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2024-05-19 06:13

1.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法律分析: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2.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含: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3.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什么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
2、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3、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4、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
5、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6、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
7、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8、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以及登记程序
管辖机构:
不动产登记归国土局登记机构管辖。中国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程序:
1、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
2、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4、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什么

4.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含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等等。一、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含哪些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含: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二、不动产登记归哪里的登记机构管辖中国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三、不动产登记程序是怎样的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5.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含: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6. 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以下:(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物权法对于登记机构职责的问题只是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7. 登记机构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
一、办理二手房过户流程
办理二手房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书、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证等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
4、如果符合登记条件,核发新的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查询有效期几天
没有有效期。
不动产统一登记涵盖土地、房屋、草原、领地、海域等类型,国土部要求,要对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及网络资源进行整合集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
国土部表示,各地要实现2015年下半年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16年则要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搭建在国土部统一建设的“国土资源云”上。
三、房子过户需要哪些手续和费用
房子过户需要登记费和工本费,具体的过户流程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按照要求,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等需要的材料;
3、受理后,审核提交的材料;
4、审核通过,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8.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什么

一、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也就是说,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个统一”的要求,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由哪个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以下是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什么
1、依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不动产予以登记,在登记前,有义务对登记申请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为不动产权利人。
2、妥善管理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同时对登记申请人发放权属证书。
3、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登记进行更正,以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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