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公私合营的真相是什么?

2024-05-20 01:42

1. 1956年公私合营的真相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涉产权的十类历史错案应予纠正。
第五条对于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公私双方应当对企业的实有财产进行估价,并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加以清理,以确定公私双方的股份。
第六条对于企业财产的估价,公私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酌财产的实际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对于企业生产作用的大小,协商进行。 企业财产的估价,应当有职工的代表参加;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机关派人指导。

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着鼓励和指导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转变为公私合营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人民政府核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私合营

1956年公私合营的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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