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答案

2024-05-18 19:31

1. 案例分析题答案


案例分析题答案

2.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你好,我觉得这也是需要根据甲乙丙国的刑法规定来具体确定适用哪国的刑法,我国刑法确定的原则是结合原则(折衷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这也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所确立的原则。根据刑法中的这一原则,中国是无管辖权的,因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领域的具体范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船舶和航空器、驻外使、领馆等。在船舶、航空器内的犯罪才能归所悬挂国旗国的刑法管辖,隶属于中国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应该不算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从题干中的信息看,犯罪行为既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不是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更不是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同时也不在条约义务范围内,因此我认为应该是不能适用我国刑法的。假设甲乙丙国的刑法确立的原则与我国的相同,则甲国可根据属地原则实行管辖,乙国可根据属人原则实行管辖,丙国可根据保护原则实行管辖。当然,外国人针对外国政府或外国人的犯罪,此种犯罪没有涉及我国利益,只能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适用我国刑法。{另外,关于国际列车上的犯罪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管辖协定确定管辖,如没有协定则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是针对此类案件中国法院有管辖的权力,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并不相同,换言之,我国法院虽然有权管辖此类案件但未必适用我国法律。}谢谢……

3. 求答案。案例分析。

(1)试用期8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不正确。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合法。因为饭店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4)他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5)就饭店解雇一事向饭店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处理;支持和帮助甲某申请仲裁或起诉。

求答案。案例分析。

4. 案例分析题答案

这个案例是特殊侵权,也是典型的权利冲突,甲的财产权保护与路人李某的人身权保护权衡问题。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甲明知挖陷阱会伤害到其他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即便在自己瓜园里挖陷阱,若无警示,也有相应过错赔偿责任,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以正当方式。
民法更多的倾向是权衡与补偿,本案中李某受的损害是可以补偿的,对人身权的保护评价也应当高于财产权,加害人本身具有过错。
个人倾向于法院判令甲某赔偿李某此次受到的损害,并填平陷阱。
至于乙某出主意,则属法外空间。

5. 案例分析求答案

  答案:
  本案例1、4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具备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属单独海损。损失200+100=300万美元。
  2、3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损失100+100=200美元。

案例分析求答案

6. 案例分析题

小张的失败是由于自卑心理在作怪。在择业遭受挫折后,一蹶不振,对自己评价过低,丧失了应有的自信心,择业时缺乏主动争取和利用机遇的心理准备,不敢主动、大胆地与用人单位交谈,也就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越是躲躲闪闪、胆小、畏缩,越不容易获得用人单位的好感。这种心理严重妨碍了一部分毕业生正常的就业竞争,使得那些原本在某些方面比较出色的毕业生也陷入“不战自败”的困惑。

7. 案例分析题

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能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观察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是存货审计中最重要的步骤,被审单位不同意注册会计师实施盘点,在存货占总资产比重相当大的情况下,可认为是对审计范围的重大限制。11月25日被审计单位已自行盘点、被审计单位交货期临近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审计程序的借口。被审单位应当在11月25日前变更委托,使得ABC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能够观察11月25日的存货盘点。同时ABC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单位变更委托应引起注意,以免其中有诈,因为马某的辞职不足以导致被审单位变更委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ABC会计师事务所应坚持再次实施存货监盘。可安排在12月31日或之后进行,否则不得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分析题

8. 案例分析题

3.案例分析题(共20分)
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试分析:
(1)吴某能否以其兄弟二人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为什么?
(2)吴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银行能否对吴某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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