收集购物小票,然后再去找超市换开发票。最终超市因为虚开发票被处罚。
  
 因此,物业公司不得按照业主要求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2:为水库做白蚁防治服务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主要做白蚁防治服务,这是否属于病虫防害呢?开票内容每次开白蚁防治服务费,所得税是否是免税呢?
  
 解答:
  
 白蚁防治服务,虽然也是一种“病虫害防治”,但是并不是属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白蚁防治服务,其实是“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如果平时通过开票为“病虫害防治*白蚁防治服务费”而获得免增值税的待遇,已经是错误的适用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因此,企业为农、林、牧、渔业项目提供的病虫害防治服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然,连农业项目都不算的白蚁防治服务的“病虫害防治服务”就更加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为水库做白蚁防治服务,既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也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3:应收账款账龄百分比法中的坏账损失百分比这个是怎么确认的? 
  
 是在哪个官网上查找?还是说这个坏账率是要自己计算?
  
 解答:
  
 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的百分比,完全就是企业根据各种情况以及历史经验数据进行合理估计出来的。换一句话说,主要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充当了一会“半仙”,“掐指一算”出来的。
  
 当然,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给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格来得比较高,很多都是由董事会直接来确定的比例,财务人员只是其中的“牵线木偶”,按照其要求预先写好相关提案而已。因为,资产减值是某些上市公司手中进行“盈余管理”最重要的手段,有时候可以“化险为夷”。
  
  问题4: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我公司为江苏的一家总公司,在上海还有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江苏的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上海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
  
 可以,只要企业没有主动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分别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现有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没有超过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标准的(年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申请或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也可以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彼此之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受影响。在判断总公司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不包括分公司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5:公司买车可以抵增值税吗? 
  
 解答:
  
 公司购买汽车想在增值税方面做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满足条件:
  
 1、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2、购进的汽车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方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问题6:境内个体工商户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交税吗?税点是多少?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
  
 因此,境内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问题7:支付给客户写好评的奖励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出台了一项促销政策,就是客人消费后,只要写好评,就返现金15元或奖励现金抵扣券30元(下次消费可以抵扣现金)。由于我们的消费是在第三方平台,现金返还是我们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
  
 解答:
  
 根据描述,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问题8:(新收入准则)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收入确认是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解答:
  
 联营模式是零售百货行业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百货商场分配的专柜向顾客销售商品,百货商场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部分供应商对商场收取的分成有保底承诺。百货商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商品向顾客售出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保管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供应商有权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以及在不同的门店或专柜之间调换货物。商品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制定,有时需要经过百货商场的审核。专柜销售人员由供应商直接委派,但需接受商场培训,遵循商场的管理要求并接受商场监督。百货商场为供应商提供经营场地以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进店的商品,并提供统一收银等服务。供应商在商场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百货商场负责先行赔付,随后再根据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实务中,虽然百货商场按照商品的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销售凭证,但是,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原则判断收入确认金额。在上述联营模式下,顾客直接在供应商的专柜购买商品,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并获取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也承担因商品滞销或打折销售等造成的损失。相反,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百货商场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供应商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供应商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某些情况下,虽然百货商场可能有权对供应商销售的商品进行干预,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百货商场的商业定位和形象,并不表明百货商场能够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因此,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供应商控制,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百货商场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除零售百货业务外,代为执行采购或销售的供应链企业、代理外贸进出口或跨境业务企业、大宗商品配送或医药配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以电商平台为依托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等,应参照上述原则和分析。
                                          
  问题9: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解答: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 500元的标准扣除。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16日)

4.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8日)

问题1:如何暂估成本才是对的?看到公司会计毫无依据的直接就这样做了一笔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解答:
  
 对于暂估,需要建立在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不是想当然的随便胡乱估计。
  
  一、存货类的暂估 
  
 必须要收到采购的货物后,企业库房已经按照企业规定进行验收后,并办理了入库手续,会计人员库管交来的《入库单》等凭据进行暂估。
  
 1、入库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
  
 2、生产领用
  
 借:生产成本
  
 贷:存货
  
 3、商贸企业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4、餐饮行业
  
 购进鲜活食材,直接被后厨领用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成本
  
 (月末盘存后倒扎成本)
  
