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2024-05-20 06:43

1.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如下: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 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011年开始,一方为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农业户口一方可以享受;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3、年满60周岁。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二、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奖励标准为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国家特扶)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农村和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不管男方年龄(初婚、复婚家庭);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2.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法律分析: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3.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法律分析: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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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4.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法律分析: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旁耐顷扶助制度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亩罩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运陆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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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2、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3、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6. 计划生育奖励金领取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员。2、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人员。只要两夫妻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则可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这对于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来说也是一种奖励,大家可以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若满足则可以前往当地相关部门领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7.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复审、公布;5、拨付资金。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渠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
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怎么办理

8.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如何办理

	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复审、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