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靠谱吗?

2024-05-19 02:57

1. 讨债公司靠谱吗?

讨债公司,虽然已合法的组织形式及合法注册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属于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

国家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国家最终会撕破合法外表,将非法行为绳之以法。

另外,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早已发布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也发文禁止这类企业的注册。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文件,再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讨债公司靠谱吗?

2. 有讨债公司吗

没有讨债公司,可找一个或二个人,和你一起去讨要,然后,你委托这二人一直守着合伙人家,不给钱不走,自然就给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1、若是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体”,如合伙企业,欠你钱,那么可以要求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若是债务人个人欠你钱,那么你不能要求其合伙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若起诉胜诉,在执行阶段,你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体中的相应财产予以偿还债务。  3、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业。合伙人为公司主人或股东。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享有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合伙制因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曾被认为是投资银行最理想的体制。 【扩展资料】在投行中,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管理费一般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约3%左右。而利润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最多可获得20%的投资收益分配。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企业是合伙关系,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3. 讨债公司靠谱吗

法律分析: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因此,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 第一条 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讨债公司靠谱吗

4. 讨债公司靠谱吗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因此,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 第一条 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5. 讨债公司

志诚调查经营项目:
要账、讨债、清理欠款。此外,不经营其它项目。
公司简介:
铁峰,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团队。公司员工(或合作伙伴),来自社会的各阶层、行业和方面,具备解决问题的实力和条件,确保全额回款。
效果和效率,是我们的优势。
合作方式:
1、
不回款,不收费;回款后,分成。
2、
债务人(欠款人),将欠款直接给你,不经公司手。
而后,由你将分成,返给公司。
3、
尽量,通过社会关系,调解和协商解决问题。
令你们双方,不伤和气,今后还是朋友。
4、
尽量避免暴力讨债的行为。但,不排除这种可能的发生。
原则是,以回款为最终目的。
5、
公司与你签订法律生效的正规合同。
相关委托事项,在合同上注明。确保你的利益。
6、
全风险代理。
一切风险、一切费用、所涉及的事,全由公司承担和负责,与你无关。

讨债公司

6. 讨债公司哪里找

可以通过正规网站或者平台寻找,具体如下:1、当事人可以看专业讨债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一般专业的讨债公司是以商务调查或者信息咨询为主要业务内容注册的,其中就包括债权债务纠纷解决业务。2、可以看讨债公司的名气和口碑,以及成功窝案例,一个好的讨债公司必定有其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实力,并且在业内有较好的口碑,通过这些便可以找到理想的讨债公司。当确定了要托的讨债公司后,应该与讨债人员仔细沟通,详细说明需要,同时可以从中看到讨债人员的基本素质。在签订要托台同时要尽量仔细阅读条款,确定双方另行的约定。也要在此之前再确定一遍其公司的资质。多家比较讨债公司后也要对收费做一下比较,确定讨债公司后对收费问题也要说在前面,有的讨债公司承诺是债务清收成功后才收取费用,其中的比例也要事先掌握清楚。还有付费方式,债款交付方式和时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 这种讨债公司可信吗?

1、国家是禁止经营“讨债公司”的,工商部门不会给他们办执照的,这类公司是非法的。
2、收购债权,实际上是债权转移,是可以的,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拿到判决书后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申请执行会“拿不到钱”的。
4、“法院的执行庭那债主们都没办法”的说法不正确,对于拒绝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暂时执行不成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不会过期的。
5、尽量别与那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人参乎,他们弄出“事儿”来,你是有连带责任的。当心了。

这种讨债公司可信吗?

8. 合法的讨债公司有哪些

一般都有风险,还是向法院起诉的好。要债公司的合法性有问题。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知晓讨债公司,但很少人知道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检察官乔苹苹说,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被中国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债务等原因使得债权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顺利要回欠款,向法院求助又面临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于是讨债公司便有了存活的市场。然而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
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