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制度下对科技产品的核算要求有哪些?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024-05-06 17:42

1. 七,新制度下对科技产品的核算要求有哪些?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科技产品的核算要求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成本,是指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核算对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费用。可见,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是近似的,不外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其成本核算要求和成本核算方法也应该比较一致。因此,科学事业单位进行有关科技产品成本核算应注意以下要求:

第一,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特别是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科研项目成本为科研项目归集的费用,科研项目以外发生的支出为非科研项目成本。科学事业单位发生的组织管理费用作为科学事业单位的期间费用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正确计算科技产品成本,将科技产品成本及相关期间费用等信息报送财务主管部门或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科学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成本项目支出界限。其中,科学事业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应当计入科学事业单位科研项目成本:(1)科学事业单位为购置和建造非流动资产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本性支出;(2)调拨支出,如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3)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对外发生的支出;(4)科学事业单位缴纳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及对外捐赠和赞助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根据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其科技产品采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式对科技产品成本进行核算,如可以采用品种法、分步法或分批法等成本计算方法计算产品成本,以确保科技产品成本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增加了明细核算要求。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取得科技产品成本的资金来源(区分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2】科技产品的会计核算
 
科技产品核算主要包括产品成本归集业务和产品验收业务。产品成本归集不外乎料工费核算,而产品验收业务则主要是产品验收入库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处理业务。因此,科技产品核算主要涉及如下会计科目。
    (1)“科技产品”会计科目
    第一,用途: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试制、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二,性质:资产类科目。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产品”一级科目下设“生产成本”和“产成品”两个明细科目。其中,“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归集核算试制、生产科技产品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产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已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也可以按照科技产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结构:借方登记试制、生产科技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科技产品生产有关的间接费用,以及试制、生产完成验收入库或未通过验收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试制、生产完成验收入库或未通过验收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以及出售出库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2)“库存材料”会计科目
    第一,用途: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科学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
    第二,性质:资产类会计科目。该科目按照库存材料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结构:借方登记取得库存材料成本的资金来源(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发生自行加工库存材料业务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归集核算自行加工库存材料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贷方登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3)“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第一,用途: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性质:负债类会计科目。该科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结构:贷方登记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种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七,新制度下对科技产品的核算要求有哪些?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 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承担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年检、统计、科技立项、科技成果鉴定,以及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改组改造等工作。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与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第六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和技术政策;

  (二)有科技成果或新技术产品、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

  (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数量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设立公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变更、终止,按有关规定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者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享有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办法和风险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和处置。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经营不善、亏损超出经营者的保证能力,且无力改变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可根据合同约定,中止原签订的合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后可按国家规定在民营科技企业中作价入股投资。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权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自主从事经营活动,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兼并和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从国(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国(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

  民营科技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建立健全职工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民营科技企业应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禁止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害企业财产或知识产权;

  (二)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

  (三)强令提供无偿服务;

  (四)非法扣缴、吊销证照或强令停业;

  (五)其他非法行为。

3. 企业会计核算流程包括哪些步骤?

从生产费用发生开始,到算出完工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为止的整个成本计算的步骤。成本核算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生产费用支出的审核。对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支出【归集费用】
(2)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开设产品成本明细账。【确定核算成本的对象】
(3)进行要素费用的分配。对发生的各项要素费用进行汇总,编制各种要素费用分配表,按其用途分配计入有关的生产成本明细账【】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应直接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及其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对于不能确认某一费用,则应按其发生的地噗或用途进行归集分配,分别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战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废品损失”等综合费用账户。
4)进行综合费用的分配。对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废品损失”等账户的综合费用,月终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并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以及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
(5)进行完工产品成本与在产品成本的划分【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的成本费用分配】
(6)计算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在品种法、分批法下,产品成本明细账中计算出的完工产品成本即为产品的总成本;分步法下,则需根据各生产步骤成本明细账进行顺序逐步结转或平行汇总,才能计算出产品的总成本。以产品的总成本除以产品的数量,就可以计算出产品的单位成本。
【核算产品的单位和未完工产品应负担的产品成本】
其实概括起来就是两部分的内容:
1、将生产费用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
2、将生产成本总额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企业会计核算流程包括哪些步骤?

