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买卖都会有哪些税收

2024-05-19 02:48

1. 基金买卖都会有哪些税收

有关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基金买卖都会有哪些税收

2. 开放式基金如何买卖?有哪些费用

开放式基金有上市交易的和没上市交易的。
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可以用股票账户买卖,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佣金和印花税等。
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来买卖,一般渠道有银行,基金公司直销,第三方可代销基金的机构等。需要缴纳的费用就是申购费和赎回费。

3. 购买开放式基金要收取哪三种费用?

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什么时间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哪些费用,开放式基金买卖的价格如何确定,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开方式基金买卖的相关知识。投资者需在基金契约规定的开放日办理基金的买卖,目前一般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一般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确定。但是在证券交易所收市(目前为下午3:00)后受理的申请只能算做是下一个开放日受理的申请。封闭期是指基金成立后有一段不接受赎回的时间段。因为新设立的基金需有相对较长的一段期间逐步依市场状况完成持股的布局,所以基金契约中一般都设有封闭期的规定。根据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封闭期不得超过3个月。基金的封闭期如果过短,会出现基金尚未完成布局即必须应付赎回的问题,这样会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及投资者的权益。所以封闭期过短可能相对风险较大。基金投资应以长期为宜,投资者不应以封闭期的长短作为选择基金的标准。

购买开放式基金要收取哪三种费用?

4. 买卖开放式基金有哪些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有关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5.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6. 开放式基金严格纳税会怎样﹖

你好!

目前,我国对开放式基金予以税收优惠,目的是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随着基金发展步入快车道,对外开放的深入,我们非常有必要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开放式基金税收方面的规则和经验。

  税收制度的特殊性

  由于投资基金是由大众投资者分散投资,基金公司集中管理,因此基金公司作为创造收益的机构只是代为理财,纳税人则是不同的投资者。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这一特殊性,决定着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其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较大差异。

  开放式基金税收是指国家对从事开放式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等活动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主体的涉税规定以及征管制度。从税种来看,一般包括所得税、交易税和印花税等;从纳税主体来看,开放式基金税收涉及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开放式基金按法定标准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

  对于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其税收的特殊性体现在:第一,收益的来源仅有一个渠道——信托资产,因此投资基金公司不同于一般的法人公司,它只不过是委托代理机构,对其所经营的信托财产并无所有权;第二,从经营业务和收益来看,投资基金公司本身并没有经营信托财产的实物,只是负责投资基金资产的日常投资和操作。投资基金资产由信托人名义持有,由投资者最终拥有。所以,运用投资基金的信托资产投资经营所创造的收益,在扣除一定的保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后,应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基金单位持有人,而不像工商企业那样在扣除所得税的基础上再进行利润分配。所以,如果分别对投资基金公司(经理人)和投资者(受益人)征税,势必产生重复征税。

  而对于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税收,由于各国所持有的课税理论不同而存在争议。按照“虚拟法人”理论的解释,股份公司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股东作为投资者,出资组成一个经济团体,而公司只不过是为实现股东们投资目的的一种手段和组织形式。所以,这个经济团体并没有独立于股东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把这一理论运用到投资基金上,就是:若对股份公司征收了公司所得税,就不需要再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征收股息和红利的所得税。进一步推论,若对基金管理公司征税,就不必要再对基金投资者征税。而按照“实在法人”理论的解释,股份公司虽由股东投资所组成,但是公司一经成立,公司法人与投资者之间即为相互独立的不同经济主体。这时股份公司的利益就不完全等同于股东的利益。由此推论,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中,在基金管理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基金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世界各国和地区基于自身情况的差异,做出的选择有所不同。

  日美基金公司税赋模式

  受“虚拟法人”理论的影响,日本的税法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只是为客户管理财产的委托代理机构,对其所经营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不能视同一般的法人公司,故其收入不必缴纳法人税。

  美国为避免对基金收入的重复征税,原则上也规定投资公司的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资本增值免税。但因其受“实在法人”理论的影响,在法律上对享受免税的公司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才能享受此项权利:第一,它必须是经过证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格投资公司;第二,该公司是属“受控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而对于“非受控”的投资公司,则必须缴纳正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事实上,大部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都享有免税的权利。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限制基金管理者的不当操作及其他行业兼营投资基金业务。

  美日基金受益人税赋比较

  对于受益人的税赋,以前美国税法规定短期资本收益的股息缴纳所得税,长期资本增值的收益缴纳资本增值税。1986年修订后的新税法规定基金受益人的所有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都视同普通收入,报税时并入综合税项。对非美国受益人的投资收益,课征30%的所得税。在日本,对投资者收益的课税视基金的种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债券投资基金的利润作为利息收入征税。投资者在投资期间所得到的利润与本金之和超过当初投资金额时,超过部分作为股利收入课税,但个人投资者将基金投资利润再投资后所得的股利无须纳税。

