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2024-05-21 03:10

1.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须的法律帮助,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日常业务管理可委托所属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实施。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可设立法律援助法律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案件。
  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按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第五条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有关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资料,应当酌情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辖区内;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
  (三)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四)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符合其它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三)因公受伤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四)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一条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受援人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第十二条 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援助人员的工作。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似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法律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二)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援助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2.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给予支持。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的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第十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 援助范围第十一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五)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介绍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经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援助范围,申请、受理和实施,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9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介绍

4. 重庆市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最新

重庆怎么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如下:
一、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5. 重庆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吗

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配合,用法律去维护人民的权利,去维护社会的正义,去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有许多社会弱势群体并不懂法也没有资金去寻找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国家就会设置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让我为大家介绍一下重庆的法律援助有哪些内容以及联系方式是什么?      一、重庆的法律援助重庆市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及时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到危害,设置了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没有资金为自己请律师的人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去寻求法律援助。政府可以为市民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几种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例如工人需要讨要劳动报酬,工人在工作中受伤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家庭经济贫困需要申请某种经济援助,或者卷入某种刑事案件中,需要寻找辩护人。      二、重庆法律援助的联系方式重庆市设置了多个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在所属的不同区都设置了法律援助中心,该法律援助中心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这是位于渝北区的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还在万州区,黔江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等各个区域都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人们可以就近去查询不同地区的联系电话,并寻找相关机构的援助。      三、设置法律援助中心的意义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置有极其重大的社会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用法律去捍卫人们的权益,用法律去构建一个更和谐的社会,需要法律援助中心的存在。      可以咨询劳动报酬,工伤维权,如果家庭困难的话也可以申请一些补助,如果离婚了的话你的另一半没有给你赡养费的话,也是可以咨询,如果没有经济能力的话,也是可以咨询的。联系方式是12348,打电话可以详细的咨询一下。      重庆的法律援助有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方式分别是67086156,63828954,58242972,72273520。重庆市有哪些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的机构?      重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免费援助

重庆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吗

6. 重庆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7. 我想要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址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67086156 401147 渝北区黄龙路4 号
石柱县法律援助中心 73378812 409100 石柱县南宾镇二环路51 号 
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58242972 404000 万州区白岩一支路82 号
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 72273520 408000 涪陵区新华中路81 号
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85083315 409000 黔江区西沙北路步行街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63828954 400013 渝中区金汤街74 号
大渡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68913148 400084 大渡口文体路126 号
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67870148 400020 江北区政府大院内
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 65395148 400030 沙坪坝区汉渝路48 号
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 68782004 400050 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天宝路98 号
南岸区法律援助中心 62923324 400060 南岸区金紫街159 号附19 号
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 68863735 400700 北碚区辽宁路87 号
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67134148 401120 渝北区双龙西路二支路
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66210148 401320 巴南区巴县大道68 号
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 40233483 401220 长寿区新星路3 号
万盛区法律援助中心 48262285 400800 万盛区新田路73 号 

双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43335148 400900 双桥区司法局 

江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47567592 402260 江津市几江三通街

合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42840149 401520 合川市将军支路公正巷28 号

永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49863010 402160 永川市枣园西路51 号

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48662505 401420 綦江县古南镇龙角路52 号 

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44577148 402660 潼南县梓潼镇建设路208 号 

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 45670148 402560 铜梁县巴川镇民营街62 号

大足县法律援助中心 43775148 402360 大足县司法局

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 46750148 402460 荣昌县昌元镇桂花园119 号

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41430148 402760 壁山县司法局
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53231148 405200 梁平县梁山镇东正街一号

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 59222404 405900 城口县葛城镇土城路

南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71430148 408400 南川市东城北街56 号

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 70723507 408200 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

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74681148 408300 垫江县桂溪镇南内街37 号

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 77720148 408500 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

忠县法律援助中心 54233792 404300 忠县忠州镇果园路

开县法律援助中心 52222907 405400 开县汉丰镇人民路

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55162235 404500 云阳县新县城碧榕路

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 56551206 404600 奉节县三马山

巫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57650344 404700 巫山县净坛西路

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 51512810 405800 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44 号 



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76662690 409900 秀山县中和镇解放路42 号

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75558148 409800 酉阳县钟多镇西山路3 号

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78848692 409600 彭水县汉葭镇古楼街56 号
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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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庆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怎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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