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有哪些风险

2024-05-16 00:46

1. 股权众筹有哪些风险

一.法律风险
二.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风险
三.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四.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股权众筹有哪些风险

2. 股权众筹是否有风险

凡是提到投资都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和可观的回报。
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模式而言,投资者能够按照自身意志选择有前途的项目进行投资,获取收益。面对的风险是融资者大多是微小型企业和个人,随着企业发展若不能及时追加资本,则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今儿使投资者的投资大幅贬值。
对于创业者而言,能很快的募集到资金,人脉和资源。风险则是会将公司信息暴露到更大范围内,会面临知识产权和公司机密失去控制的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是连接投资人和创业者的重要的桥梁,它要对投资人和众筹项目方负责。这就要求审核所有的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只有保证了资料的真实性才能真正的做到对投资人和创业者负责。并且股权众筹一直被国家高度的重视,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有的时候会受到经济上的处罚和法律的约束。但是作为回报,网站从交易中会得到一定的中介费用做为回报。
  所谓是有投资就会有风险,风险和回报是成正比的,风险大回报也大,并且有的看似风险大,但是是可以避免的。有的风险小但是却不可以避免,这就要靠丰富的经验和眼光来做出抉择。
    市场上现在有一些比较靠谱的众筹平台,像深圳众众投,它专注于实体店连锁品牌,严格筛选项目,并且在项目上线前会有风控部门精确核实项目情况,将风险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它的宗旨就是让消费者成为分红者,不空谈情怀和创意,实实在在为投资人考虑。

3. 股权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众筹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   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如果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融资人获取大量的融资款项后便逃匿或者以投资失败等借口不予给付约定的财产,跟投人将会受到欺诈。   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着不平等。因此,应当理清双方关系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 公司法 》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权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4. 股权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一、股权架构风险
众筹的魅力在于,集众人之力,众人之财,共同完成某件事情。不可避免的是,股东人数会比较多。如何处理投资者股权问题成为了风险之一。
二、投资人非理性风险
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所以降低投资门槛,允许普通老百姓参与众筹。而不少普通投资者没有投资的判断力,没有领略资本市场的残酷,往往选择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行为欠缺理性。一旦项目失败,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说很有可能就是倾家荡产。
三、资金监管风险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处于野蛮式生长的阶段,所有的平台都在摸索中成长,所有的平台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四、公司管理风险
众多投资者均是自然人持股,所有股东对公司治理都具有发言权,貌似保障了各个股东的权利,却导致公司发展战略难以统一。此外,很多小股东无法亲自参加股东会,不能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难以进行,降低了公司决策效率
五、股权退出风险
某个投资人自由出售股权时股权退出时机不合适所导致的股权纠纷。

5. 股权众筹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终会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股权众筹有什么法律风险

6. 股权众筹与股票有关吗?

有关,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 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到目前为止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
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7.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众筹投资主要法律风险如下:
1、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即大股东具有股东大会的决定权。
2、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
3、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当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东退出的机制安排,但这是一种救济手段,不仅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且也耗时费神,与当初的投资设想已相去甚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8.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往往回避或缺位,以绕开法定的审查和担保义务,因此众筹平台上所披露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是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的。目前几家知名的众筹平台上所显示的项目信息通常仅对产品的用途和功能,或者商业模式做尽可能简化的描述,并附上创始人的简历,较少有对技术和市场的客观分析和评价,也少有对竞争对手的比较分析。同时,在描述中不乏采用夸大、绝对化的用词,用以挑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股权投资所涉风险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有不少众筹平台却有意或无意地放松了审查投资者资格的环节,其后果是投资者在做出参与股权众筹之前忽略了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的有效评价。
3、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
不少众筹平台要求投资者一旦决定参与股权众筹即需进行投资款的缴付,即一旦做出投资决策便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出资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均只设定了单一投资者对单一项目的投资下限而未设定投资上限。两者共同作用下,极容易出现投资者因冲动而做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同时,从募集资金完成到取得相应股权,中间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资金安全性较弱。
4、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
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是通过spv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的特定项目公司股权,并不能如同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取得该项目公司的股东地位,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保护。而通常情况下,spv公司将管理权(包括行使在特定项目公司中的股东权利)授权予众筹平台或领投机构实施,投资者甚至并不了解其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权利,既不知自身有何与股东身份有关的权利,也难以采取保护该类权利。
5、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
不少众筹平台并未制定、公布其信息披露制度,普通投资者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发展情况,包括所投资金是否正用于项目介绍中所述之用途。一旦出现项目公司滥用、挪用投资款项时,投资者不仅难以发现此类情况,更无法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6、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
不少众筹平台对投后管理的方式也只字未提。投后管理的疏漏将直接导致未能在适当的时机退出项目公司,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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