 说明:
  
 (1)通过上述分录可以看出,对于存货类的暂估,制造行业或商贸企业都是不能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如果餐饮行业等服务行业,购进存货没有办理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服务类的暂估 
  
 对于企业购买服务类,如果服务已经耗用且签署用合同等,但是没有支付款项的,可以暂估。比如企业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房租费等。
  
 至于借方计入什么科目,具体看服务是用途来决定,如果是直接用于跟收入相关的,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综上所述,“暂估”不是“乱估”,一定是建立在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基础上的。
  
  问题2:过节费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解答:
  
 直接用发放表和银行转账记录做账。如果是现金发放,需要有员工签字的发放表或收款凭据。
  
 因为过节费是直接发给员工的,属于职工薪酬范畴,是不需要发票,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3:如何理解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解答:
  
 说理论太抽象,还是直接说一个案例吧。
  
 【案例-1】企业对外销售形成了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如果客户倒闭了,发生坏账损失,这100万元不能收回,则理论上就可以税前扣除100万元。这100万元,就是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案例-2】某资产管理公司从A公司以不附带追诉权的形式购入了一笔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00万元,实际购入成本1600万元。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后期以1900万元收回或继续转让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计税基础)就是16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如果发生了坏账损失,理论上能够税前扣除的最大成本(计税基础)也只能是1600万元,而不能是2000万元。
  
 因此,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实际上就是企业发生的成本,是税务认可的成本。
  
 有人可能会说,你说的不对,明明我企业形成100万元的成本只有80万啊!
  
 您的成本虽然是80万元,但是在形成应收账款100万元的过程中,确认了应税收入,应税收入是要交税的,您交税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同样的例子,比如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可能也是没有发票等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在盘盈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然后就可以税前扣除折旧了。
                                          
  问题4:12月份忘记提城建税,一月份应该做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还是直接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呢? 
  
 金额不大十几块,主管让直接借税金及附加,说省得汇算麻烦,这样可以吗?
  
 解答:
  
 这就是会计工作为什么要有一定实务经验的原因之一。
  
 主管说的是对的。
  
 我虽然不知道你们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差错金额只有几十块钱的,实务中真的没有必要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只有会计差错金额属于重大的,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并不是所有的会计差错都需要追溯调整。所以,金额很小的会计差错,是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据准则规定,所有的会计差错都不需要追溯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中,根本就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会计科目。
  
 对于问题中描述的会计差错,按照税法规定,严格说也是需要进行追溯扣除的。
  
 但是,实务中正如主管说的一样,由于金额太小,税务局根本就懒得来管这事。如果要去调整来调整去,反而人家会觉得太麻烦。
                                          
  问题5:分子公司资金不足,从母公司或总公司调拨款项到分子公司账户,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怎么填列? 
  
 解答:
  
  一、分公司填报 
  
 1、收到资金
  
 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
  
 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归还债务支付的资金”。
  
 如果支付利息,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二、总公司或母公司的个体财报 
  
 1、借出资金
  
 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投资支付的现金”。
  
 2、收到资金归还或利息
  
 收到归还资金,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如果收到利息,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合并报表 
  
 由于属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内部交易,上述资金收付双方的现金流量全部需要冲销,在合并报表中不需要体现。
                                          
  问题6:总公司无偿划拨给分公司固定资产,办理了过户手续,分公司怎么入账,入资本公积吗?依据什么确认入账金额? 
  
 解答:
  
 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也应该是没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总公司划拨给分公司资产,所有权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甚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税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不同县市区的,增值税可能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总公司无偿划拨给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能计入“资本公积”,只需要计入“内部往来”即可。
  
 至于入账金额,按照总公司的账面价值入账即可。
                                          
  问题7:公司用现金发年终绩效奖,要求员工搞增值税发票等额抵扣,合理不? 
  
 解答:
  
 简单说:做好事遭雷劈!
  
 这事严格说,按照税法规定就是违法的。
  
 公司为了让员工少交税,冒着巨大的风险,结果还不能被员工理解!
  
