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怎样才会生效

2024-05-05 14:39

1. 股权质押合同怎样才会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除非约定了生效要件,并且股权质押合同生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主债权;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合同没有日期是否会生效呢法律的具体规定有什么
合同没有注明履行日期的,若符合法定条件的,也是生效的。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以股权转让合同为例,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是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但有两种例外:其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二、口头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合同怎样才会生效

2. 股权质押合同怎么生效

登记就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股权出质意味着什么
公司股权出质意味着有两种情况:
1、大股东缺钱,债权人要求公司以大股东的股权做质押;
2、公司缺钱,比如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公司需要提高产能,需要融资度日,无论是银行借款,或者民间融资,都有可能要求大股东用股权质押担保。
一、股权出质主要有以下风险:
1、双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2、未办理出质登记的风险;
3、出质人擅自转让出质的质权的风险;
4、出质人不是股权的有权处分人的风险等。
二、股权出质的风险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质量就像股权转让一样,质权人接受股权质量意味着从质权人手中接受股权的市场风险。股价波动的频率和幅度远远大于传统的担保实物资产;
2、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掏空公司的现象;
3、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法律风险现行股权质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着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则的优先受偿权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具有特殊性。
综上所述,股权出质是将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债权质押在哪里办登记
债权质押在一般是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股东的个人股权可不可以质押贷款吗
股东的个人股权可以用于质押贷款。但是一般情形,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440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
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一、股东把股权质押后债务怎么处理
股东出质股票的,股东以其出质承担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折现偿还债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公司股权已质押可否转让
公司股权已质押一般不可以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转让。股权转让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进行质押,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4. 股权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合同若是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会具有法律效力。股权质押需要登记才能设立。
一、口头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二、合同用蓝色圆珠笔写是否生效
合同用蓝色圆珠笔写生效。
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合同签订一定要用什么颜色的笔,所以可以使用蓝色的圆珠笔。合同有效的要件有需要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共同实施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如何判断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5.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一、民法典中质押合同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出质人有什么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o、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6.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是,出质人与质权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质押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办理了股权的出质登记。
一、股权质押规定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二、企业转让股权质押的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一般规定具体如下:当事人如果以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出质行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如果是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做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5、如果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 股权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合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权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8. 股权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法律分析: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