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2024-05-19 04:59

1.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2.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第八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九条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第十条 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三)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城市设计指引;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2016)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二、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三、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四、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2016)

4.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法律分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是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一款条令。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 (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 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细则

6.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1、取消双百,签约面积与签约人数双95%后可征收。
(一)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产权份额四分之三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其中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二)用地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块的,每一地块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应当符合前项规定,且物业权利人同意更新的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2、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签约人数单95%后可征收。
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住宅类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3、一年内签约率达不到95%的旧改项目,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确认市场主体后,一年内签约率达不到95%的旧改项目,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对于一年内签约率达到了95%的项目,市场主体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调解。
4、官方首次制定了最低赔偿标准:套内面积不少于1:1。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
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7.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2021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将会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2年,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扩展资料《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2021

8.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第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30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于30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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