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什么含义?

2024-05-19 06:39

1. 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什么含义?


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什么含义?

2. 金融学问题1.商业银行业务是怎么分类的,理财产品应归属于哪类?2.银监会为什么要对理财产品加强监管?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1) 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 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 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 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
    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 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2、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国内证券投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政府证券投资、地方政府证券投资和公司证券投资。
    国家政府发行的证券,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作公开销售的证券,一种叫作不公开销售的证券。
    商业银行购买的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三种。
    1)国库券。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长期债券。中长期债券是国家为了基建投资的资金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其利率一般较高,期限也较长,是商业银行较好的投资对象。

二、负债业务: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对于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预先通知可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重要条件。但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向客户免费或低费提供服务,一般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比重较高。因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贷款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又可分为活期和定期。
    储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称为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4. 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与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区别。可转让存单存款的明显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不记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动,存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不等。存单能够流通转让,以能够满足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双重要求。
    5、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
    它实际上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的支票帐户。它以支付命令书取代了支票。通过此帐户,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从而吸引储户,扩大存款。
    开立这种存款帐户,存户可以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或直接提现,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额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满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自动转帐服务存款帐户:
    这一帐户与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类似,是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发展而来。发展到自动转帐服务时,存户可以同时在银行开立两个帐户:储蓄帐户和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收到存户所开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随即将支付款项从储蓄帐户上转到活期存款帐户上,自动转帐,即时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7、掉期存款:
    掉期存款指的是顾客在存款时把手上的由名义上兑换成其所选择的外币,作为外币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到期满时顾客先将外币存款连本带息兑回本币后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三、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其收入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1、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业务。
    1)结算工具:
结算工具就是商业银行用于结算的各种票据。目前可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
主要的票据结算工具:
   (1)、银行汇票: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配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由企业签发的一种票据,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3)、银行本票: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可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
   (4)、支票: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付款的票据,是我国传统的票据结算工具,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帐。

    2)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方式:
      a. 支票结算 商业银行最主要或大量的同城结算方式是支票结算。支票结算就是银行顾客根据其在银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额开出支票,命令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从而实现资金调拨,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过程。
      b. 帐单支票与划拨制度。这是不用开支票,通过直接记帐而实现资金结算的方式。
      c. 直接贷记转帐和直接借记转帐。 这两种结算方式是在自动交换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动交换所交换的是磁带而不是支票。它通过电子计算机对各行送交的磁带进行处理,实现不同银行资金结算。
      d. 票据交换所自动转帐系统。    这是一种进行同城同业资金调拨的系统。参加这种系统的银行之间,所有同业拆借、外汇买卖、汇划款项等将有关数据输入到自动转帐系统的终端机,这样收款银行立即可以收到有关信息,交换所同时借记付款银行帐户,贷记收款银行帐户。
    (2)异地结算方式:
       a. 汇款结算    汇款结算(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又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b. 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业务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c.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授权其签发以进口商或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条款规定条件下必定付款或承兑的文件。
     d.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随着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投入银行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大型化和网络化改变了商业银行异地资金结算的传统处理方式。通过电子资金结算系统进行异地结算,使资金周转大大加快,业务费用大大降低。

    2、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作为商业贸易的手段之一,银行信用证是进口商的代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自身的信用,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承付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票据,即将所开票据当作是开给本行的票据。所谓信用证即是保证承付这些票据的证书。
    信用证的种类:
     1) 银行信用证
    汇票的接受人是银行,开证行或受其委托的保兑银行承兑开给自己的汇票,这种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证(Bank Credit)。
     2)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旦开立了信用证并将之通知了受益人,在其有效期间,如若没有开证委托人、受益人或已依据此信用证贴现汇票的银行的同意,不可单方面地撤销此信用证,也不可变更其条件。
     3)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卖方开出的汇票保证兑付,这种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而无此保证者则称为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4) 一般信用证和特定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证行特别指定某一银行贴现根据此信用证开出的汇票,这种信用证称为特定信用证(Special or Restricted Credit ),而不限定贴现银行者称为普通信用证(General or
Open Credit)。