4. 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5修正)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振兴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要业务,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创办和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民营的科技企业。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依法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管理,综合协调,扶持引导,完善服务措施,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计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人事、技术监督、外事、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和措施;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四)指导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人员重要的科技活动的出国手续;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一般条件及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2%以上。第八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迁址时,应依法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停办时,必须依法清理财产,清算债权、债务。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检前应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格复核手续。未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待遇。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办法和风险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档案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应依法签订技术合同并到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登记。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民营科技企业会计核算适用国家《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之外的摊派。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与其他经济组织互相参股、联营、合并、兼并,壮大规模。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成立社团组织,沟通与政府的联系,实行自律性管理。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财政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对减免的税收所得应主要用于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5. 高科技企业会计制度

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办理即可。你可以从中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http://www.easyfinance.com.cn/article/knowledge/NEW-Accounting/7360.htm

高科技企业与其他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的不同,主要在研发支出上。
所谓研发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则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由于不同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差异巨大,正确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就成为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关键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

如何将研发活动人为划分为两个阶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研究开发项目很可能是一个反复进行的过程,研究和开发很可能是交叉同时进行的。在新准则的相关应用指南中,对可以计入研究阶段的活动,是以列举的形式说明的:“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会计人员在对属于这一阶段的支出进行判断时,一定要非常确定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因为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计入损益的支出不能进行调整。

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期末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新准则中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应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需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会计处理为:
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高科技企业会计制度

6. 请问科技公司(小企业)成本核算方法

不同的行业,成本核算的方法不一样。
如:
工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三种计算方法。
商业企业成本核算的方法有:进价法、售价核算法、毛利率法等。
中小企业的管理特点决定其适用简易的成本核算方法
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一般不系统、不完整,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这在生产方面具体表现为:
(1)没有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
(2)辅助核算部门不独立核算;
(3)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者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
(4)车间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易区分等等。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对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简化,使成本核算方法能适应其管理现实的需要;也决定了多数应使用的是实际成本法,还做不到使用标准成本法或作业成本法。

扩展资料:
计算成本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合法性原则。指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令、制度等的规定。不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
2、可靠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和可核实性。真实性就是所提供的成本信息与客观的经济事项相一致,不应掺假,或人为地提高、降低成本。可核实性指成本核算资料按一定的原则由不同的会计人 员加以核算,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真实性和可核实性是为了保证成本核算信息的正确可靠。
3、相关性原则。包括成本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有用性是指成本核算要为管理当局提供有用的信息,为成本管理、预测、决策服务。及时性是强调信息取得的时间性。及时的信息反馈,可及时地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而这时的信息往往成为徒劳无用的资料。
4、分期核算原则。企业为了取得一定期间所生产产品的成本,必须将川流不息的生产活动按一定阶段(如月、季、年)划分为各个时期,分别计算各期产品的成本。成本核算的分期,必须与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分年相一致,这样可以便于利润的计算。
5、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支付,都要计入本期成本;不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已计入以前各期的成本,或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虽然在本期支付,也不应主考试本期成本,以便正确提供各项的成本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核算

7. 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市、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承担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年检、统计、科技立项、科技成果鉴定,以及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改组改造等工作。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与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第六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和技术政策;
  (二)有科技成果或新技术产品、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
  (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数量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设立公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取得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第八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质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年度审查与工商年检同步进行。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变更、终止,按有关规定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原审核认定部门相应办理认定、备案手续。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者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享有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办法和风险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和处置。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经营不善、亏损超出经营者的保证能力,且无力改变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可根据合同约定,中止原签订的合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后可按国家规定在民营科技企业中作价入股投资。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权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自主从事经营活动,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兼并和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从国(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国(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
  民营科技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建立健全职工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民营科技企业应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8.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出现在会计核算这一环节上。因此,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建设,对提高整个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规范》从第三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对会计核算基础管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是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规范。

2.填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帐的重要依据。填制会计凭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信息质量等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这项工作,要求会计人员有扎实的基本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责任心。

3.登记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

4.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一个单位向有关方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财务报告”的提法,是1992年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以前一般称“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有意见认为,“财务报告”的提法仅适用于企业单位,不适用于事业、行政等单位,因为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仍采用“会计报表”的提法。一般而言,会计报表是指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加上有关文字说明即为财务报告,因此,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报表”,实际上具备了财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当视同为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