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8 16:46

1. 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倾斜,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坚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存量资产优化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
  (一)对调整结构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用工业和特困行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项目;
  2.关键短缺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3.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及东中西相结合的重点项目;
  4.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关键项目。
  (四)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并促进其形成竞争优势的项目。
  (五)以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第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重点使用方向。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息金规模编制年度预贴息专项贷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会同有关银行下达。纳入《计划》的项目,具备申请贴息的资格。第四章 息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第七条 列入《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第八条 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国家专项贷款进行半贴息,期限2年。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一次性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五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申报贴息。
  (一)地方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
  (二)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文件(证书)及经办银行出具的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地方企业的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直属企业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门转拨。第十二条 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第六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四条 中央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要定期对《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报告《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截留的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略〕);(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3.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是:(一)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竞争力;(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条

4.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七条

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5.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研究开发,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一条

6.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共同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

7.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一)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二)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三)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四)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四条

8.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申报贴息的项目文件应于每年9月1日前提交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包括:(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二〔略〕);(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