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次数可以出现空缺次数吗

2024-05-18 15:19

1. 董事会次数可以出现空缺次数吗

可以的,要看你的位置作用大不大,如果无关紧要的,去不去都可以,如果非常你参加才能开的会,你不去就开不成了。

董事会次数可以出现空缺次数吗

2.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两届会议可以在同一天召开吗?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样做是不恰当的。
之所以要定期召开会议,是为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定期加以决策和检视。如果都合并了,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这样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违背了董事的勤勉尽责的义务。

3.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种类

与股东会会议的分类相类似,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或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每年度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至于每一年度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确定的限度内自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于必要时召开的、不定期的董事会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或例会,因为公司必须发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年平均召开7次以上会议,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次数更多。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年平均召开4次以上会议,今后召开会议的次数还应当增多。2003年3月,中国证监会已经规定上市公司要披露季度报告。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种类

4. 要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什么制度

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密切家、校关系,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系,激发广大家长参与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共同办好上海市徽宁路第三小学,在家长自愿、教师推荐的基础上,学校成立了班级、校级两级家长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家长委员会是由学校德育室牵头,全校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发挥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功能的组织。
2、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努力实现学校、社会、家庭教育一体化,促进少年儿童素质全面和谐的发展。
3、家长委员会的成立应成为学校与学生、家长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热心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协助学校搞好有关工作,可代表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4、每班共设五名家长委员会成员,并设一名家委会组长。年级组在家委会组长中再推选一名为校级家长委员。
5、家长委员会活动的次数根据每学期不同的内容而定。
6、家长委员会活动内容:
(1)学习教育心理理论。
(2)听取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汇报。
(3)定期听取学校工作的介绍,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协调作用,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办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4)商讨家庭、学校教育工作的配合、协调。
(5)反映家长的意见、建议等,加强家校教育的同步发展,为建设好学校出谋划策。
(6)积极参与班级、校级的各项家校互动活动。
(7)每学期制定好家委会活动计划和小结,家委会活动的开展要有记录。
(8)家长委员会原则上一学年一调整。家长委员会每年为一届,可连任,学校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有什么不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包括: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有什么不同?

6.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级别?


7. 我国对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或是人数的有规定吗??是三分之一吗 不是专门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我国对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或是人数的有规定吗??是三分之一吗 不是专门委员会。

8.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大致包括哪几个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1、提出立法议案。
2、审议立法议案。
3、表决和通过立法议案。
4、公布法律。

扩展资料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立法工作,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社会工程。
如何保证不同种类、不同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在调整范围方面互相配合协调,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系统,充分发挥其系统的整体功能。
如何避免各级各部门的立法机构或参与立法的机构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争夺权利,逃避义务,如何保证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具有预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有一些指导思想和普遍遵循的原则是必要的。
一些学者曾从理论上对此进行过探讨和研究。
例如有人认为中国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各立法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立法的原则应包括民主、公开、公正、权力义务相一致等。
也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原则还应包括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配合协调、新法优于旧法、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立法监督等。
但是目前这些讨论还限于研究阶段,到作为普遍遵循的原则还有相当的距离,还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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