    3、信托业务
    信托(Trust),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从委托人来说,信托是为自己或为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管理或处理的一种行为;从受托人来说,信托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为管理、营运或处理信托人托管财产的一种过程。广义的信托还包括代理业务,如受托代办有价证券的签证、发行、收回、掉换、转让、还本付息以及代客保管物品等。
    信托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权是否转移,如果财产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则是信托关系,而代理则不涉及财产权转移。
    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是一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多边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托行为、财产转移          本金
委托人---------- > 受托人-----> 受益人
            有关管理指示             受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信托方式划分:投资信托、融资信托、公益信托、职工福利信托。
    (1)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是以投资有价证券,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信托。它是由信托部门将个人或企业、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
    (2)动产或不动产信托
    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是由大型设备或财产的所有者提出的、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信托。
    (3)公益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是一种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基金,以用于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4、租赁业务
     1) 融资性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租赁。一般先由承租人自行从供货处选好所需设备,并谈妥交易条件,然后找出租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的专业子公司),要求后者按谈妥的条件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交纳租金。这时出租人支付了全部资金,等于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贷,因此又叫融资性租赁或资本性租赁。
    2)操作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又叫服务性租赁,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种特殊服务的租赁。这种特殊服务主要是指设备的短期使用或利用服务,如出租人买下库房、车船、电子计算机等,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操作性租赁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保养、技术更新、使用频度不高的设备。
    3)出售与返租式租赁(Sale and Lease back)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出售以后又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这种租赁的后半段与一般租赁完全相同,只是增加了前半段的出售过程,财产所有者又变成了财产使用者。
    4)转租赁(Sublease ),是将设备或财产进行两次重复租赁的方式。国际租赁中通常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5、代理业务
    代理融通(Factoring )又叫代收帐款或收买应收帐款,是由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代顾客收取应收款项,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
    代理融通业务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一是商业银行或经营代理融通业务的公司,二是出售应收帐款、取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三是取得商业信用及赊欠工商企业贷款的顾客。三者的关系是,工商企业对顾客赊销货物或劳务,然后把应收的赊销帐款转让给银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后者向企业提供资金并到期向顾客收帐。


    6、银行卡业务
    1) 信用卡
    信用卡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工具和形式,具有“先消费”、方便消费者的特点。
    信用卡的种类很多,除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外,还有商业和其他服务业发行的零信用卡、旅游娱乐卡等。
    2) 支票卡
    支票卡又叫保证卡,供客户开发支票时证明其身份的发卡。卡片载明客户的帐户、签名和有效期限。
    3)自动出纳机卡和记帐卡
    自动出纳机卡是一种印有磁带、专供在自动出纳机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标明发行银行、卡片号码外,磁带上还记录有客户的存款户帐号、密码和余额。
    4)灵光卡和激光卡
    灵光卡又叫记帐卡、方便卡,是一种带微型集成电路的塑料卡片,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和储存的功能,卡片可以记录客户每笔收支和存款余额。

    7、咨询业务:
    在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运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为企业提供丰富实用的经济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企业财务资料资信评价;商品市场供需结构变化趋势介绍;金融市场动态分析。



四、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这项比较特殊,单独列出)

    1、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是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银行信用证方式,货币的收付形成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又须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送来实现。
    1)汇款结算业务
    汇款是付款人把应付款项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请求银行代替自己通过邮寄的方法,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接到付款人的请求后,收下款项,然后以某种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它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最后,两个银行通过事先的办法,结清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
    汇款结算方式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国际汇款结算业务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即电汇、信汇和票汇。
    2)托收结算业务
    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笔托收结算业务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
    西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托收结算业务为两大类,一类为光票托收,另一类为跟单托收。
    3)信用证结算业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主动请示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对自己的付款责任作出保证。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后,进口商将货款通过银行交付给出口商。
    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开证银行。
    4)担保业务
    在国际结算过程中,银行还经常以本身的信誉为进出口商提供担保,以促进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目前为进出口结算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1)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证书又称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被保证人履行职责的一种文件。
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书性质的凭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开出的担保文件。保证开证申请人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银行负责清偿所欠受益的款项。

    2、国际信贷与投资
    国际信贷与投资是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国际信贷与投资与国内资产业务有所不同。这种业务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国外借款者。
    1)进出口融资
商业银行国际信贷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的对象,包括本国和外国的进出口商人。
商业银行为进出口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口押汇,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的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运给进口商。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
    出口押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了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
    另外,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还有打包贷款,票据承兑,出口贷款等。

