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上市之后是强制转债吗

2024-05-19 23:58

1. 可转债上市之后是强制转债吗

可转债上市之后不是强制转债,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转为股票。
“转股”这个行为的执行人是可转债债券的持有者。
转股价是上市公司自己发行可转债债券时给出的。
注意  赎回条款则是在正股股价高涨的情况下,高于其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例如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超过130%或150%达到连续多少个交易日时,相关公司就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迫使可转债持有人在赎回实施前进行转股,以尽快达到其再融资的目的.

可转债上市之后是强制转债吗

2. 可转债债转股的规则?

您好,可转债债转股的规则:
1、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
2、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3、当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 
4、无转股费用。

3. 可转债债转股的规则

可转债按债券的发行面值转股,不是按当时可转债市值转股,可转债的面值一般是100元,转换成股票的股份数(股)=转债张数*100/转股价格,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可当日进行转股,可转债需在交易时间内申请转股,转股的股票会在T+1日到账,到账当天即可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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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债转股的规则

4.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陈天扬 张善华 邓波 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建材公司58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协议订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货款5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此,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协议才能生效。 评析 债转股协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用来抵偿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现有股权中转让给建材公司,同时债权消灭。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一种形式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却未明确是否可以债权作为出资入股。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其无效。 综上,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5. 可转债转股怎么操作?

1.转债转股前的准备 (1)可转债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目前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限一般为可转债发行日至可转债到期日的6个月。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以转换成股份。 (2)转债转股是免费的,你的账户不需要额外准备转股资金。 (3)需要注意的是,可转债一般都有提前赎回条款。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应密切关注这一点。一旦公司发布赎回公告,需要及时转股或卖出,否则会有较大损失。一般公司的赎回价格只是以面值的极小幅度赎回债券;在许多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价格远远高于面值。 (4)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股份转换最终获得的股份为整数股。尾数不足1股的,公司将在转股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赎回金额是小数点后的股份数乘以转换价格。比如剩下的0.88股折算成5元,赎回金额就是0.88*5=4.4元。 2.可转换债转股的具体操作方法 在证券交易页面,输入转换代码(注意不要输入转换代码,否则是业务交易),然后输入要转换的数量(不需要填写股票价格,系统会自动显示100元)。在一些证券公司界面,还可以进行委托购买。这是因为只要你在下面输入股份转换代码,系统就会默认你要行使股份转换的权利。 一般来说,转股期间直接卖出可转债比转股更有利。否则会有大量投资者先买可转债,然后马上转换成股票,第二天再抛出进行无风险套利。但对于持有大量股份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来说,也可能选择略有亏损的转股,因为一般可转债交易并不活跃,直接转股会大大降低可转债的价格。https://pics4.baidu.com/feed/4ec2d5628535e5dd354dec8fc938dce5cf1b6202.png?token=826c1241d68870f03170a931dfd09bbf

可转债转股怎么操作?

6. 可转债怎么转股的?

可转债转股怎么操作?

7.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陈天扬 张善华 邓波 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建材公司58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协议订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货款5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此,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协议才能生效。 评析 债转股协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用来抵偿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现有股权中转让给建材公司,同时债权消灭。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一种形式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却未明确是否可以债权作为出资入股。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其无效。 综上,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8.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陈天扬 张善华 邓 波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建材公司58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协议订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货款5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协议才能生效。评析
债转股协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用来抵偿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现有股权中转让给建材公司,同时债权消灭。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一种形式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却未明确是否可以债权作为出资入股。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其无效。
综上,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