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2024-05-17 11:26

1.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1、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2、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销售额小于5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贵公司销售额大于50万,就要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小于8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销售额小于5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贵公司销售额大于50万,就要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小于8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4.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5.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6.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7.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具体如下: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在5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销售额虽在80万元以下,但具有盐业批发许可证或进出口经营权并且持有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3)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新开业的符合以下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会计核算健全;(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申请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具体如下:1、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2、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5、银行开户证明;6、验资证明;7、有关经营地址的租赁协议、承包协议;8、企业发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办法;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8.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