    2)国际贷款
    国际贷款由于超越了国界,在贷款的对象、贷款的风险、贷款的方式等方面,都与国内贷款具有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国际贷款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
    ⑴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贷款、企业贷款、银行间贷款以及对外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贷款。
    ⑵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这种期限的划分与国内贷款形式大致相同。
    ⑶根据贷款银行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单一银行贷款和多银行贷款。单一银行贷款是指贷款资金仅由一个银行提供。一般来说,单一银行贷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多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由几家银行共同提供,这种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参与制贷款。第二,辛迪加贷款。

    3)国际投资
    根据证券投资对象的不同。商业银行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外国债券投资和欧洲债券投资两种。
    ⑴外国债券投资。外国债券(Foreign Bond)是指由外国债务人在投资人所在国发行的,以投资国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外国债券的发行人包括外国公司、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外国债券的购买人为债权国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等,其中,商业银行是重要的投资者。
    ⑵欧洲债券投资。欧洲债券(Europe-Bond )是指债务人在欧洲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销售国以外的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
    欧洲债券是目前国际债券的最主要形式。
    欧洲债券有很多形式:
    ①普通债券(Straight Band)。这是欧洲债券的基本形式,其特点是:债券的利息固定,有明确的到期日,由于所支付的利息不随金融市场上利率的变化而升降,因此,当市场利率波动剧烈时,就会影响其发行量。
    ②复合货币债券(Multiple-Currency Bond)。债务人发行债券时,以几种货币表示债券的面值。投资人购买债券时,以其中的一种货币付款。
    ③浮动利率债券(Floating Rate Bond)。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的票面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而调整的债券。
    ④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Convertible Euro-Bond)。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事行授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将此种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中,外汇交易业务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外汇头寸、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期权交易、套汇与套利、以及投机等。



五、商业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银行之间的交易)

    1、联行往来的基本概念
    社会资金往来运动最终要体现在银行间的划拨上,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时,必然要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机构往来才能完成,如果往来双方同属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则称其为联行往来:
    1)全国联行往来。全国联行往来适用于总行与所属各级分支之间以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全国联行往业帐务由总行负责监督管理。
    2)分行辖内往来。分行辖内往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所辖各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各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分行辖内联行在往来帐务由分行负责监督管理。
    3)支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县(市)支行与所属各机构之间以及同一县(市)支行内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其所涉及的帐务由县(市)支行管理监督。

    2、联行往来账务核算
    1)发报行核算
    发报行是联行往来帐务的发生行,是保证联行帐务正确进行的基础,对整个联行工作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包括:报单的编制;报单的审查与寄发;联行往帐报告表的编制。

    2)收报行核算
    收报行是联行往帐的受理者,它对发报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所附凭证,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和再复核,并应准确、迅速办理转帐和对帐,以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工作的正确进行。

    3)总行电子计算中心
    总行电子计算中心是对全国联行往来帐务进行逐笔集中监督的部门,它根据联行往帐报告表监督联行往帐;按收报行行号编制对帐表,寄收报行对帐,监督联行来帐,以保证全国联行往帐与来帐双方一致。
至于银监会为什么对 理财产品进行加强监管,因为如果不加强监管,理财产品滥发,但是收益从哪里来,理财产品集来的钱一般都进入了 楼市 贷款去了。贷款泛滥一旦楼市崩溃,贷款收不回来,客户到期无法拿到钱,这就会发生大面积违约了。会带来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3. 银行理财业务的详细介绍和分类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1) 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 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 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 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
  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 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银行投资业务分类介绍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国内证券投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政府证券投资、地方政府证券投资和公司证券投资。
  国家政府发行的证券,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作公开销售的证券,一种叫作不公开销售的证券。
  商业银行购买的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三种。
  1)国库券: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长期债券:中长期债券是国家为了基建投资的资金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其利率一般较高,期限也较长,是商业银行较好的投资对象。


