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如何申请

2024-05-18 17:28

1. 重庆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如何申请

 为方便民企申报专项资金,重庆市市开设了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在该网站完成注册后,
  民企就可进行资金申报。
 
  今年将重点支持良种培育、节水灌溉、农机装备、新型肥药、加工贮运、循环农业等涉农领域的技术创新项目。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主要面向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则是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如风险补助方式将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重庆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如何申请

2. 重庆2015年中小企业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5年度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为做好2015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04〕24号)和《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4〕359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5年度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1.支持重点
  (1)楼宇产业园:楼宇产业园的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环境改善项目。
  (2)小企业创业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的基地环境整治改造、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环境改善项目。
  2.支持方式
  对2014年度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的环境改善项目(包括楼宇维护、基地环境整治改造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项目资金的50%,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条件
  (1)列入全市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名单和取得市级楼宇产业园批复文件的楼宇产业园。2014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和2014年新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申报主体为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申报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为入驻企业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场地和设施。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人;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5)2014年环境改善项目支出不低于50万元;
  (6)申报的环境改善项目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
  (7)近二年连续获得过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类项目
  1.支持重点
  各类服务机构(包括国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区县及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楼宇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及中小企业重点服务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场地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的能力建设项目和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2.支持方式
  (1)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按照不超过2014年度场地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投资额3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业务奖励。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4年度实际服务成本5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能力建设项目补助和业务奖励两种支持方式,两种支持方式合计最高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80万元。
  3.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以前依法设立和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业务奖励项目均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
  (2)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场地和设施,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应不低于10人;
  (3)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服务业务突出,有可持续的服务能力,2014年签定合同或协议服务中小企业企业数不少于30家,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不低于80%;
  (5)申报能力建设补贴的项目,投入不低于50万元;申报服务奖励的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40万元;
  (6)近二年连续获得过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项目
  1.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考察。对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或经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组团以及有实力和投资意向的重点骨干企业自行境外投资考察,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额50%资金补助,参团境外投资考察的每户企业最多补助1人/次,自行境外投资考察的每户企业最多补助2人/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项目咨询、调查、论证、翻译等前期服务费用,给予单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考察团组确有必要在境外召开的项目推介会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由市中小企业局组团的,按实报销;由社会组织组团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2.支持在海外投资成功的项目。对上年“走出去”投资成功落地的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人民币40万元以内的奖励。
  3.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参加国(境)内、外展会。
  (1)经批准的企业参加国(境)外展会给予实际展位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对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或征得市中小企业局同意参加国内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的50%的补助。
  (3)支持社团组织、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的相关活动。对经由市中小企业批准的社会组织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而搭建的平台和开展的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4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补助。
  (4)对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为企业搭建的市场开拓服务平台的相关费用按招投标确定的金额实际支付。
  4.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走出去”与市场开拓重点扶持且经市中小企业局审查批准的各类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社会组织,事前向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申请并取得批复者。已在当年享受其他部门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上述补助资金。
  (四)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1.科技创新项目:重点支持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化医、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创新。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创新项目中购买与自制设备(非基建)、原材料消耗、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工资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金额40万元以内。
  2.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主要是指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有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信息化建设类项目采用补贴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信息化建设已投入资金的30% 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条件:项目单位须是在我市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1)科技创新项目
  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在研究开发、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的科技创新活动。
  2014年12月31日前启动的在建项目,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24个月。
  (2)信息化建设项目
