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经济制裁的国家是什么?

2024-05-14 09:18

1. 被经济制裁的国家是什么?

第一类、受联合国、美国制裁的国家:包括伊朗、苏丹、朝鲜、叙利亚、古巴,这5个国家是受联合国和美国制裁的,国际银行和新加坡本地银行大部分拒绝办理这些国家的任何业务。 
第二类、受美国、欧盟等单方面制裁的实体:例如俄罗斯。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的国防、金融和能源等行业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查询显示,当前位于美国制裁名单上的俄罗斯银行多达94家(含分支行),其中包括该国最大的银行之一的莫斯科银行。
第三类、疑似为受制裁实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国家:例如阿联酋(主要是迪拜、阿布扎比、沙迦等酋长国)、沙特等,来自这些国家的美元付款,涉嫌为高风险个人/组织(如伊朗、ISIS)提供金融服务,会被美国核查,或者新加坡的一些银行为避免摊上事儿,也会主动进行申报。随着反恐反洗钱法的实施,一些银行开始严查境外尤其是阿联酋的美元汇款。
第四类、未受制裁但高风险国家:例如土耳其、巴基斯坦等,这些国家与恐怖组织牵扯不清、国内政局不稳,与美国若即若离,被制裁的可能性较大。对于这些国家的业务,银行也是比较谨慎的。



经济制裁,是指采用断绝外交关系以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
一般认为,财政、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制裁均属于经济制裁。一般而言,常见的方式包括:实施贸易禁运、中断经济合作、切断经济或技术援助等。但经济制裁也是一把双刃剑,制裁国也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从广义上说,军火贸易等制裁也属经济制裁范畴。在财政与金融管理中,经济制裁,是指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中,对违背经济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给予的惩罚。

被经济制裁的国家是什么?

2. 国家之间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 经济制裁最初是战争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削弱敌对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削弱敌国的作战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三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3. 制裁一个国家什么意思

国家与国家的制裁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
经济制裁最初是战争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削弱敌对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削弱敌国的作战能力。
经济制裁的关键是有大多数人的支持。如果仅有一个或是两个国家拒绝同别国进行贸易,那么,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整个世界实行经济制裁,他们有时也可能会逆流而上。

制裁一个国家什么意思

4. 国家与国家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国家与国家的制裁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
经济制裁最初是战争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削弱敌对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削弱敌国的作战能力。
经济制裁的关键是有大多数人的支持。如果仅有一个或是两个国家拒绝同别国进行贸易,那么,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整个世界实行经济制裁,他们有时也可能会逆流而上。

