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代为保管”

2024-05-06 07:15

1. 如何理解“代为保管”

侵占行为的显著特点,就是他人的财物在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所持有,这是构成侵占行为的前提。侵占罪在客观上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的行为,而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侵占行为。如何理解代为保管?一种是从严理解,即要求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地将其财物委托对方保管,该财物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这是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和根据作出的解释;另一种是从宽理解,即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保管关系,只要是基于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代为保管,就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应有所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前者看重的是一种事实上的保管行为,而后者出于民事行为有效性的考虑,更多地强调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作为一种事实上的保管行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替财物持有人保管了财物,即成立“代为保管”,不必苛求托管人与保管人之间有口头或书面的保管合同,否则因欠缺形式上的要件而否定保管行为的存在,将使一部分侵占犯罪逃脱刑法的惩治。 例如,周某是华某的司机,为华某开车多年。一日,华某携带装有百万元人民币的密码箱乘自己的车去宾馆休息,周某负责为其驾车。华某进宾馆时将密码箱置于车中,让周某在车里等他,随后即进入宾馆开房休息。周某见财起意,连车带密码箱一同开走,潜逃外地后将钱款用于购房或挥霍。 办案中,有观点认为,华某并没有向周某说明让其代为保管密码箱,因此,不成立侵占罪的“代为保管”。笔者认为,华某虽未言明,但基于其与周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华某信赖周某,其行为在事实上表明是委托周某代为保管密码箱。

如何理解“代为保管”

2. 代保管的代保管的核算

一、代保管有价证券业务的核算  (一)办理代保管的核算签订代保管协议。经办人员填制一式三联“代保管凭证”,同时填制收款凭证收取代保管手续费,登记“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填制入库票,将物品入库保管。(二)提取代保管物品的核算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根据代保管凭证填制出库票办理代保管物品的出库手续,并填制表外科目传票,销记“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将代保管的物品交委托人开封查收。委托人在“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上签收确认。二、保管箱业务的核算  1.租用租用人与金融企业签订保管箱租约,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书”。经办人员收取手续费和保证金,登记“保管箱租箱、退箱登记簿”。其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单位活期存款——××户、××科目)贷:手续费收入——出租保管箱收入户贷:其他应付款——保管箱保证金户2.续租:经办人员收取续租租金,原资料卡加盖“续租”戳记续用。3.退租:租用人填制“保管箱退租书”,经办人员将保证金收据以及保证金退还租用人。借:其他应付款——保管箱保证金户贷:现金(或单位活期存款——××户、××科目)

3. 代人保管方面的问题

不可以。你负有暂时保管的责任。
你可以通知该公司,让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空调取回(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到期不取回,你将不再负责保管或者要求支付保管费。

代人保管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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