 所以,作为企业老板和企业财务人员,千万不要以为您们是在帮助大家做好事,没有人会理解的,而且还要谨防某一天被人告。
  
 企业或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该扣缴的税还是一分钱不少的扣吧,大家都没有意见,而且还认为您是规范的。
                                          
  问题8: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缴个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 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个税。
                                          
  问题9:委托贷款合同能否在税前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 
  
 解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也就是说,委托贷款中,并不是金融机构出的资金,而是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出的资金,因此贷款利息的支出只能按照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办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通过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委托人和资金使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说明:该条规定,跟从哪里借款是没有关系的,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也是一样,实缴资本不足部分利息从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也不能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虽然经过了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但是依然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所以仍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5.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4日)

问题1:新租赁准则递延所得税如何确认? 
  
 解答:
  
 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都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当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执行新租赁准则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变得更多,但是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原则是没有任何变化的。
  
 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只要把握一下原则就可以:
  
 1、初始的税会差异导致需要纳税调增的,需要初始阶段多交税,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纳税调增了后期肯定就是纳税调减,就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2、初始的税会差异导致需要纳税调减的,需要初始阶段少交税,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纳税调减了后期肯定就是纳税调增,就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然,具体的税会差异需要结合实际业务分析,然后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2: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和已经列支的工资应该怎么处理呢? 
  
 解答:
  
 既然你提到经营所得,估计企业形式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这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此,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老板、业主或合伙人,从企业以“工资”名义领取的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并入“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雇员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
                                          
  问题3:本年三季度缓交企业所得税,但做了计提分录。第四季度时发生亏损,那第三季度做的计提分录要冲减吗? 
  
 解答:
  
 预缴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在预缴,除几项特殊的优惠政策可以季度享受外,其余的优惠政策和税会差异通常都是暂时不会考虑的。
  
 对于第四季度比较特别,因为恰好又是年末。
  
 按照会计分期和企业所得税的分期,年度都是需要对该年度进行汇算的。
  
 因此,在第四季度税务方面依然可以按照会计利润进行预缴申报。
  
 但是,会计方面则需要尽可能的准确核算该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年底关账前,不但需要考虑会计利润,还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得税前扣除影响等各种因素,从而准确全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前面3个季度已经有预提“所得税费用”,则需要通盘计算,如果已经多计提了则需要冲减回去,如果不足则需要补充确认。“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也是同样如此。
                                          
  问题4:长期借款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利息资本化的时间标志是什么时候? 
  
 到底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前,还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资本化。条件如下表: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特别提醒: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问题5:申请专利,想让学校报销的话怎么开发票,专利局只给收据不给发票,但是学校说只认发票? 
  
 解答:
  
 让您们学校的财务人员好好学习一下税法,政府部门非经营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肯定不可能开具发票,只能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专利局不属于企业,且收取的费用也不属于应税范围,只能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
                                          
  问题6:企业能否就一笔销售业务多次开具销售发票? 
  
 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是分次收款的,可以分次开具发票。
  
 但是无论分次开票还是一次性开发票,只要总金额与真实交易金额相等就行。
                                          
  问题7: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影响吗? 
  
 解答: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收入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章 收入”有比较完整的规定,因此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会比较少。
  
 同时,也不能否认,各类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果没有作规范的,就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执行。比如新收入准则中规范的“第五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就没有涉及到。因此,如果小企业遇到“特殊交易”时,就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8: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解答: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62400 元。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 +5000×(1-20%)× 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问题9:我公司计划在2020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4日)

6.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5日)

问题1:取得“白条”,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平常人们所谓的“白条”,是指取得票据不是正规的发票或财政票据等,是一种不规范的原始单据,最初是指人们在一张白纸上书写的收据,后来引申为凡是不是正规的发票或财政凭据等。
  
 在多数时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执行的是“以票控税”,很多“白条”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很多人听到“白条”二字就有点怕。
  
 其实,对于“白条”能否税前扣除,我们需要进行甄别,有很多“白条”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才需要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需要发票。
  
