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该管P2P

2024-05-18 14:39

1. 银保监该管P2P

       近日,某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在回答出借人诉求时说:“我们不管P2P,我们只管发牌照的银行、保险等……”这样的答复,不仅是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无视,更是对广大出借人财产受损的漠视,但我要说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认知能力的轻视。为什么说银保监该管P2P?
  
  
          第一,规章的直接授权。行政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所以说执行规章是依法行政的范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早在201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办联合制订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等四部委(室)依据多部法律法规联合制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这两部属于法律范围的多部门联合规章都明确规定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概括地说,银保监会应该管P2P网贷业务、管理制度、实施行为,指导风控和部门协调。需要说的是,上述两部规章都是zg银保监会牵头或参加制定发布的,现在却不执行!由此可见,金融监管政令不畅、法令受阻的状况多么严重!
  
         第二,法律的专项授权。银保监工作人员说我们只管持有金融牌照的,那么法律依据在哪里?没有牌照的擅自违法金融行为谁来管?下面具体分析一下。首先弄清楚金融牌照是什么?简单说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和备案登记的,就称为有金融牌照,否则视为没有金融牌照。按照某银保监会工作人员的逻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只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和备案登记的,P2P网贷机构没有许可批准和备案登记,所以我们不管。虽然银保监会的接待工作人员关于不管p2p的答复是履行职务行为,但是究竟哪个机构管?应该是法律说了算。请问,法律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谁来管?《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规定怎么办,《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均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活动的都要监管。也就是既要管依法设立的,也要管非法设立的;既要管批准许可的,也要管擅自经营的;既要管有经营牌照的,也要管没有经营牌照的。
  
      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非法设立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就需要银保监会依法来监督和管理。现在已经确认,“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P2P网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的是金融中介服务活动。截止2020年末网贷业务清零时,人+贷和玖+富等几家头部平台均没有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属于未经批准或许可(没有牌照)的公司平台,依据已经生效的多地法院裁判认定,两家网贷平台所从事的自然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该管。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银保监该管P2P

2. 关于中国对p2p行业监管有什么措施

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清晰,明确设定了P2P业务范围的4条红线:
1、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2、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3、不得搞资金池
4、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p2p的政策监管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 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则等待出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2016年4月8日上午,央视广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证实,央视广告中心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在央视做公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这一规定在大概半个月前就已经执行,目前尚无一家P2P公司拿到银监会证明。

p2p的政策监管

4. 银监会到底如何对P2P进行监管?

 银监会到底如何对P2P进行监管?  目前银监会已经重组架构,增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并指明该部对P2P行业进行监管  参考:rylc9.
  现在还在商议阶段,但肯定会提升入门标准,帮助企业建立风控体系。像合时代这样的第三方托管,就是行业标准。
  p2p什么时候纳入央行银监会监管  。。。。。。。你想多了  p2p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监管不到~~最多只则出台法规~~~
  银监会对p2p监管什么时候开始  具体的监管时间还没确定,银监会首次提出十大监管原则如下: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专案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资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资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资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资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装置、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资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专案,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资讯披露、充分的提高资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资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援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专案一一对应的原则。
  银监会一旦监管p2p收益会降到多少  这个不好说的。  降肯定会降的,我投的互贷还没有降呢。
   
  p2p理财公司被银监会监管了吗?  是的,被监管了
  是的,相关的监管政策已出,现在是过渡阶段,所以现在选择平台的话,可以先看看平台是否有银行存管,目前还没有存管的平台就果断的遮蔽吧。
  银监会现在有没有直接监管p2p  P2P行业归属银监会监管,这个是确定的。  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网路借贷资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对发展了多年的网路借贷行业(P2P行业)释放具体的监管思路。
  银监会监管 p2p 为什么利率下降  关于网贷的硬性规定现在并没有,下降的只是投资人的收益。应为收益太高实体企业无法承受。
  银监会进行机构调整后,P2P由哪个部门监管  由银监会下属的普惠金融部进行管理。  以下为此次银监会机构调整具体细则:  依法监管、为民监管、风险监管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的重大决策和国务院转变 *** 职能的要求,银监会党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改进银行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意见建议,借鉴危机后世界各国强化金融监管的普遍做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 *** 不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着眼于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对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  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援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二是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资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强化监管主业,倾斜资源,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银监会成立10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与各部委的对口联络和对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  二是强化依法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提升监管威慑力。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旨在提升银监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现场检查局将按照“资讯共享、查处分离和适度结合”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法规部在监管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和审查,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调整后的监管框架将突出监管权威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本次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推进监管服务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资讯公开和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  三是强化权责厘清,简政放权,为创新预留空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本着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四是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推进政策和规制统筹。金融监管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规制体系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巨集观经济部门和地方 *** 进行政策协调,拟定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巨集观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将更好的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公平竞争。  五是强化金融服务,归并功能监管,加强为民监管和薄弱环节服务合力。为适应现有业务布局和形势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风险”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统筹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创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有效联动的架构体系。调整后的架构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分工合作,更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效。
   

5. p2p 保险公司承保 监管

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增信合作,主要是指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这类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出借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这意味着,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如果借款人无法按规定还款,则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赔偿损失,为平台起到一定增信作用。2、产品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对P2P交易资金、账户安全、信用标的借款人人身安全等进行承保,主要合作险种为账户安全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借款抵押物保险及信用保险等。此外,还有为平台高管提供避责服务的董监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而一般来说,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借款抵押物保险通常会打包合作。3、业务合作,更像是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与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共赢之举。一个案例是,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持有约定保险公司的保单,在网贷平台提出保单质押借款申请,网贷平台发挥信息中介作用,将借款信息公布在网站供投资人选择;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闲置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实际上保险公司相当于为网贷平台借款人提供了信用背书。4、渠道合作,就是将P2P网贷平台作为保险公司产品的网络销售渠道,如此前某平台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万能险。比较靠谱的模式,从官方的口径看,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更让P2P平台与金融机构的“联姻”愈加频繁。也就是说资金安全保障和履约保障的“联姻合作”模式比较靠谱。资料来源:搜狐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p2p 保险公司承保 监管

6. P2P监管规则避免风险有哪些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7. 听过p2p监管政策要出台了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此次监管政策对于P2P行业的利好:

  第一,《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终止了之前各界对于P2P网贷是否处于法律边缘地带等话题的争议,应该说此次《意见》为P2P网贷企业的合法地位进行了正名。
  第二,《意见》第八条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表明了P2P网贷平台从事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性。

  前期,P2P网贷行业多家平台寻找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商谈资金托管业务无果,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给行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一剂强心剂。

  P2P网贷行业资金银行托管合作业务将逐步上演,不合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托管方式也将逐渐离开P2P网贷市场,P2P网贷行业发展将更加规范化。

  此次《意见》出台对于P2P网贷行业的最重大的意义是为其正名,确立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为P2P网贷指派了明确的监管机构,为后期资金在传统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及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听过p2p监管政策要出台了

8. 银保监会将加强相关监管了吗?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2018年第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并对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和风险防控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2018年第一季度末,173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8%,较上季末下降3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7%,较上季末下降2.9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4%、243%和309%。经审议,120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48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当前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银保监会将对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对流动性风险较大的公司继续加强跟踪监测,督促公司切实抓好风险防控工作。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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