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9条完整条款

2024-05-18 12:28

1. 公司法第89条完整条款

公司法第89条规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第89条完整条款

2. 求公司法第85条、第79条和第95条法律原文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