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18 20:22

1.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第七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第八条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第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市、县(仅限于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按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决算时,由市、县一般预算转入基金预算;各市、县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市、县本级的基金预算收入,入基金预算的840507科目。除此之外,各级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其他水利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其中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其他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9科目。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地税部门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各级财政部门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由其向同级国库(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的)、或者向同级财政内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或代理国库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五条 除市、县按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外,其余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采取先入省国库后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实行省、市(县)共享。年初,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税部门联合向省级及各市下达全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年末,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各市全年实际入省国库金额和相应的返还比例进行返还。其中返还西安市入库额的70%;返还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杨凌示范区入库额的30%;返还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入库额的50%。同时,为了实现奖罚分明,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市财政部门的征收积极性,保证水利建设基金稳定增长,对于超额完成年初征收计划以及征收工作优秀的市由省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2. 陕西省咸阳市水利基金税率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扩展资料:
水利建设基金免缴范围:
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6、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利建设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利基金

3.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和拦泥淤地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筑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第三条 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受益、谁管护和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是: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划定工程管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组织淤地坝受益区群众逐步退耕陡坡耕地,造林种草,开展坡面综合治理。第六条 对在淤地坝建设、管护、防汛抢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第七条 建设淤地坝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并重的方针。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级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计划、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对防洪标准低、病险情严重、对下游威胁较大以及效益显著的病险淤地坝应制定除险加固方案,并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 淤地坝的加固或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由有水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型淤地坝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型淤地坝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淤地坝分级执行陕西省水土保持标准(陕DB--86)。第十条 淤地坝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投工、投资、引进外资等方式,多渠道解决。
  由国家立项的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资金实行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投资原则,国家投资实行部分有偿。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淤地坝建设。
  鼓励和支持个户、联户、单位和城镇居民采取承包、入股等形式加固与新建淤地坝,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建设淤地坝增加的耕地从受益年开始,3至5年内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继承、转让。第十二条 设计未经批准的淤地坝工程不得施工。设计已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淤地坝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汛期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落实渡汛措施,确保安全。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
  淤地坝竣工后由批准建设的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 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积累工,对集体使用的淤地坝进行维修和养护。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专人负责集体使用的淤地坝的管理工作,村组应建立管护组织,制订管护公约,落实管护人员。
  个户、联户、单位、城镇居民和其它组织兴建的淤地坝,由投资者承担管护责任。第十六条 淤地坝的管护范围:
  大型淤地坝为坝体以及放水、泄水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100米内。
  中型淤地坝为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50米内。
  小型淤地坝为坝体及其边线以外20米内。第十七条 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2、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3、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4. 哪有资金,项目,政策资源?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管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我们制定了《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节能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三条 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降耗机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发改委审定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节能产业政策、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及“十一五”全省节能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行业和标准,征集筛选节能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下达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 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用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以及配套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培训、政策研究、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完成节能任务突出的市县政府和企业的奖励;
  (六)其他节能工作支出。
  第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实行以奖代补为主,奖励补助资金与实际节能量挂钩,与工作实效挂钩。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项目扶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50—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项目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特点确定。
  (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投资额、贷款金额或者产品推广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标准。
  (三)节能宣传、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根据我省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省市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3)节能量在1万吨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于当年已经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十二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企业集团公司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由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管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节能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的账务记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资金用于节能项目建设或节能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节能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节能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收缴,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2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印发

5. 请问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还是增值税?


请问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还是增值税?

6.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第二章 安排原则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第四条 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第五条 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第六条 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第三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 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第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并予以落实。各级勘测设计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力量,按轻重缓急,做好工作,确保设计质量。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第十二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及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水利工程的单项工程计划须报部直属流域机构审批。第十三条 地方要负责落实好项目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专项资金要与其它各类资金互相衔接,打捆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计划、财务、审计、施工和质量等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措施,严肃法纪,强化监管手段。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下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级水利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六章 信息返馈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项目管理信息,分析整理,建立专项资金信息系统,及时上报信息。第十八条 各地要在每月10日之前,将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材料)逐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于今年底和明年5月底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7. 通知书格式范文

会议通知范文

    时间:2010年4月25日下午3点
    地点:学工办会议室
    参加人员:07,08,09级党员、预备党员
    会议内容:
    1、  确定09级积极分子
    请有意推荐09级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做好介绍培养对象情况的准备
    2、  请各位党员梳理自己手头上所负责的培养对象的名单及培养对象的现状,在会上作简单报告
    此议程主要是希望让党支部的成员更多地了解其他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的情况,无需收集群众意见,只需要介绍自己的培养对象的情况即可
    3、  关于07级党支部支委会成员的选举
    4、  关于xxxx等四名同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通表(待定)
 