 比如,企业签署的合同尚未执行,企业已经违约,然后被法院裁定赔偿对方的违约金。
  
  2、小额零星交易的收款凭据 
  
 根据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现在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是:500元/次。
  
  3、分割单 
  
 分割单,实际上也是一种“白条”。
  
 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 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十九条 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 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4、支付境外的“白条” 
  
 2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不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发票”,其性质也等同于“白条”。
  
  5、按规定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的,“白条”也可以税前扣除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疫情期间特殊情况下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 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事宜。
  
 因此,对于“白条”很多时候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需要进行进行分析;对于经过甄别不能税前扣除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
  
  问题2:销售折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解答:
  
 对于销售折让,一般都是销售完成后,因为一些原因给予购货方给予一定货款减让(少收货款或返还部分货款),包括因质量原因的折让、销售量达成任务的返利等。
  
 销售折扣,通常是发生在销售前,所以很多时候是可以按照折扣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或者销售金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为,销售折让发生时,通常已经按照折扣前的金额开具了发票或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申报了增值税等。
  
 根据规定,对于因质量原因的折让、销售量达成任务的返利等,在实际发生时应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并冲减当期的应税收入,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同时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没有开具红字发票,直接给予购货方的折让与返利等,不得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如果是现金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问题3:拓展训练属于什么增值税应税科目? 
  
 解答:
  
 拓展训练是指通过专业的机构,针对企业团队现状,设计相应培训课程。拓展训练通常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增加受训者快乐能量的培训目的。
  
 因此,既可以把拓展训练视为一种非学历的培训,也可以视为是一种体育活动的指导。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规定,可以作为“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或者是作为“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二者同属于一个大类“生活服务”,所以税率或征收率都是一样的。可能不同的人或税务局有不同理解,但是对于纳税金额是没有影响的。
                                          
  问题4:我们是做绿化工程,公司12月中旬拿到营业执照,这些该如何处理? 
  
 12月中旬拿到营业执照,1月中旬中标了个绿化区项目,工地用的皮卡车应该入什么科目?付的遮荫膜计入什么科目?我们算不算还在开办期?
  
 解答:
  
 税法虽然没有企业筹建期间(开办期)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描述,贵公司已经进入正常的经营期间。
  
 购进的工地使用皮卡车,应计入“固定资产”。
  
 对于支付遮阴膜款项,区分情况处理:1.购入备用的,计入存货;2.购入马上就投入到施工项目的,直接计入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旧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或者是“合同资产”(执行新收入准则)。
                                          
  问题5: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过户到投资者本人名下,是否视同转让增值税? 
  
 解答: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个人的延伸,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也都是以个人的资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过户到个人名下,其实不能算转让。
  
 但是,在税法体系中,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组织),个人是“其他个人”,二者之间适用的税法规定是不一样的。个人独企业可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按规定抵扣的;但是,个人在税法体系中只能以“其他个人”出现,是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过户到投资者本人名下,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
                                          
  问题6: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 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者从事的是非独立的劳务活动,后者从事的是独立的劳务活动。
  
  问题7:影响对“合格收款权”进行判断的常见合同条款有哪几种情形? 
  
 解答:
  
 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包括成本和合理利润。如果合同约定的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为保证金性质或仅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或可能损失的利润,不认为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情形一:合同中未明确任何客户违约赔偿事项。《合同法》第113条(如客户违约则有权收取成本加利润)是否与会计上的“成本加利润”的内涵一致尚无定论。在监管机构无明确意见之前,没有约定任何客户违约赔偿事项的合同,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情形二:合同约定如客户违约,企业可获得相当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该情形下企业有权收取的是成本,没有包括合理利润部分,不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
  
 情形三:合同约定如客户违约,企业仅可获得相当于已发生成本和10%合同总价的补偿。10%的补偿金额如果与同类合同的正常利润水平(比如30%)存在显著差异,则表明该合同条款不满足“成本加利润”的合格收款权条件。无法估计合理利润,一般不作为满足该条件的理由。
  
 情形四: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如果已收到“无论如何”都不可退还的整个合同对价,一般可表明企业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
                                          
  问题8: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问题9:我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何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30日)

