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地点是什么

2024-05-19 02:32

1. 纳税地点是什么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是什么

2. 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工薪统一由总公司发放到银行卡内,并由总公司在南京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目前均足额申报。分公司日前受到工作所在地海安地方税务局要求,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分公司是否必须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有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工作便利将部分外派人员的工资统一由总部发放,并由总部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事项。
  由于“非独立核算”在实践中有一定弹性,而且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当地需要缴纳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成本费用列支情况也较为复杂,问题所述的情况难以作出统一答复。
  为便于处理征纳关系,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方式,对外派人员尽量在其工作地点发放工资并列支工资费用,尽量在工作地点扣缴税款。否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负责扣缴税款,并在其机构所在地向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纳税地点的定义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的定义

4.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

1、企业所得税中的缴纳地点,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是什么
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该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具体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5. 纳税地点的定义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的定义

6. 怎样确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运输体制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为便于有利企业经营、方便征管,对交通运输业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

  1.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由合资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4.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5.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营业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即地税局)确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在上海,向上海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各银行总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暂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由总行汇总后申报缴纳。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则由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的纳税地点。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或委托机构代办的,为代理部门或代办机构所在地,在境内不设代理部门的,为境内投保人所在地,分保境内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的,为初保人所在地。

  (四)在我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五)在我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六)在我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七)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这里应予以明确的是,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含义: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7. 税法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

税法 纳税地点

8. 纳税地点的介绍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5.关税的纳税地点 关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6.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①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③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9.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10.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 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2.契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契税。 1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①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⑤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