  另外,日本特别税法还规定了一种可供选择的分离课税方式,即将投资者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分别采取不同的课税方式。当投资者为个人时,投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所得利润只缴纳35%的所得税,不再缴纳综合税,转让受益凭证所得利润不必纳税;当受益人为法人时不论从投资基金所获得的利润,还是转让受益凭证所得的利润均须缴纳20%的所得税,另外还按规定缴纳法人税。除此之外,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须缴纳0.55%或0.45%的证券交易税。分离课税制度还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可享受小额投资免税的优惠。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的基金税法侧重于收税问题本身,基本上不体现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因为日本经济的宏观调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力量,税收调节经济的力量非常有限。而美国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更是政府进行经济微调的重要传导器,美国的基金税法也体现了这一点。它通过对“受控公司”资格的规定限制了其他行业进入投资基金领域,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合理分工和有序竞争。同时也为政府通过修改“受控公司”资格条件来调整投资基金产业和金融市场结构提供了可能性。

7. 开放式基金严格纳税会怎样﹖

  目前,我国对开放式基金予以税收优惠,目的是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随着基金发展步入快车道,对外开放的深入,我们非常有必要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开放式基金税收方面的规则和经验。
  税收制度的特殊性
  由于投资基金是由大众投资者分散投资,基金公司集中管理,因此基金公司作为创造收益的机构只是代为理财,纳税人则是不同的投资者。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这一特殊性,决定着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其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较大差异。
  开放式基金税收是指国家对从事开放式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等活动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主体的涉税规定以及征管制度。从税种来看,一般包括所得税、交易税和印花税等;从纳税主体来看,开放式基金税收涉及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开放式基金按法定标准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
  对于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其税收的特殊性体现在:第一,收益的来源仅有一个渠道——信托资产,因此投资基金公司不同于一般的法人公司,它只不过是委托代理机构,对其所经营的信托财产并无所有权;第二,从经营业务和收益来看,投资基金公司本身并没有经营信托财产的实物,只是负责投资基金资产的日常投资和操作。投资基金资产由信托人名义持有,由投资者最终拥有。所以,运用投资基金的信托资产投资经营所创造的收益,在扣除一定的保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后,应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基金单位持有人,而不像工商企业那样在扣除所得税的基础上再进行利润分配。所以,如果分别对投资基金公司(经理人)和投资者(受益人)征税,势必产生重复征税。
  而对于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税收,由于各国所持有的课税理论不同而存在争议。按照“虚拟法人”理论的解释,股份公司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股东作为投资者,出资组成一个经济团体,而公司只不过是为实现股东们投资目的的一种手段和组织形式。所以,这个经济团体并没有独立于股东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把这一理论运用到投资基金上,就是:若对股份公司征收了公司所得税,就不需要再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征收股息和红利的所得税。进一步推论,若对基金管理公司征税,就不必要再对基金投资者征税。而按照“实在法人”理论的解释,股份公司虽由股东投资所组成,但是公司一经成立,公司法人与投资者之间即为相互独立的不同经济主体。这时股份公司的利益就不完全等同于股东的利益。由此推论,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中,在基金管理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基金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世界各国和地区基于自身情况的差异,做出的选择有所不同。
  日美基金公司税赋模式
  受“虚拟法人”理论的影响,日本的税法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只是为客户管理财产的委托代理机构,对其所经营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不能视同一般的法人公司,故其收入不必缴纳法人税。
  美国为避免对基金收入的重复征税,原则上也规定投资公司的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资本增值免税。但因其受“实在法人”理论的影响,在法律上对享受免税的公司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才能享受此项权利:第一,它必须是经过证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格投资公司;第二,该公司是属“受控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而对于“非受控”的投资公司,则必须缴纳正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事实上,大部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都享有免税的权利。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限制基金管理者的不当操作及其他行业兼营投资基金业务。
  美日基金受益人税赋比较
  对于受益人的税赋,以前美国税法规定短期资本收益的股息缴纳所得税,长期资本增值的收益缴纳资本增值税。1986年修订后的新税法规定基金受益人的所有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都视同普通收入,报税时并入综合税项。对非美国受益人的投资收益,课征30%的所得税。在日本,对投资者收益的课税视基金的种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债券投资基金的利润作为利息收入征税。投资者在投资期间所得到的利润与本金之和超过当初投资金额时,超过部分作为股利收入课税,但个人投资者将基金投资利润再投资后所得的股利无须纳税。
  另外,日本特别税法还规定了一种可供选择的分离课税方式,即将投资者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分别采取不同的课税方式。当投资者为个人时,投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所得利润只缴纳35%的所得税,不再缴纳综合税,转让受益凭证所得利润不必纳税;当受益人为法人时不论从投资基金所获得的利润,还是转让受益凭证所得的利润均须缴纳20%的所得税,另外还按规定缴纳法人税。除此之外,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须缴纳0.55%或0.45%的证券交易税。分离课税制度还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可享受小额投资免税的优惠。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的基金税法侧重于收税问题本身,基本上不体现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因为日本经济的宏观调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力量,税收调节经济的力量非常有限。而美国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更是政府进行经济微调的重要传导器,美国的基金税法也体现了这一点。它通过对“受控公司”资格的规定限制了其他行业进入投资基金领域,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合理分工和有序竞争。同时也为政府通过修改“受控公司”资格条件来调整投资基金产业和金融市场结构提供了可能性。

开放式基金严格纳税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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