问题1: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增值税留抵税额,对于企业来说,其实就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是企业提前交纳出去的增值税,后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减少交纳增值税。
  
 现在,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跟企业收回了外面的欠账性质一样,比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除了做了坏账注销的债权重新收回外,其余的债权收回,谁见过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2: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就是满足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比例多抵减一部分(10%或15%)。
  
 这个政策,是国家给予部分行业的特殊政策,不具有普惠性,不是人人都能享受的。
  
 由于多抵减了增值税,自然纳税人就可以少交一点税。
  
 对于少交的增值税,国家也没有指定专门的用途,当然就是企业的盈利了。
  
 根据规定,凡是国家给的“好处”,没有指定专门用途的,都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3:个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王某2020年职务晋升但是工资未确定,每月实际收入8000元(老工资),其中有1000元车补可以填入到税前扣除里。2021年1月工资确定为每月8500元(新工资),且其中没有了可以免税的1000元车补,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那么王某是不是就等于2020年每个月少报了1000元收入?请问出现这种情况2021年1月该如何报税,是从2020年1月开始更正申报还是等2021年3月让其汇算清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首先应该分析王某2020年所取得车补1000元是否可以免税,具体要查询当地的规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区或计划单列市出台有车补和通讯补助的税前扣除的金额标准,但是也有极少数地方至今没有出台过标准。
  
 如果王某取得车补符合免税的规定,当然就不需要更改,2021年执行新的工资收入标准后就按照新标准申报即可。
  
 如果王某2020年取得的车补不满足免税的标准,或虽满足免税标准但是税前扣除金额超标的,原则上属于扣缴义务人计算扣缴金额错误,个人应自行申报。自行申报包括月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多数是采用汇算清缴。
  
  问题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水果销售发票税率是多少? 
  
 解答:
  
 1、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销的水果,免增值税。
  
 2、如果是购进后销售,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鲜水果,税率是9%(农产品是低税率);如果是进行深加工后销售,税率13%,比如水果罐头。
  
 当然,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果销售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5:新公司刚开,用于建造生产线的工程物资盘亏了,原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考虑转出吗? 
  
 解答:
  
 对于盘亏的工程物资,先需要查明盘亏的原因。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对于工程物资盘亏,查明原因的时候,就需要分辨原因是否存在“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6:请问投资性房地产断租期间折旧计入哪里? 
  
 取得租金收入时,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那闲置状态没有租金时,还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吗?但是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可以匹配呀
  
 还是像闲置的固定资产一样,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解答:
  
 按成本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
  
 在出租的时候,有收入,把折旧计入成本,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容易理解的。
  
 如果没有出租了,没有收入,折旧依然需要继续。我个人理解这是一个管理问题:
  
 1、想出租但是没有出租出去,是企业管理的问题(推销或策略等存在问题);
  
 2、暂时不想出租出去,想对房屋进行简单的维修等后再出租,也是管理问题;
  
 3、想改变用途,但是还没有想好或来得及实施,也是管理问题;
  
 4、不想出租了,就想坐等房屋涨价,然后把房屋卖出去等,也是管理问题。
  
 因此,我个人认为,以成本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断租期间的折旧,还是计入“管理费用”比较好。
                                          
  问题7: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到分红时,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特别说明: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不能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述差别化政策针对的全部是“个人”,并不包括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 
  
  问题8: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这个分录是什么业务做出来的? 
  
 解答:
  
 这个会计分录主要是服务行业(第三产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直接用于营业或销售的。
  
 比如,餐饮行业购进的生鲜食材,购进后直接交给后厨使用,用于后厨加工生产对外销售的菜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这类核算方法,属于比较简单的,没有中间的入库环节、生产成本归集环节,是直接跳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所以,对于这类成本,比如餐饮行业在月末通过盘存来倒扎成本。
  
 月末的时候根据盘点剩余的食材成本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后厨
  
 贷:主营业务成本
  
 或者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原材料-后厨(红字)
  
 等到次月的月初,再把这部分金额直接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蓝字)
  
 贷:原材料-后厨(蓝字)
  
