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答案
第二题是不对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急求一道关于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选择题的答案
A.根据以上案情,完成以下判断题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案不能当场处罚。 ( 对 )
(2)县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对刘某处以罚款1200元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该案中处1000元以下罚款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错,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才能当场处罚 )
(3)县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先处罚再对猪肉进行检验违反了法定程序。 ( 对 )
(4)执法人员在检验确认刘某销售的猪肉确属腐烂变质后,再向刘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妥当的。( 错,错得不是一点点,罚多了还要经过案审、告知、申辩等程序 )
(5)执法人员发现猪肉有问题后当即决定对猪肉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是对的。
( 错 ,登记保存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6)刘某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错,听证已经过时啦,该起诉了 )
(7)本案不符合听证的条件,原因只有一个,即:该案中对刘某的罚款数额是1200元,不符合《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中关于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以上的才能要求听证的规定。( 错,已下决定书,听证已经过时啦,该起诉了 )
(8)如果县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对刘某的处罚为罚款50元以下,则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对 )
B.根据案情,完成以下选择题
(1)对刘某于7月19日(星期三)提出的听证申请,县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如果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最迟应当于( D )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A.7月21日 B.7月22 C.7月24日 D.7月26日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应当在( C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三 B.五 C.七 D.十问题补充:
(3)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对(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急~!!!!!
(1)海关可以成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2)应当受理。但只能起诉海关,不能起诉其所在单位。对于人事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相应的政府部门申诉,不能起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4.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知道的给个准确答案
1行政处罚需要两个以上证据才能执行处罚。行政处罚讲究的就是证据充分虽然说两个就可以但为了避免行政复议的风险要批下来最好三个证据以上为稳妥。
2该案例中并没有提及具体证据为何?(上述行为已全部调查清楚。。)这句话有点太含糊了应把已搜集到的证据具体列出。
3证据方面只有嫌疑人自己供述和下午现行被抓两个证据,故就案例而言可以执行行政处罚。
就以上案例可以根据违反《XX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大部分城市对这一行为以处以3000元罚款居多,由于我不知道你以上案例是在什么城市发生的所以你可以把《XX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的XX代入案发城市后百度一下查询具体条例。
4纸上谈兵的话上面回答就足够了,如果实际案件还需取些其它证据作护栏,如监控、路人旁证、其它目测到这一行为的司机等等。
5. 急求一道行政处罚题目的答案!
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求解答啊!
问:1、本案中存在哪几种证据种类?请一一列举
(1)证人证言 (2)书证:购物发票
(3)对余某制作笔录
2、办案人员金某对盖某制作笔录时,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由当事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日期
3、办案人员金某在收集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1)事后取证
7. 求高手解答一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谢谢!
1.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可以进行调解。
2.违反了合法原则、公正原则。
8. 行政法案例分析,懂的进来!!!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