  二、负债业务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对于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预先通知可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重要条件。但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向客户免费或低费提供服务,一般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比重较高。因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贷款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又分为活期和定期。
  储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称为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4. 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与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区别。可转让存单存款的明显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不记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动,存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不等。存单能够流通转让,以能够满足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双重要求。
  5、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
  它实际上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的支票帐户。它以支付命令书取代了支票。通过此帐户,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从而吸引储户,扩大存款。
  开立这种存款帐户,存户可以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或直接提现,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额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满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自动转帐服务存款帐户:
  这一帐户与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类似,是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发展而来。发展到自动转帐服务时,存户可以同时在银行开立两个帐户:储蓄帐户和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收到存户所开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随即将支付款项从储蓄帐户上转到活期存款帐户上,自动转帐,即时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7、掉期存款:
  掉期存款指的是顾客在存款时把手上的由名义上兑换成其所选择的外币,作为外币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到期满时顾客先将外币存款连本带息兑回本币后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三、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其收入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1、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业务。
  1)结算工具:
  结算工具就是商业银行用于结算的各种票据。目前可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
  主要的票据结算工具:
  (1)、银行汇票: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配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由企业签发的一种票据,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3)、银行本票: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可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
  (4)、支票: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付款的票据,是我国传统的票据结算工具,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帐。

  2)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方式:
  a. 支票结算 商业银行最主要或大量的同城结算方式是支票结算。支票结算就是银行顾客根据其在银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额开出支票,命令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从而实现资金调拨,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过程。
  b. 帐单支票与划拨制度。这是不用开支票,通过直接记帐而实现资金结算的方式。
  c. 直接贷记转帐和直接借记转帐。 这两种结算方式是在自动交换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动交换所交换的是磁带而不是支票。它通过电子计算机对各行送交的磁带进行处理,实现不同银行资金结算。
  d. 票据交换所自动转帐系统。    这是一种进行同城同业资金调拨的系统。参加这种系统的银行之间,所有同业拆借、外汇买卖、汇划款项等将有关数据输入到自动转帐系统的终端机,这样收款银行立即可以收到有关信息,交换所同时借记付款银行帐户,贷记收款银行帐户。
  (2)异地结算方式:
  a. 汇款结算    汇款结算(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又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b. 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业务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c.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授权其签发以进口商或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条款规定条件下必定付款或承兑的文件。
  d.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随着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投入银行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大型化和网络化改变了商业银行异地资金结算的传统处理方式。通过电子资金结算系统进行异地结算,使资金周转大大加快,业务费用大大降低。
  2、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作为商业贸易的手段之一,银行信用证是进口商的代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自身的信用,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承付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票据,即将所开票据当作是开给本行的票据。所谓信用证即是保证承付这些票据的证书。


  信用证的种类:
  1) 银行信用证
  汇票的接受人是银行,开证行或受其委托的保兑银行承兑开给自己的汇票,这种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证(Bank Credit)。
  2)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旦开立了信用证并将之通知了受益人,在其有效期间,如若没有开证委托人、受益人或已依据此信用证贴现汇票的银行的同意,不可单方面地撤销此信用证,也不可变更其条件。
  3)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卖方开出的汇票保证兑付,这种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而无此保证者则称为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4) 一般信用证和特定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证行特别指定某一银行贴现根据此信用证开出的汇票,这种信用证称为特定信用证(Special or Restricted Credit ),而不限定贴现银行者称为普通信用证(General or
  Open Credit)。

  信托业务
  信托(Trust),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从委托人来说,信托是为自己或为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管理或处理的一种行为;从受托人来说,信托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为管理、营运或处理信托人托管财产的一种过程。
  广义的信托还包括代理业务,如受托代办有价证券的签证、发行、收回、掉换、转让、还本付息以及代客保管物品等。
  信托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权是否转移,如果财产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则是信托关系,而代理则不涉及财产权转移。

  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是一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多边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托行为、财产转移          本金
  委托人---------- > 受托人-----> 受益人
  有关管理指示             受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信托方式划分:投资信托、融资信托、公益信托、职工福利信托。
  (1)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是以投资有价证券,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信托。它是由信托部门将个人或企业、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
  (2)动产或不动产信托
  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是由大型设备或财产的所有者提出的、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信托。
  (3)公益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是一种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基金,以用于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4、租赁业务
  1) 融资性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租赁。
  一般先由承租人自行从供货处选好所需设备,并谈妥交易条件,然后找出租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的专业子公司),要求后者按谈妥的条件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交纳租金。这时出租人支付了全部资金,等于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贷,因此又叫融资性租赁或资本性租赁。
  操作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又叫服务性租赁,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种特殊服务的租赁。    这种特殊服务主要是指设备的短期使用或利用服务,如出租人买下库房、车船、电子计算机等,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操作性租赁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保养、技术更新、使用频度不高的设备。
  3)出售与返租式租赁(Sale and Lease back)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出售以后又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
  这种租赁的后半段与一般租赁完全相同,只是增加了前半段的出售过程,财产所有者又变成了财产使用者。
  4)转租赁(Sublease ),是将设备或财产进行两次重复租赁的方式。
  国际租赁中通常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5、代理业务
  代理融通(Factoring )又叫代收帐款或收买应收帐款,是由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代顾客收取应收款项,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
  代理融通业务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一是商业银行或经营代理融通业务的公司,二是出售应收帐款、取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三是取得商业信用及赊欠工商企业贷款的顾客。
  三者的关系是,工商企业对顾客赊销货物或劳务,然后把应收的赊销帐款转让给银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后者向企业提供资金并到期向顾客收帐。

