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能做税前扣除吗

2024-05-19 02:47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能做税前扣除吗

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能做税前扣除吗

2. 你好,汇算清缴后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不能。

不论是正常预交或汇算清缴后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

4.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5. 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交所得税,只能是抵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A类)〉第32栏),而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6. 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为Linked-F会员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三、劳动保护性支出四、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七、运输费用八、管理费用九、开办费支出十、业务招待费支出十一、差旅费十二、会议费十三、咨询费支出十四、绿化费支出十五、财务费用十六、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十七、装修装潢支出十八、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7. 什么利息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企业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于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什么利息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

8. 什么利息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企业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于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