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军案宣判了吗?

2024-04-30 07:00

1. 陈志军案宣判了吗?

陈志军案已经宣判了。2020年12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的被告人陈志军等七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对陈志军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陈志军案宣判了吗?

2. 陈志军犯了什么罪

陈志军犯了集资诈骗罪。据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2020年12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的被告人陈志军等七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对陈志军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军等四人作为橙旗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3. 陈志_判了多少年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陈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广敬,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英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润泽,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钢,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工作人员。      复议机关:淄博市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高涛,淄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光礼,淄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陈志明因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申请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和淄博市公安局淄公赔复决字[2016]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观点      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该决定查明:王民玉等涉嫌开设赌场罪,淄博市公安局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侦查,公安部指定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管辖。2013年3月22日,陈志明等二十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陈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万元,其团伙成员被处罚金243万元;同时判处没收其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追缴其违法所得。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区分局在办理陈志明等人案件中,共扣押其现金1564.3万元,其中陈志明被处罚金800万元及陈志明为其团伙成员代缴的罚金243万元,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370.9万元,陈志明等人违法所得163万元(实际追缴142万元),均已上缴国库。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认为,陈志明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赔偿范围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      陈志明不服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向淄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淄博市公安局淄公赔复决字[2016]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赔偿请求人陈志明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称:1、赔偿义务机关混淆了陈志明所犯罪名,始终依陈志明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开设赌场案为事由。但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陈志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万元,而没有判决陈志明犯非法经营和开设赌场两罪并处。2、赔偿义务机关扩大了处罚范围,(2012)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对陈志明及其团伙成员共处罚金是800万元加243万元。没有其它处罚。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书扩大解释“同时判决没收其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追缴其违法所得”。(2012)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对陈志明及其团伙成员没有这项判决内容。根据现行《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此条规定判处徒刑和罚金可以并处,判处徒刑和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但罚金和没收财产不能同时处罚,而且原判也没有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3、该决定书中有“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370.9万元,陈志明等人违法所得163万元(实际追缴142万元)均已上缴国库”与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陈志明和他人应缴纳的罚金以及非法所得均已向司法机关足额交纳完毕”相矛盾。而且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更无权独自处分这部分款项。本案的经过为:2012年3月13日陈志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捕,后由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第13页第一段最后一句已明确写明:公安机关扣押被上诉人陈志明集团案件款共计人民币1564.3万元(其中被上诉人何力坚8.4万元)。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陈志明违法所得数额为163万元,最后判决陈志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万元。2015年5月15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为陈志明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陈志明和他人应缴纳的罚金以及非法所得均已向司法机关足额交纳完毕。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也为陈志明出具了收款收据,号码为:NO:121090603996金额为800万元。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份出具了“关于陈志明、宋尚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部分罚金的办案说明”有243万元的罚金从陈志明的扣款中交纳。可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后又为陈志明出具了NO:121090603995收款收据金额370.9万元。又在2016年1月14日为陈志明出具的NO.101060700467号通用票据罚没了申请人142万元。370.9万元和142万元的罚没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陈志明应缴纳的罚金以及非法所得均已向司法机关足额交纳完毕”相矛盾。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罚没陈志明的扣划款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故,1、请求依法撤销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和淄博市公安局淄公赔复决字[2016]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2、请求法院判令赔偿义务机关返还扣押款(扣除罚金800万元加243万元共1043万元后)512.9万元并赔偿损失。      被告观点      赔偿义务机关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答辩称:我局在办理陈志明等人案件中,共扣押现金1564.3万元,其中扣押何力坚的8.4万元判决后已退还何力坚本人,其余已全部执行罚金、上缴违法所得、没收其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并全部上缴国库。我局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扣押财物来源、去向清楚。1、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整个决定书中混淆了陈志明所犯罪名的问题”,宋尚林、王民玉等犯开设赌场罪、陈志明等犯非法经营罪,因系同一案件,故决定书中说“陈志明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开设赌场案”,其中“等人”就是指宋尚林、王民玉等人。故不存在混淆了陈志明所犯罪名的问题。2、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该决定书扩大了处罚范围”的问题,(2012)临刑被人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中,共有二十一项判决,其中前二十项是针对陈志明、宋尚林、王民玉等二十名被告人个人的判决,第二十一项判决内容如下:“涉案赌资及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及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书第二十一项判决是针对所有二十名被告人的,其中当然包括陈志明。故不存在决定书扩大了处罚范围的问题。3、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该决定书中‘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370.9万元,陈志明等人违法所得163万元(实际追缴142万元)均已上缴国库与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陈志明和他人应缴纳的罚金以及非法所得均已向司法机关足额交纳完毕’相矛盾”的问题,我单位所扣押陈志明的1564.3万元,已用于执行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罚金800万元及其为团伙成员代缴的罚金243万元、没收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370.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3万元(实际追缴142万元),并全部上缴国库。并不存在赔偿请求人所称矛盾问题。综上,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规定的情形,我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复议机关淄博市公安局述称:根据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临刑初字第376号)第39页第二十一项判决“涉案赌资及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及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没收非法买卖外汇资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志明集团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人陈志明违法所得数额为163万元。因数额不够,公安机关实际追缴142万元,于2016年1月14日上缴财政。2011年12月1日当场扣押的370.9万元,虽然法院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但其确系陈志明集团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法院判决后于2013年4月17日上缴财政。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调取了涉及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并根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质证,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7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民玉、宋尚林等涉嫌开设赌场案,指定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管辖。2013年3月22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陈志明等20名犯罪嫌疑人被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陈志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开设赌场罪或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刑事判决书第二十一项判决:涉案赌资及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及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淄博市临淄区共扣押陈志明集团案件款1564.3万元(其中扣押何力坚的8.4万元判决后已退还何力坚本人),其中,1、判处陈志明罚金800万元,由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于2013年4月17日上缴财政部门。2、陈志明为其团伙成员代缴罚金243万元,该款项已移交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该两项罚金,陈志明无异议。3、用于非法经营的资金370.9万元,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于2013年4月17日上缴财政;4、陈志明违法所得142万元,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1月14日上缴财政。陈志明对该两项共计512.9万元款项认为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违法扣押应予返还并赔偿损失。2015年5月15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曾因为陈志明办理减刑、假释出具证明:陈志明和他人非法经营、开设赌场一案,在办理过程中,陈志明应缴纳的罚金以及非法所得均已向司法机关足额缴纳完毕。      法院观点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明犯非法经营罪,但其他同案被告人中有的被开设赌场罪判刑,因此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中陈述陈志明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开设赌场案,并无不妥。(2012)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十一项判决:涉案赌资及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及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项及于包括陈志明在内的所有被告人,赔偿请求人陈志明主张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违法扣押并要求返还的512.9万元,其中370.9万元系陈志明用于非法经营即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142万元系陈志明违法所得。赔偿义务机关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予以没收或追缴,上缴国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开具的证明与此并不矛盾。陈志明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案件结果      维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不赔决字[2016]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和淄博市公安局淄公赔复决字[2016]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陈志_判了多少年