  6、银行卡业务
  1) 信用卡
  信用卡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工具和形式,具有“先消费”、方便消费者的特点。
  信用卡的种类很多,除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外,还有商业和其他服务业发行的零信用卡、旅游娱乐卡等。
  2) 支票卡
  支票卡又叫保证卡,供客户开发支票时证明其身份的发卡。卡片载明客户的帐户、签名和有效期限。
  3)自动出纳机卡和记帐卡
  自动出纳机卡是一种印有磁带、专供在自动出纳机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标明发行银行、卡片号码外,磁带上还记录有客户的存款户帐号、密码和余额。
  4)灵光卡和激光卡
  灵光卡又叫记帐卡、方便卡,是一种带微型集成电路的塑料卡片,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和储存的功能,卡片可以记录客户每笔收支和存款余额。

  7、咨询业务
  在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运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为企业提供丰富实用的经济信息。
  其主要内容有:企业财务资料资信评价;商品市场供需结构变化趋势介绍;金融市场动态分析。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这项比较特殊,单独列出

  1、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是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银行信用证方式,货币的收付形成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又须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送来实现。
  1)汇款结算业务
  汇款是付款人把应付款项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请求银行代替自己通过邮寄的方法,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接到付款人的请求后,收下款项,然后以某种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它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最后,两个银行通过事先的办法,结清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
  汇款结算方式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国际汇款结算业务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即电汇、信汇和票汇。
  2)托收结算业务
  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笔托收结算业务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
  西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托收结算业务为两大类,一类为光票托收,另一类为跟单托收。
  3)信用证结算业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主动请示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对自己的付款责任作出保证。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后,进口商将货款通过银行交付给出口商。
  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开证银行。

  4)担保业务
  在国际结算过程中,银行还经常以本身的信誉为进出口商提供担保,以促进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目前为进出口结算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1)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证书又称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被保证人履行职责的一种文件。
  (2)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书性质的凭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开出的担保文件。保证开证申请人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银行负责清偿所欠受益的款项。

  2、国际信贷与投资
  国际信贷与投资是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国际信贷与投资与国内资产业务有所不同。这种业务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国外借款者。
  1)进出口融资
  商业银行国际信贷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的对象,包括本国和外国的进出口商人。
  商业银行为进出口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口押汇,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的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运给进口商。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
  出口押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了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
  另外,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还有打包贷款,票据承兑,出口贷款等。

  2)国际贷款
  国际贷款由于超越了国界,在贷款的对象、贷款的风险、贷款的方式等方面,都与国内贷款具有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国际贷款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
  ⑴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贷款、企业贷款、银行间贷款以及对外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贷款。
  ⑵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这种期限的划分与国内贷款形式大致相同。
  ⑶根据贷款银行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单一银行贷款和多银行贷款。单一银行贷款是指贷款资金仅由一个银行提供。一般来说,单一银行贷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多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由几家银行共同提供,这种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参与制贷款。第二,辛迪加贷款。