5. 国家与国家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国家与国家的制裁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经济制裁最初是战争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削弱敌对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削弱敌国的作战能力。经济制裁的关键是有大多数人的支持。如果仅有一个或是两个国家拒绝同别国进行贸易,那么,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整个世界实行经济制裁,他们有时也可能会逆流而上。针对某一国所采取的强制行动。现代意义上的制裁基本有两种形式:一是个别国家或国家集体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二是国际组织(首先是联合国)组织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一般都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禁运(武器、粮食、技术设备及其他物品);中断外交关系和人员往来;减少或中止贷款、贸易及援助等。这些方式基本上都是非武装性的,现代国际社会普遍反对采取武力制裁。根据《联合国宪章》,制裁行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从联合国通过决议的数量可以看出,安理会并不经常动用制裁的手段。从联合国成立到1990年,安理会通过的经济制裁决议只有两例:罗得西亚(1966)和南非(1977)。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采取集体经济制裁的行动日渐增多,在过去十多年中,安理会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亚、海地、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安哥拉的安盟部队、苏丹、塞拉利昂、南斯拉夫联盟(包括科索沃)、阿富汗、厄立特里亚及埃塞俄比亚采取了制裁行动。自1990年海湾危机爆发至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前,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63个有关伊拉克问题的决议,对伊实行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并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对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核查、销毁。截至1990年8月6日,安理会总共通过了661项决议,而其中制裁决议占了相当小的部分。这主要是因为相关国家往往很难在一个具体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制裁决议很难通过。每一次制裁决议出台的幕后都有着相关国家之间大量的磋商、谈判与妥协。按照规定,所有制裁决议的通过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批准,而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对任何安理会决议的否决权,因此,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制裁行动均不可能针对五常中的任何一国。冷战时期,由于美苏两大阵营对垒,当时所存在的危及和平的行为或者实际的侵略也基本上是美苏及其代理人,因此制裁决议很少获得通过。比如,从1972—1990年,在联合国有关制裁以色列的决议上,美国动用了30多次否决权。1992年5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57号决议,决定对南联盟实施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制裁,以惩罚其派兵支持波黑和克罗地亚境内塞族的武装行动。朝鲜核试爆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718号制裁决议,朝鲜成为冷战结束以来被安理会制裁的第15个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国家与国家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6. 国家与国家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国家与国家的制裁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经济制裁最初是战争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削弱敌对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削弱敌国的作战能力。经济制裁的关键是有大多数人的支持。如果仅有一个或是两个国家拒绝同别国进行贸易,那么,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整个世界实行经济制裁,他们有时也可能会逆流而上。针对某一国所采取的强制行动。现代意义上的制裁基本有两种形式:一是个别国家或国家集体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二是国际组织(首先是联合国)组织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一般都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禁运(武器、粮食、技术设备及其他物品);中断外交关系和人员往来;减少或中止贷款、贸易及援助等。这些方式基本上都是非武装性的,现代国际社会普遍反对采取武力制裁。
根据《联合国宪章》,制裁行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从联合国通过决议的数量可以看出,安理会并不经常动用制裁的手段。从联合国成立到1990年,安理会通过的经济制裁决议只有两例:罗得西亚(1966)和南非(1977)。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采取集体经济制裁的行动日渐增多,在过去十多年中,安理会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亚、海地、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安哥拉的安盟部队、苏丹、塞拉利昂、南斯拉夫联盟(包括科索沃)、阿富汗、厄立特里亚及埃塞俄比亚采取了制裁行动。自1990年海湾危机爆发至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前,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63个有关伊拉克问题的决议,对伊实行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并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对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核查、销毁。截至1990年8月6日,安理会总共通过了661项决议,而其中制裁决议占了相当小的部分。这主要是因为相关国家往往很难在一个具体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制裁决议很难通过。每一次制裁决议出台的幕后都有着相关国家之间大量的磋商、谈判与妥协。按照规定,所有制裁决议的通过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批准,而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对任何安理会决议的否决权,因此,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制裁行动均不可能针对五常中的任何一国。冷战时期,由于美苏两大阵营对垒,当时所存在的危及和平的行为或者实际的侵略也基本上是美苏及其代理人,因此制裁决议很少获得通过。比如,从1972—1990年,在联合国有关制裁以色列的决议上,美国动用了30多次否决权。1992年5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57号决议,决定对南联盟实施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制裁,以惩罚其派兵支持波黑和克罗地亚境内塞族的武装行动。朝鲜核试爆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718号制裁决议,朝鲜成为冷战结束以来被安理会制裁的第15个国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7. 国家之间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经济制裁最初是战争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削弱敌对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削弱敌国的作战能力。
一、版权有地域性保护吗
版权有地域性保护。在我国的和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的相应法律规定不同。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地域性保护问题涉及到著作权的特征这方面的内容,著作权的国际化与地域性是不矛盾的。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地域性特点,是指在一个国家依法授予的权利,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特征还有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二、国家标准有法律效力吗
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率,国家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标准指的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之间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8. 联合国制裁措施包括

联合国制裁措施包括那些?联合国制裁措施包括: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联合国的制裁有以下特点:
1、制裁效果可能有限,被制裁对象可能找到规避制裁的方法,联合国成员国也可能不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对已经查明而且长期存在的违反行为,安全理事会应当对那些破坏制裁者实施二级制裁。”
2、制裁决议不易通过,不同成员国之间可能存在博弈。
3、一旦决议通过,所有成员国均有义务执行。
4、联合国的决议效力并不直接及于成员国内的个人、企业等主体,而是通过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法规实现制裁效果。各制裁委员会将对各成员国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