4. 肖志军案最后判决

法院判决朝阳医院补偿死者李丽云家属10万元。
肖志军案一审期间,经司法鉴定,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朝阳法院认为,朝阳医院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朝阳医院补偿死者李丽云家属10万元。李丽云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扩展资料

一段时间以来,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尖锐,而且屡屡造成流血冲突甚至人员死伤。就起因而言,其中相当一部分源于医疗损害,而不愿意进行诉讼则是其共同的特点。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引》,有其积极意义,在内容上也不乏亮点。
亮点之一,针对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的情况,《指引》明确在近亲属不明或无联系方式的、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等六种情形之下,为挽救患者生命,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无须近亲属签字也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医护人员因为没有患者家属签字而眼睁睁看着患者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却束手无策的尴尬——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因其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与护士奋力抢救了3个小时后,李丽云最终死亡。
当然,医院在没有近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等治疗,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患者最终脱离危险,医患双方皆大欢喜。
二是虽历经全力抢救,但患者依然死亡或者出现成为植物人等极为不利的后果。若是患者家属一口咬定不手术或不治疗就不一定会有这样的结果,医院必然落入里外不是人的境地。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丈夫签字拒绝手术"案终审宣判 、
人民网▬依法而行让医疗纠纷审理走向理性

5. 刘志军判了多少年?

死缓。
 
判决大致如下:
被告人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于7月8日作出一审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指控的简要事实为: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志军判了多少年?

6. 陈志军的个人信息

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7. 刘志军是谁判死刑了吗?

法律分析: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刘志军是谁判死刑了吗?

8. 陈继志能判多少年

新华社石家庄9月23日电 (记者杨帆、齐雷杰)23日,“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陈继志被判有期徒刑24年。

今年6月10日凌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9月13日至15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一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经依法通知,各被害人均表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9月23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沈小俊及李红瑞、刘某、姜某萍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某烧烤店吃饭时,陈继志到正在店内用餐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桌旁,对王某某骚扰遭拒后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与李某进行反抗。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分别在烧烤店内、店外便道及店旁小胡同内,对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沈小俊在烧烤店及旁边小胡同内威胁远某不得报警。经鉴定,王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远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继志等人还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继志为纠集者,王晓磊等7名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11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另对其中19名被告人并处人民币13.5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陈继志等6名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被告人的亲属及群众代表参加了旁听。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