  要求项目在2011年-2013年底之间启动并完成,2014年运行良好。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含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入驻情况和申报主体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分别填报附件1、附件2)。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主体2014年度会计报表和申报项目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申报项目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楼宇维护、基地环境整治改造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环境改善项目的投入情况; 2014年末专职服务人员配置情况等。同时应提交环境改善投入发票复印件。
  4.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它需提供的证明。
  (二)服务类项目
  1.2015年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申请表(见附件5)。
  2.申报单位情况介绍(不超过3页A4纸),包含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主要出资人情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在行业中所处的水平等情况;(2)服务条件、服务队伍、人员资质、服务资质等情况;(3)上年度的运营情况,包括提供服务情况,主要业绩,服务企业所属主要行业,业务收入来源,能力建设项目投入,服务成本支出构成,主要资金使用,以及协作单位合作等情况。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佐证材料。其中申报投融资服务的机构,需提供与有关银行、担保及其他机构的合作资料,以及组织融资服务活动的相关资料。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单位2014年度会计报表和申报项目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申报项目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4年末已具有的服务性资产(包括设备、设施、场地、软件等),服务场所面积,2014年末从业人数,所涉及的服务成本支出,有效服务的小企业服务数量以及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等情况。涉及到能力建设项目的专项审计内容还应包括:2014年用于能力建设的的场地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等投入情况。
  6.开展培训、服务对接等活动通知(原件),课程(活动)安排及授课老师姓名、现场照片等。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服务资质、培训资质以及服务技术专利及服务软件等)。
  8.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三)“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项目
  1.项目补助申请书,有境外考察项目的附境外考察报告及投资项目说明。
  2.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见附件7)、重庆市中小企业对外投资考察费用明细表(见附件8)。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走出去”已获取的相关批复文件。
  5.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合同及相关收费票据。
  6.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有出入境签证印章)、国(境)外电子机票、住宿发票等复印件。
  7. 开展市场开拓活动的相关协议、票据、资料、成果依据。
  8.其他证明材料。
  (四)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1.科技创新项目
  (1)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的申请;
  (2)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见附件9);
  (3)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凭证汇总表(附发票复印件),技术合同、协议;
  (6)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市级政府及部门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信息化建设项目
  (1)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交的《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请示》;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表(附表10);
  (3)企业和项目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承担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单位、项目的主要内容及企业实施信息化后的主要成效等);
  (4)申报企业2014年度审计报告或2014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和佐证材料;
  (7)企业近年来信息化建设软、硬件投入的凭证复印件;
  (8)对项目内容和附属文件特别是软硬件投入凭证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三、项目申报事项
  (一)项目申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服务类项目每个区县申报数量不超过10个)
  (二)项目审核。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备查。
  (三)项目上报。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以及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楼宇产业园类)汇总表(附件3)、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类)汇总表(附件4)和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服务类)汇总表(附件6)等一式两份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市属单位可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沟通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核、上报和监管工作,确保项目真实性。
  (二)确保信息公开。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市级和区县要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项目申报通知,市级部门要及时公示评审合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改变资金用途、骗取和挪用财政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联系方式
  (一)市中小企业局
  1.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联系人:罗伟      联系电话:67625759
  邮箱:408752479@qq.com
  联系人:龚晓宽    联系电话:67628688
  邮箱:997230425@qq.com
  2.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联系人:粟远均    联系电话:67625703
  邮箱:1119095887@qq.com
  联系人:蒋伦     联系电话:67631648  (信息化建设)
  邮箱:jianglun@163.com
  联系人:余勇    联系电话:67631648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
  邮箱:1452782256@qq.com
  联系人:莫晓勇    联系电话:67505686  (投融资服务)
  邮箱:624054478@qq.com
  3.“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项目
  联系人:李龙云  喻诗淇     联系电话:67129135
  邮箱:834452752@qq.com
  4.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1)科技创新建设项目
  联系人:余 勇    联系电话:67631648
  邮  箱:1452782256@qq.com
  (2)信息化建设项目
  联系人:蒋 伦   联系电话:67631648
  邮箱:837378241@qq.com
  (二)市财政局
  联系人:曾晓云      联系电话:67575322
  (三)廉政信息反馈电话
  市中小企业局监察室   联系电话:67623683
  
  附件:1.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楼宇产业园类)
  2.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小企业创业基地类)
  3.2015年重庆市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楼宇产业园类)汇总表
  4.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小企业创业基地类)汇总表
  5.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服务类)
  6.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服务类)汇总表
  7.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
  8.重庆市中小企业对外投资考察费用明细表
  9.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10.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
  表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5日

3.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
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


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
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
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

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
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
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
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4.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6. 重庆贷款政策?

重庆房产贷款政策规定有:
1、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30%。
3、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投机性购房,三套房全面叫停,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再次强化了差别化的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