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什么案件?

2024-05-18 22:18

1.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什么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三)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七)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什么案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哪些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三)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七)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3.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哪些一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有必要做为法律类推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哪些一审案件?

4. 什么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5.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有必要做为法律类推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什么案件

6. 最高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7.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

8.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哪些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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