  3)国际投资
  根据证券投资对象的不同。商业银行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外国债券投资和欧洲债券投资两种。
  ⑴外国债券投资。外国债券(Foreign Bond)是指由外国债务人在投资人所在国发行的,以投资国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外国债券的发行人包括外国公司、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外国债券的购买人为债权国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等,其中,商业银行是重要的投资者。
  ⑵欧洲债券投资。欧洲债券(Europe-Bond )是指债务人在欧洲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销售国以外的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
  欧洲债券是目前国际债券的最主要形式。
  欧洲债券有很多形式:
  ①普通债券(Straight Band)。这是欧洲债券的基本形式,其特点是:债券的利息固定,有明确的到期日,由于所支付的利息不随金融市场上利率的变化而升降,因此,当市场利率波动剧烈时,就会影响其发行量。
  ②复合货币债券(Multiple-Currency Bond)。债务人发行债券时,以几种货币表示债券的面值。投资人购买债券时,以其中的一种货币付款。
  ③浮动利率债券(Floating Rate Bond)。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的票面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而调整的债券。
  ④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Convertible Euro-Bond)。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事行授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将此种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中,外汇交易业务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外汇头寸、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等

银行理财业务的详细介绍和分类

4. 银行里面的个人理财是做什么的?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上成熟的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之下,个人理财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根据资料显示,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年平均利润率达到35%,年平均盈利增长率约为12%-15%。从发达国家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看,个人理财业务具有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益稳定等优势,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而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贴身的个人理财服务也成为近年来银行业竞争的主要焦点,花旗、汇丰、渣打、恒生、东亚等主要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理财套餐,针对不同收入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推动了港岛整体个人理财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反观国内,自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内最早挂出“私人理财中心”的牌子至今,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不争的现实。今年夏季,美林集团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03年中国内地百万美元富翁约有23.6万人,比上一年的21万增长了12%,这些富豪所掌握的财富总额已经达到了9690亿美元。若以人民币计算,即将近24万人成为了千万级别的富翁。而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BCG)的最新研究报告,在2003年亚洲理财市场(不包括日本)6.4万亿美元的管理资产中有3.29万亿来自大中华区。而该报告更预测到2008年北京举办下界奥运会时,大中华区的财富增长率将达到27%,为4.2万亿美元,且中国大陆将超越香港和台湾成为理财市场成长趋势中的领导力量。 

而国内被广泛引用的另一份调查结果则来自上海:该次抽样调查表明,大多数上海市民认为"未经专家指导的自发理财方案有很大风险";有87%的被访问市民表示会接受银行提出的理财建议,其中32%的市民"最感兴趣的是银行的理财咨询和理财方案设计";40%的人认为"应增加代理客户投资操作,提供专家服务",并"希望能与银行理财专家建立稳定和经常性的业务联系"。由以上调查结果可见,如何理好财,用好自己的钱,使之能够不断保值、增值,发挥更大的作用已经成为越来越多逐渐富裕起来的国人所共同关注的话题。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时至今日,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中高端个人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外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并在个人高端客户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5. 我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客户签订合同,我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

如果你是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你不承担责任。
如果你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则由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你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则应由你承担民事责任。
只要代理人没有超出代理权限,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如和客户签订合同超出委托代理的范围,那就需要承担该合同造成的所以不良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委托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本)

我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客户签订合同,我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

