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2024-05-03 23:50

1. 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1、《民法典》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2. 三角债如何起诉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面临到资金的短路,是需要去进行借贷的,但是到期了无法偿还的时候,发现被人欠自己钱,但是自己还不上自己借的钱形成了三角债务。那么,三角债可以起诉吗?今天,的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阅读。一、三角债可以起诉吗      可以,依据相对性的原则,在三角债务中,债权人只能起诉自己对应的债务人,而不能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企业三角债的解决方案      在设计关于“三角债”的最优解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已提出了三种解:      (1)成立一个“清债中心”;      (2)把债权转化为股权;      (3)改革资金市场,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以确保商业信用的发展。这三个解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需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三角债首先,经验事实表明:成立“清债中心”,并不必然会解决“三角债”,我们仍然应当弄清,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三角债”?      其次,把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建议,可以使部分债务锁链迅速消失,但如全社会都采取这种解法,则会产生两个问题:      (1)对于净债权企业来说,其出借债务的决策并不等于投资决策,如让债权转化为股权,会引起资源误置,因出借债决策与投资产权决策应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约束;      (2)变债权为股权的方案并不能缓解流动资金被占用的问题,“三角债”中被拖欠的款项大量是商业信用,占用的主要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因此,一旦债权转化成了股权,净债权企业仍然没有得到其急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生产。      第三,改革资金市场与建立惩罚制度的解法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真正改革。三、三角债导致后果      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此外,“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由于拖欠,流动资金更显不足,在短期信用拆借市场与投资市场上,资金价格则易受黑市操纵;由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面临被拖欠的问题,其利润也就难以实现。结果,本来比较清晰的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整个经济而言,会反映成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令人奇怪的是,即使政府通过注入资金而干预“三角债”,有时并不能使“三角债”缩小(比如1991年的中国),而有时却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1992年6月至12月的中国经济)。中国企业的大多数也已深深地陷于“三角债”的危机之中。8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嘲笑乡镇企业家是“流氓企业家”,而乡镇企业也反讥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养尊处优是“波斯猫”。在80年代后期,高层领导人呼吁“把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引人到国有企业中来”的时候,当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已被“三角债”搞得焦头烂额的时候,民营中小企业的确风光了一段时间。但好景不长,“三角债”的困扰终于降临到民营企业的头上。      以上就是的为您整理的关于三角债可以起诉吗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所述,三角债务是可以起诉的,但是起诉的对象是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分清楚定义。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的律师进行咨询。

3. 如何解决“三角债”?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1、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一、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民法典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二、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如何解决“三角债”?

4. 如何解决“三角债”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
1、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
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之后会怎么样
(一)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五)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二、担保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5. 三角债怎么处理

所谓的三角债务,它主要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者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一种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一种连锁债务关系。那么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
二、三角债务如何转移有效      债权债务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首先是要搞清楚各自应承担的数额,然后变更债权、债务人,如甲欠乙的钱,乙欠丙的钱,乙可以把对甲的债权转给丙,乙就可以从容退出三角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三角债务的有效转移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循双方的有关约定相关规,并且第三者有知情权,避免引发纠纷。同时,债权债务转移证明要约定双方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并很好的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三角债怎么处理

6. 三角债可以起诉吗

可以,依据相对性的原则,在三角债务中,债权人只能起诉自己对应的债务人,而不能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一、企业三角债的解决方案
在设计关于三角债的最优解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已提出了三种解:
(1)成立一个清债中心;
(2)把债权转化为股权;
(3)改革资金市场,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以确保商业信用的发展。这三个解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需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三角债首先,经验事实表明:成立清债中心,并不必然会解决三角债,我们仍然应当弄清,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三角债?
其次,把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建议,可以使部分债务锁链迅速消失,但如全社会都采取这种解法,则会产生两个问题:
(1)对于净债权企业来说,其出借债务的决策并不等于投资决策,如让债权转化为股权,会引起资源误置,因出借债决策与投资产权决策应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约束;
(2)变债权为股权的方案并不能缓解流动资金被占用的问题,三角债中被拖欠的款项大量是商业信用,占用的主要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因此,一旦债权转化成了股权,净债权企业仍然没有得到其急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生产。
第三,改革资金市场与建立惩罚制度的解法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真正改革。
二、三角债导致后果
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此外,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由于拖欠,流动资金更显不足,在短期信用拆借市场与投资市场上,资金价格则易受黑市操纵;由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面临被拖欠的问题,其利润也就难以实现。结果,本来比较清晰的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整个经济而言,会反映成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令人奇怪的是,即使政府通过注入资金而干预三角债,有时并不能使三角债缩小(比如1991年的中国),而有时却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1992年6月至12月的中国经济)。中国企业的大多数也已深深地陷于三角债的危机之中。8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嘲笑乡镇企业家是流氓企业家,而乡镇企业也反讥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养尊处优是波斯猫。在80年代后期,高层领导人呼吁把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引人到国有企业中来的时候,当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已被三角债搞得焦头烂额的时候,民营中小企业的确风光了一段时间。但好景不长,三角债的困扰终于降临到民营企业的头上。

7. 一般三角债法院怎么判

一般三角债法院怎么判如下:1、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三角债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什么:1、明确债权债务主体;2、查看债权债务证据;3、审查债权债务合法性;4、裁决代为偿还债务;合法的三角债务,只要三方当事人都无异议,法院可以在下判决的时候裁决代为偿还债务,由其中的一方来承担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般三角债法院怎么判

8. 民间个人三角债怎么起诉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出现三角债务的,如果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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