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流通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区别

2024-05-18 14:32

1. 关于上市公司流通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区别

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指参与中国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资人。根据流通股东投资资金量的大小,通常将投资人分为“散户”、“中户”、“大户”、“机构投资者”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流通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区别

2. 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案例有见过吗

如果公司股全分散/且为第一大股东,就有可能  查看原帖>>

3. 上市公司子公司与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业态相同,算不算同业竞争

道理很简单啊。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上市公司是卖电视机的。如果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新设立一家和上市公司并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卖电视机的。那你认为,假设这两家都是卖电视机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产生了冲突怎么,抢客户怎么?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呢,还是维护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以前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偏向于新公司,为什么?因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东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东(包括股市投资者)分享的。所以,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业务。不能另立山头。

上市公司子公司与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业态相同,算不算同业竞争

4. 请教:控股股东参股(超过30%)一家与上市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吗?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我的理解是看这30%是否已达到实际控制地位,如果是的话,应该属于同业竞争。  查看原帖>>

5. 一PE同时持有两家拟上市公司5%~10%股份,且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市障碍

个人认为,从现有规定看,不构成上市障碍。理由如下:1、PE投资机构不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违反首发管理办法(主板第19条、创业板第18条)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2、PE投资机构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但是PE机构与关联方的业务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两个发行人与PE机构都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应该是可以解释清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规定。《主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查看原帖>>

一PE同时持有两家拟上市公司5%~10%股份,且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市障碍

6. 拟上市主体与参股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法规里对同业竞争的要求是,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能存在同业竞争。上述情况下,如果A只是参考,不参与实际经营(即不控制C),个人觉得应不属同业竞争  查看原帖>>

7.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营业范围一样构成同业竞争吗

不购成。同业竞争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
而子公司当然可以和上市公司营业范围相同,子公司本身是纳入上市公司报表范围内的,不会因为关联交易不公允而产生上市公司报表问题。
而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出现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会影响上市公司报表。只不过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会抵消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营业范围一样构成同业竞争吗

8. 参股企业的控股股东投资同行业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查看了下去年律师协会和证监会联合举办的律师培训讲义,发现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为:2、同业竞争的审核要点◆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超过5%的股东经营同类业务的,不属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但不能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股权分散时应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证券法的同业竞争问题,而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问题。◆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1:同业中心说:即只要经营同种业务,及构成同业竞争。观点2:竞争中心说:虽经营同种业务,但不具有竞争关系,如实披露即可,可不认定为同业竞争。目前证监会内部认识也不统一,发行部从严把握,从整体上市角度,以同业中心说把握。例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境外有同种业务,但境内没有,可以认可。除此之外,不认可市场分割理论。(目前上市部在审核并购重组时,可以认可竞争中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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