 其他服务行业,为了简化会计核算,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
  
 问题9: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解答:
  
 例如以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参照合作研发的模式,对集团统一发生的研发费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按各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为分摊。一方面,按投入进行分配较易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子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解决按销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30日)

8.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25日)

问题1:培训机构代收学历教育培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们是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先收了学生3000元学费,然后这3000元需要全额由机构打到学校账户去,学校会开具1张3000元行政收据抬头写的学生名字,学校实收1000,剩下的2000会返利发回给我们。就等于是我们机构先收了学生3000,转给学校3000,后又实际收到2000,只有合同证明我们是代学校收,没有票据,请问我该怎么报税税局不会有问题?
  
 解答:
  
 根据描述,培训机构实际上是构成了“经纪代理”服务。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服务,是可以免增值税的;培训机构,需要按照代理服务交纳增值税。对于培训机构来讲,收到的3000元只是代收代付,不需要票据;收到学校返利2000元,可以给学校开具发票,如果学校不要发票就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问题2:跨年度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还可以在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吗? 
  
 我公司202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一台设备是专门用于研发使用的,在2019年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了。
  
 请问:该设备的折旧费,我们2020年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吗?
  
 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根据税务的税前扣除来计算的,如果2019年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2020年就不得再有税前扣除,当然2020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也就不包括该部分折旧费用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跟高新企业是没有关系的。企业既然2020年r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说明至少2020年以前的前三年是有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的,如果企业忘记在2019年对一次性税前扣除部分申请加计扣除的话,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申报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问题3:更改结算方式后少收款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合同约定结算时支付承兑汇票,客户应该给我们102000元,但实际支付时给的现金,但只给我们10万,扣了2000元算贴息。
  
 请问,这2000元怎么处理比较合适?这2000元是不是应该算折扣,开红票比较合适?还是让对方开贷款服务的发票?
  
 解答:
  
 如果双方认可少收货款部分是折让的,是可以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
  
 但是,如果购货方不认可属于折让行为,则就存在问题,毕竟您们可能后期还需要继续合作。
  
 虽然名义上是因为没有支付承兑汇票而扣除的贴息,但是毕竟您们之间不是贴息,所以要求对方开具贷款服务的发票,也是不太现实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 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 协议的交易。
  
 因此,根据描述,您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符合“债务重组”,所以您们应该签署一份相关协议。对于债务重组的债务方少付款取得重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要按照规定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即可。
  
 既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就不需要开具发票,债权方的债务重组损失凭相关凭证在税前进行扣除。
  
  问题4:分期付款可以开正规发票吗? 
  
 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分期付款,也可以同时约定分期开具发票,也可以约定一次性开票。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约定付款时间确定;如果分期付款提前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则在开具发票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问题5:企业买的商铺能做固定资产吗? 
  
 解答: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据企业购买商铺的用途,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其中,自用的就计入“固定资产”;用于出租或持有准备赚取差价的,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固定资产”。
  
  问题6:个人从境外公司收入的咨询服务费,需要交税吗? 
  
 解答:
  
 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增值税
  
 如果咨询服务为“鉴证咨询服务”,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否则,由于销售方是在境内的居民个人,则应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个人在从境外取得所得时,通常境外的国家(地区)当地税务机关是会依照当地法律征收所得税的(支付方代扣代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境外所得实缴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分国不分项”形式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抵免。
  
  问题7: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怎么解决? 
  
 解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这种情形的出现,只能说明两种情况:
  
 1、您们的上游供应商(厂家或总代),还没有给您们开具发票;
  
 2、上游供应商给您们开具发票时,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现在提示不属于您们,可能是上游供应商关联错误。
  
 因此,您们现在只能找上游供应商立即进行更正,即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关联正确的电子合格证。
  
  问题8:俱乐部会员注册费等不可返还的初始费部分作为合同准备过程中的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实务中,企业可能会为订立合同而开展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并未向客户转让任何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例如,某俱乐部为注册会员建立档案,该活动并未向会员转让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收入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准则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也不应当考虑这些成本,因为这些成本并不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进度。
  
  问题9: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解答:
  
 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