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修正)

2024-05-20 20:23

1.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
    (五)协调和处理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大中型项目进行规划及审核;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行业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有关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进行设计审查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具体比例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应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检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第八条  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第九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其他散装水泥专用设备在城区运行、安装和使用时,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散装车及设备外观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贵州水泥厂、贵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后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专项资金实行代征的,代征单位按实际入库数额的0.2%提取代征业务费。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季缴纳,季后10日内必须缴纳。
    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十三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四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按征收数额的10%上缴,作为全省集中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上缴省的部分就地按比例缴入省级金库。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修正)

2.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参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管理,原《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一、非道路的范围
道路一般有以下地方: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二、拆分发票违反什么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拆分发票属于第三条属于违法行为。
三、上学小学生学籍是怎么规定的
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条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3.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
  (五)协调和处理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大中型项目进行规划及审核;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行业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有关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进行设计审查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具体比例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应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检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第八条 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第九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其他散装水泥专用设备在城区运行、安装和使用时,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散装车及设备外观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每吨缴纳5元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贵州水泥厂、贵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后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其专项资金由购入地的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专项资金实行代征的,代征单位按实际入库数额的0.2%提取代征业务费。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季缴纳,季后10日内必须缴纳。
  征收和代征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四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按征收数额的10%上缴,作为全省集中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上缴省的部分就地按比例缴入省级金库。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
  (三)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六)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4.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参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管理,原《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法律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条  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