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定义?

2024-05-11 03:12

1. 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定义?

2. 见义勇为的定义?


3.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从字面上讲,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其主要特征在于"义"和"勇"。"义"是指社会正义;"勇"是指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今天是常州市见义勇为宣传日,新时期大家又是如何理解见义勇为的呢?
市民:在路上碰到违法行为的事情,咱们作为公民,应该及时制止
市民:跟歹徒搏斗,你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怎么办呢?有时也要为自己考虑,还是要智取
市民: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可以挺身而出,包括财产生命之类的都可以理解为见义勇为
市民:火灾,或者路上碰到一些突发情况之类的,搭把手吧,也要看自己能力,能力不够还是要量力而行吧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见义勇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另一类是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而新时期见义勇为类型其实更加广泛,为了减少大家的"后顾之忧",政府早就出台了相关措施,充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 徐建方:几种类型我们都有明确,那些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要进行表彰奖励,特别是现在要进行抚恤保障,让见义勇为的人微笑起来,不能让他们流血流汗又流泪

什么是见义勇为

4.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伤保险条 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从字面上讲,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其主要特征在于“义”和“勇”。“义”是指社会正义;“勇”是指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 从法律上讲,《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什么是见义勇为?

6.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意思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见义勇为的例子】
郭钗,女,1976年出生,原河北省辛集市某医院护士。2004年2月27日,郭钗带着儿子正与幼儿园的一名老师说话,这时进来一名男子,掏出一把长刀向郭钗旁边的老师连刺3刀。见状,郭钗上前死死抱住歹徒及其拿刀的手,并提醒报警。这时幼儿园其他老师和孩子们都在楼上上课,受伤的老师忍着痛赶紧通知楼上的老师并报警。歹徒见有人抱住他不放,又掏出一把斧子,向郭钗连砍数十斧。郭钗当场牺牲,丧心病狂的歹徒又将她哭着要妈妈的孩子砍死。凶残的歹徒寻不着人就猛砸桌椅,这时闻讯赶来的民警将歹徒擒拿住。郭钗的壮举为保护幼儿园的63名孩子赢得了宝贵时间。  

7. 见义勇为的规定是什么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规定是什么

8. 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过去,人们多从思想和伦理道德上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价,很少从法律层面上去做分析和研究。以下来了解见义勇为的定义及相关内容。
  见义勇为的定义1  根据《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1、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
  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扩展资料: 
  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政策 
  南京规定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
  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见义勇为的定义2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我给你分析一下 首先不你不能保证被群殴的人是好人 也不能确定群殴他的人是违法犯罪分子 假如群殴者是违法犯罪分子 那么你的行为是构成见义勇为的条件的 但是你拿刀砍伤了人也分情况 如果你砍伤的人在你砍伤他之前对你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你砍伤了他 就算防卫过当 如果没有威胁到你的情况下你砍伤了他就属于故意伤害罪了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定义3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目前各地关于见义勇为保障条例中都有涉及,但对其界定也不尽一致。《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保护灾、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以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排除自然灾害事故中表现英勇,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通过比较上述各地法规关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第一,目前我国的见义勇为立法,都认为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不恰当的。见义勇为是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这种维护的前提是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处于危险状态。这种危险来源于人和自然两方面因素。人的因素表现为违法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犯,这时见义勇为表现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自然因素表现为自然力量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时见义勇为就表现为抢险救灾。“天灾”、“人祸”都将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形成不利益,造成损失,对这种利益的挽救或损失的防止都可成立见义勇为,从而均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第二,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这也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以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而且对事迹突出,并不能做出很好的界定。所以,见义勇为的概念不应包括如贡献突出、表现突出等要素,这些要素可以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时作为一定的评价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见义勇为从法律角度可以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的合法救助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三种:一,法律明文规范的特定义务;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某种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即救助者与被救助者,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某种具体义务。只有当行为人无上述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才可以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 
  危难救助,是指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该行为必须是积极作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为危难救助。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危难救助行为时还应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具备这种危险性,只为他人提供一般的管理或服务,只能称为无因管理而不属于见义勇为。社会之所以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褒奖,视见义勇为为高尚的道德行为,其原因在于见义勇为者能为常人所不能为。在危难时刻,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舍身取义,这是常人很难做到的。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意思 
  见义勇为是不负义务而主动管理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事务,其性质是合法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主观要件决定了并非一切客观上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均能称为见义勇为,如为获得报酬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因缺乏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要件,不应列入见义勇为之列。所以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只能是见利勇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学说:
   1.无因管理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无因管理,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二,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我们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进行比较,可知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见义勇为行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主体均为自然人。其二,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三,行为人客观上均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且表现形式都是积极的作为。其四,行为人都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第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均与无因管理相同。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如同一切无因管理行为一样,其法律性质属合法的事实行为。立法宗旨都在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见义勇为虽然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但它只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与其他无因管理行为相比较,又有扩展和延伸,主要表现为:第一,见义勇为的构成不但具备一切无因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而且还有进一步的特殊要求:在客观要件上,见义勇为行为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往往可能损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而无因管理行为一般不具有此种人身危险性。在主观要件上,见义勇为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意图,而且还应限定为只能是出于该意图而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体现出比一般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更为高尚的道德标准。第二,见义勇为客体范围的广泛性。见义勇为行为作用的对象,超出了无因管理中管理自然人、法人事务的限制,还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逃的罪犯等,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及于的领域。
   2.正当防卫说 
  该说认为,见义勇为实质上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它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其他危险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两者都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通过比较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不难看出某些正当防卫行为就是见义勇为行为,它与见义勇为行为有重合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不同。正当防卫侧重于强调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排除或减轻防卫人的刑事、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行为不一定产生刑事、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更应侧重于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其次,从行为的目的来看,正当防卫目的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保护自己利益以外的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最后,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见义勇为行为针对的不仅包括不法侵害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危险,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
  由此可知,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是等同的。见义勇为行为因危险产生的原因不同,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只有为他人利益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正当防卫才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只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从而排除或减轻其刑事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