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介绍

2024-05-07 17:00

1.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介绍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于2015年5月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介绍

2.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3.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第五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CrossSocietyofChina”。第五十四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CrossSocietyofChina***Branch”。第五十五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第五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RedCross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Cross(BranchoftheRedCrossSocietyofChina)]。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十章 附则

4.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第二十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按期交纳会费;(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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