6. 中国工商银行有什么基本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的基本业务主要有六大块: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电话银行、公司金融、个人金融和金融衍生。
  一、银行卡的业务
  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信用卡发卡行及信用卡品牌最齐全的发卡行之一。陆续推出欧元信用卡、牡丹运通商务卡、牡丹银联卡、牡丹运动卡、新版牡丹交通卡等新产品;推进营业网点服务体系、VIP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建设;积极选择境外机构代理发卡,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卡组织合作。
  2007年末,信用卡发卡量2,338万张,实现消费额1,619亿元,继续保持发卡量及消费额双领先的市场地位。信用卡透支余额82.41亿元,增长59.5%。
  截至2009年末工商银行信用卡发卡量超过了5200万张,一年增加了近1300万张,增幅高达33%,不仅继续稳居国内信用卡第一发卡银行的地位,更在一年内连续超越美国发现卡、美国运通和第一资本三家世界级信用卡巨头,完美实现“三级跳”,成为仅次于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和花旗集团的全球第四大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以借记卡为平台的个人金融服务模式;凭借牡丹灵通卡一卡多户、一卡多能的优势,加强营销渠道整合;发挥牡丹灵通卡支付结算作用,分流柜面压力。2007年末,借记卡发卡量1.87亿张,增加858万张,年消费额4,543亿元,增长71.4%。
  工商银行积极推动芯片卡的推广应用,截至2012年5月末,工商银行各类芯片卡的发行量已超过550万张,稳居国内同业首位。其中芯片信用卡发卡量达538万张,较年初增长111万张,增幅为26%,理财金账户芯片卡等芯片借记卡发卡量近13万张。同时,工商银行还下大力完善芯片卡受理环境,工商银行90%以上的自助机具都可以受理芯片卡,为芯片卡的进一步普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电子银行
  电子银行业务继续在渠道、产品、客户和市场品牌方面保持市场领先地位。2007年末,已有4,013家网点建立了电子银行服务区;电子银行客户数8,096万户;交易额实现跨越式增长,达102.88万亿,增长127.5%;业务笔数占全行业务笔数37.2%,分流柜面业务作用进一步增强。
  2007年企业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85.74万亿元,个人网银实现交易额4.15万亿元,分别增长133.8%和205.1%;个人与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分别达到3,908万和98万户。连续五年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并首次获得“亚洲最佳存款服务网上银行”、“全球最佳存款服务网上银行”荣誉;在“和讯”第二届“网上银行评测”中,以绝对优势获得第一名;并荣获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2007年“中国最佳网上银行”奖项。
  电话银行产品和功能不断丰富,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07年,电话银行总呼入量2.5亿通,人工接听量2,851万通。在中国最佳呼叫中心评选中,荣获“最佳全国呼叫中心管理团队”、“最佳呼叫中心管理人”;在第四届亚太最佳呼叫中心评选中,获“中国呼叫中心特别贡献奖”。
  自助设备投入持续加大,自助银行网络快速扩展。2007年末,拥有自助银行中心4,890家,自动柜员机23,420台,自动柜员机年交易额10,696亿元,增长71.0%。
  三、电话银行
  上世纪90年代,工行就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统一的电话银行服务,并成功树立了工行电话银行的良好服务形象。工商银行的95588客服热线[32]  ,服务广大对公和对私客户。市民无论何时何地,只需拨打就可通过身边的电话,轻松享受到银行一系列方便、快捷、365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金融服务。
  一、解答营业的网点及营业时间。
  二、解答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的相关业务。
  三、解答信用卡业务咨询。
  四、解答求决类咨询。
  工行电话银行不仅业务种类繁多,功能强大,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超群的科技优势。
  1. 使用简单,操作便利:工行电话银行将自动语音服务与人工接听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您只需通过电话按键操作,就可享受自助语音服务和温馨人工服务的完美统一。
  2. 手续简便,功能强大:工行电话银行申办方便,您只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工行存折或银行卡到网点就可办理开户申请手续,享受账户管理的方便和投资理财的高效服务。
  3. 成本低廉,安全可靠:工行电话银行可以办理柜面及网上大部分业务,既节省时间,又降低成本。同时,工行采用最先进的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让您用得安心,用得放心。
  4. 号码统一,全国漫游:工行电话银行在内地各省市的服务号码均为95588,在香港为21895588。选择异地漫游,即可漫游回居住地区的电话银行,使您无需再承担长途电话费用。
  (1) 柜面注册:您只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地工行银行卡到网点办理,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开通电话银行。
  (2) 电话自助注册:您只要拥有工行银行卡及活期存折,即可通过95588语音提示或人工服务自助申请注册电话银行。
  四、公司金融
  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公司银行,截至2010年末,拥有412万公司客户。
  中国工商银行公司业务
  坚持信贷稳健发展,保持中国第一信贷银行地位。持续加强对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的信贷投放,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建设,丰富融资产品。2007年末,境内公司贷款余额29,149.93亿元,增长15.2%;境内公司存款余额34,026.83亿元,增长20.1%。[35]
  加强融资产品创新,完善金融产品联动营销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2007年末,境内有融资余额的小企业客户数44,963户,比年初增长23.3%。拥有28家国内代理合作保险公司、98家第三方存管业务合作券商、73家国内代理行,银保代理业务规模继续保持市场领先,银证、银期、同业及财政合作等机构业务全面深入发展。
  五、个人金融
  工商银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加快业务创新,改进客户服务,着力打造中国“第一零售银行”,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杂志“中国最佳国有零售银行” 奖项。
  坚持以维护和发展优质客户为重点,加快储蓄产品种类和工具创新,推动储蓄存款与各类理财业务协调发展,2007年末境内储蓄存款余额32,440.74亿元。
  大力发展以个人住房、个人消费和个人经营贷款为主体的个人贷款业务,提升“幸福贷款”品牌市场价值。2007年末,境内个人贷款余额7,521.13亿元,个人贷款市场占比排名第一。
  推动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量连创新高。陆续推出多款新股申购型、基金优选类、代客境外理财等产品,满足个人投资者不同需求。2007年共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35期、外币理财产品24期,累计销售额1,544亿元,继续稳居同业首位;代理销售各类理财产品9,643亿元,增长200.7%,基金代销额、基金存量、客户数量等多项指标、代销银行保险产品市场份额、国债销售额均稳居同业第一。境内实现各类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共计11,187亿元,增长182.4%。
  作为工商银行定位中高端个人客户的专属品牌,“理财金账户”[36]  服务不断升级。客户数已达302万户。截至2007年末,拥有贵宾理财中心1,112家,95588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开通专属通道,提供专属服务;开展“财富驿站”主题营销活动,提供增值服务;金融理财师(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数量分别达到5,083人和861人,同业占比27.2%和38.1%,稳居国内同业首位。
  六、金融衍生
  工商银行把发展资金业务作为推进经营转型和培育未来市场竞争力的战略重点,不断提高在境内外各类金融市场运作本外币资金的能力和水平。
  2007年,境内机构人民币融入融出量累计达60,967亿元,增长27.6%,其中融出资金41,133亿元,融入资金19,834亿元。全年外币货币市场交易量8,682亿美元,增长43.5%。
  作为银行间市场做市商,进行双边报价债券品种囊括全部5个期限、三类信用等级的债券,日常报价券种达12只;柜台市场做市报价债券达33支,2007年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量15.3亿元,市场占比继续保持第一。全年人民币交易类债券买卖成交量首度突破2万亿元。外币债券全年累计完成交易量51.2亿美元。
  人民币债券投资以防范利率风险为重点,主要参与投资中短期人民币债券。2007年末,人民币银行账户债券投资余额28,585.54亿元。面对美国债券市场因次按危机引起的剧烈动荡,积极调整外币债券投资组合,推动投资收益显著提升。
  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等人民币外汇交易产品,代客24小时外汇交易、外汇远期、掉期、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外汇交易产品服务,同时代客开展多种本外币理财和资产负债管理业务,并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黄金交易服务。2007年代客外汇资金交易量2,758.31亿美元。

