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目标

2024-05-18 19:52

1.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目标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目标亲,您好,亲亲,[开心]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目标以改善跨国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提高全球税收合规性,改善国际税收环境,提高国际税收公平性,确保国际税收公平性,提高国际税收收入,减少跨国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逃避行为,实现税收合理分配。【摘要】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目标【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目标亲,您好,亲亲,[开心]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目标以改善跨国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提高全球税收合规性,改善国际税收环境,提高国际税收公平性,确保国际税收公平性,提高国际税收收入,减少跨国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逃避行为,实现税收合理分配。【回答】
亲,您好,亲亲,[开心]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球税收协调来减少税收逃避,消除双重征税,改善跨境投资环境,改善国际税收管理,确保公平税收,确保税收基础的稳定性,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促进,经需济要发建展立和一社种会有福效利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首先,各国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国际税收合作机构,以促进税收合作。该机构将负责调查和收集各国税收情况,并提出合理的税收政策建议。其次,各国政府应该签订有关国际税收合作的协议,以确保各国政府能够有效地实施税收政策。此外,各国政府还应该推动税收信息共享,以确保各国能够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以便更好地遵守税收政策。最后,各国政府应该在国际税收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税收协调机制,以确保各国税收制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回答】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目标

2. 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有什么区别

1、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的区别:
(1)国际税收分配。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国际税收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各国的涉外税收立法及其所签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公平的税收分配。
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使有关国家从国际交易的所得中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 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里的具体运用与体现。
(2)国际税务协调是正确处理组织国家之间的各种税收关系,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关系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税收管辖权及其协调,国际重复课税的缓解或消除,如何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和消除对非居民的税收歧视,防止国际逃税的方法与措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鼓励国际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国际间关联企业的征税措施,国际税务合作等等。

3. 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功能

 在国际资本争夺战的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推动国家不断致力于其税收环境、税率、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等税收实体制度的改革,同时简化纳税程序、提高征税效率,从而间接维护了国际纳税主体的利益,以实现吸引外国资本和居民的目的。  此外,可以举个极端的例子,从反面佐证国际税收竞争存在的积极作用。即假设所有国家均达成同盟和默契,在全球范围内只存在一种税收体制,而且,通常在这种协调一致的情形下,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减低税率、缩小税基并给予任何税收优惠,所以通常税率会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居高不下,作为国际纳税主体,单从税收角度就失去了选择权,只能被迫接受或者不投资。从国家的角度讲,过高的税率,“税高则利少”也会影响到国际纳税主体扩大再生产和再投资,从而桎梏经济的发展。

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功能

4. 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

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不正当税收竞争或者说有害税收竞争。结合1998年OECD的报告内容,具体为:第一,税收收入不足,破坏了国际税收主权原则。如果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无论资本最终留到哪个国家,普遍的低税率和税收优惠,将导致国家财政基础的削弱。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里根政府推行的减税改革,一度使得美国国库囊中羞涩。而且据统计,发展中国家为税收竞争牺牲的税收收入,为应该得到的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 ,造成税收收入严重流失。如果各国都将国际减税竞争发挥到极致,则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将会从各国税基中消失,最终可能使各国税收主权弱化甚至丧失。第二,不恰当地转嫁税收负担,违背国际税收的课税公平原则。在经济全球化而各国又必须确保稳定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如果对资本采用了减税和优惠措施,那么,就只能通过对流动性弱的经营活动(劳动、财产、消费)课以重税来弥补财政的亏空。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的公平性。第三,异化税收的作用,违反了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不正当的税收竞争,特别是恶性税收竞争,异化了税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本质功能,社会公众的福祉不再是税收最重要的目标,而是陷入了为了不断吸引外资而征税的怪圈当中。第四,增加征税成本,违反了国际税法的效率原则。一方面,给予特定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算税的程序变得愈来愈复杂;另一方面,在不正当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存在纳税主体银行帐户等经济信息的严格保密措施,且拒绝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因此居民国为了保障对其海外收入征税,就要付出高昂的征税成本。

