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24-05-15 21:15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 (含供热配套费92元)。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发〔2016〕20号)精神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费征收范围:      (一)城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      (二)镇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      (二)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四条  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配套费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二)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并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  严格配套费免收范围。免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和地下建筑(含地下停车库)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擅自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6月15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办发〔2017〕13号)、2018年11月19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工业项目报建“零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年8月8日印发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9号)关于“纯工业类厂房”减免意见的条款等不再执行。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内容介绍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追缴。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8. 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市政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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