7. 银行个人客户部是做什么的

  银行个人客户部是专门办理个人银行业务的。
  个人银行业务(Personal Banking Business)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服务。
  个人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业务包括本外币储蓄等各种存款业务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业务。
  存款业务
  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为个人提供的短期和长期借款业务。主要包括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医疗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额度贷款等等。
  支付结算
  主要指银行依托活期存款帐户,利用结算工具,为个人客户提供除存取款之外的消费、转账、汇款等结算服务,实现客户的货币资金转移和清算。
  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个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2]
  代收代付
  代收代付业务指银行利用自己的营业网点、结算网络等资源,为客户提供各种代理、分销或理财服务,包括:代扣代缴居民日常生活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代理企事业单位为其职工发放工资等代收代付业务。
  电子银行
  电子银行业务指银行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自助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自助银行、ATM(CDM)、POS等。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电子银行业正在向移动金融终端拓展。移动金融在金融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全面覆盖能力上已超越传统的桌面互联网时代的网上银行服务,比如通过调阅手机电话簿的手机号和姓名即可完成汇款的远程支付功能、通过NFC手机支付进行交易或消费的近场支付功能、通过手机银行进行银行网点预约排队、电影票、机票、餐厅、景点等预订的O2O金融和生活服务、通过NFC、二维码、声波、摇一摇等手段进行支付等信息的近距离交互功能、通过智能手机的LBS位置服务提供周边场所或服务的查询和预约等功能、通过手机银行自动提醒功能提供周期性的金融和生活服务的温馨提示。[3]
  投资理财
  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是指银行对特定客户提供的量身订做的、更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其资产负债和其他金融事务等更深层次金融服务。包括合理安排开支、合理投资、购买保险、购置住宅等不动产及其他私人财务问题。从2003年我国首款银行理财产品面世至今,银行理财市场已经走过了10年的发展历程。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二季度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续规模已达到9.85万亿。

银行个人客户部是做什么的

8. 1.保监会为何不设县级机构?2.现在保险市场代理人误导客户的现象很严重。3.办公费用可从保险公司分摊。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 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警告,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