5. 国际税收竞争的经济障碍

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正以不可逆转之势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经济障碍,“企业活动已无国界,现在已经到了企业选择国家的时代。为防止经济的空洞化进而导致税收的空洞化,必须考虑充分降低税率。”西方财政学界有一种解释:“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那么,将这种竞争延伸到国家之间就属于国际税收竞争。申言之,“国际税收竞争就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这种资本或经营活动实施减税措施而引发的减税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的经济障碍

6. 国际税收竞争的应对措施

抑制国际税收竞争消极功能的对策根据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征税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国际税收竞争分为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竞争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1)发达国家间的国际税收竞争。如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的报告中指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由于发达国家背负社会保障的沉重负担,所以必须有坚挺、稳定的税基和税收收入的保障,因此,包括像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在内的多数发达国家不愿意降低税率,所以,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主要表现在对双重征税的消除等措施上;(2)发展中国家间的国际税收竞争。如令中国内外资两税合并掣肘的就是周边邻国标榜一定要比合并后的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起步较晚,虽然没有发达国家经济前行过程中的社会福利的包袱,但是,经济的起飞需要大量跨国资本的注入,所以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则主要通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实施,包括较低的名义和实际所得税率、税收减免、宽松的费用扣除等措施,其中以低税率为主要手段的税收竞争是发展中国家间税收竞争的标识。(3)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与关注。以1997年欧盟的《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和1998年以来,OECD 发布的包括《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的报告以及《有害税收竞争项目:2004年进展报告》等一系列报告为代表,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和国际税收征管上的尖税的利益冲突。最近的报告中还体现出了OECD论证有害国际税收竞争新的理论支点 ——洗钱和避税。综上所述,任何只从一个方面看待国际税收竞争都是不全面的。否认税收竞争的存在,提倡绝对的国家税收主权在全球化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背景下是不现实的,在现代国际法的背景下,几乎不存在完全不受限制的国家主权,应正视国际税收竞争的现实存在。另外一方面,只单边鼓吹国际税收竞争有害论,主要还是从多数发达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对于大多数欠发达国家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有权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的进入,这是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体现。只不过这种主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其他第三国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限制,不能形成不正当税收竞争。因此,我们应全面、客观的看待国际税收竞争的两面性,以期发挥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功能,抑制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

7. 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应对之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间的相互依赖正日益加深。各国和地区的政府愈发难以贯彻一些有价值的经济活动政策,因为这种活动往往是跨国的,超出了某国政府所控制。国际税收竞争正是这类活动的典型体现之一。我国已经加入了
WTO,根据其项下GATS等协议的规定,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也将继续加深。因此,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直面国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合作是我国的理性选择。既然适当的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正效应,而且对国际流动资本有相当的吸引力,那么坚持对外开放的我国,也要参与适当的税收竞争,但这场税收竞争是合作中的竞争,即在尊重国际惯例前提下的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则是国际税收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合理走向,协调与合作的同时也是主权和利益一定让度的过程,因此,我国应谋求在合作中的主动参与和发言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并争取经济全球化的利益为我所用。
(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推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税收主权的职权范畴,但随着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站在这一立场重新审视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无疑是必要的。对照《OECD报告》所确定的有害的税收竞争标准,认为我国目前的某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有害税收竞争之嫌。主要表现在:第一,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环形篱笆”。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其中含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3%,这部分税由于大多数省市实行减免政策而形同虚设),但由于税基计算、资产处理、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远低于内资企业;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进口设备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资企业则可减税或免税进口。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隔开,形成了“环形篱笆”。对边境贸易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及围绕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计的多层次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环形篱笆”,只不过前者优惠的是一定的纳税人范围,而后者是一定的地区范围。第二,税收优惠层次多、内容庞杂,税收制度缺乏透明性。我国现行的税法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规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以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容易为其他国家的政府所知。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只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弹性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以至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本地区吸引外商的力度和规模,争相越权减免、扩大优惠范围,并将税收优惠作为本地区招商引资、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