    注意事项
    请各位党员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务必参加此次党支部会议。
 
    xx校区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通知书格式范文

8. 通知书怎么写

【例文一】批转性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七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理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略)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例文二】转发性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7〕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例文三】颁发性通知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略)

  【例文四】指示性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考证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公、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育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例文五】事务性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调整城镇
  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6〕210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的通知》(×政办发〔1996〕81号)精神,市政府要求认真做好我市的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的作用。多年来,我市城乡供水和防汛工作体制一直是城镇区域内由城建部门管理,区域外由水利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权限上的分割,已经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随着“甘露工程”的实施和防洪保安专项资金的征收,水利部门用于供水工程和防洪工程建设的投入将有较大的增加。鉴于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城镇供水和防汛业务划归水利部门管理。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城乡供水,城乡防汛工作的统一管理,也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有效保护,而且必将有力地推动城镇供水和防汛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供水、防汛能力。以于发问人民生活、保障和推动县或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我市高速的范围是六县和××区。上述区县负责城镇共水、防汛工作机构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技术档案等整体移交水利部门管理。移交后,城镇供水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防汛工程建设、维护,统一由水利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要将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防汛工程建设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城市建设部门对水利部门实施水源工程建设、供水管网建设、防汛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项目应给予大力协助,积极扶持城镇防汛和供水事业的发展。财政及城市建设部门原来用于县城供水建设、防汛工程建设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政策性和补贴等资金,继续用于县城供水和防汛工程建设,并随财力的增长和防汛、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增大,每年应有所增加。
  三、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移交由区县政府牵头,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办、水利局、城建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人事局及相关银行等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的实施。
  四、为了确保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调整平稳有序地进行,人员的移交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1996年4月8日(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作出移交决定之日)报表数为准。移交程序按国有资产移交办法执行。
  五、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调整后,水利部门要加管理,合理调整供水水价,不断提高效益,把供水产业尽快推向市场。同时,还要搞好城镇供水、防汛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全面促进城镇供水、防汛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例文六】任免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市政发〔1997〕105号(1~5)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
  ×××,×××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免去×××××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职务;
  ×××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
  免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职务;
  免去×××××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局级)职务;
  免去×××××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高科(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例文七】会议通知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调动全国人民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决定,199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表彰范围
  这次大会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000名。表彰范围是:1989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 组织领导
  (略)
  三、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要评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改革创新、杰出的先进人物。妇女、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动员广大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努力工作,为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方法、评选数额分配等事项,由筹委会另行通知。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例文八】培训班、研修班通知
  关于举办公文处理和公文写作
  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提高有关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公文处理和公文写作能力,更好地适应办公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新要求,我中心经与××市委办公室商议,拟自2000年4月起连续在××市举办“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主题:
  办公室公文处理和公文写作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专题讲座;
  2、公文处理规范化;
  3、公文写作规范化;
  4、当前秘书工作发展的形势、任务和要求;
  5、现代秘书工作网上办公。
  三、开班时间:
  第一期2000年4月23日——27日
  第二期2000年5月21日——25日
  第三期2000年6月25日——29日
  四、参加对象:
  1、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有关领导及文秘工作人员;
  2、国有大型企业办公室领导及文秘工作人员;
  3、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公室领导、文秘及业务人员。
  五、主讲教师:
  1、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公文写作、公文处理的领导与专家;
  2、有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专门从事公文教学和研究的教授。
  六、费用标准:
  1、培训费:600元/人,主要用于授课费用、教学场地租金、教学器材、教材费用及其他会务开支;
  2、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教学实习自愿参加,费用另收。
  七、承办单位和报名方法:
  三期研修班均由××市委办公室承办。
  报名人员请认真填写好《报名回执表》,并于2000年3月30日前寄到或传真至××市委办公室。
  邮编:541000
  联系电话:0773—2828575
  0773—2848567(兼传真)
  联 系 人:×××
  八、培训报到地址:
  ××市委办公室,即:××市榕湖南路5号 漓江村酒家。
  联系电话:0773—2861985
  ××××秘书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010—68929792(兼传真);
  附件:全国公文处理和公文写作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表(略)
  ××××秘书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办公室
  二0000年三月八日


  【例文九】报到通知
  报到通知

  同志:
  热忱欢迎您在百忙之中挤出时间参加研讨会,现将有关报到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到时间:
  2000年3月20日全天报到,并安排接站。
  乘飞机的代表请于3月19日前将所乘航班告会务组;
  乘火车的代表请于3月17日前将所乘车次告会务组。
  二、报到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南疆宾馆(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41号)
  三、联系人及电话
  会务组电话:0871—3542808(兼传真)0871—6681799 0871—6726024
  联系人:××× ××
  四、请速将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报:××××秘书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联系人:××
  电 话:010—68929792(兼传真)
  ××××秘书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20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