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024-05-19 12:34

1. 构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有2种情况:
1、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2、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借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无论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计提折旧,还是计入当期损益,都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是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构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 构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构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有2种情况:  1、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2、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借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无论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计提折旧,还是计入当期损益,都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是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处置固定资产的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营业外收入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没提减值准备,就不要这一项)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处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如果处置的是不动产,同时还要做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如果处置的是装置等,则不需要做这笔分录)  4、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银行存款)  5、处置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处置净收益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五) 利息收入。 
  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 等收入。”
  另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第一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四)款规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因此,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单位是非营利组织,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一、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物件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纳税人:   1、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三、征税物件: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物件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对外投资视同销售,产生的净收益要并入当期利润,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处置取得营业外收入的时候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轩荣财务温馨提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国税发[2003]45号档案规定: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应该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并入当年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接受捐赠金额较大,交税却又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核确认,在不超过5念得期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得。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期限折旧。
  挂靠房产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不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都应该以你们挂靠公司的名义缴纳,收入支出都应该走公司帐。
  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项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对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详见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购入固定资产都要缴纳所得税吗???  中国合资的企业.  如果是在东北或是西北的.  可以申请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  对于外资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3. 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税前扣除?

您好: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税前扣除?

4. 企业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 企业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怎么算?

企业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需要根据资金用途,来判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借款用于资本支出、在建工程等项目,应计入在建工程;
2、借款用于日常运营,补充流动资金,应计入当期费用;
综上所述,用于日常运营,补充流动资金的长期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5. 借款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吗

借款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但只能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借款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吗

6. 企业向银行借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  在税前扣除。【拓展资料】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  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  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种情况: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2、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企业资金的筹集分为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筹集方式。相应地,投资人的对外投资也  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方式。3、投资者未到位投资所对应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因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所以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股东投资未到位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拓展资料】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向个人集资借款利息的扣除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7. 企业向个人的借款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个人的借款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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