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2024-05-21 22:49

1.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2.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法院应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件中,庄某和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对于两人与他人合伙所得的收入的32万元,应该以A公司所受的损失为准,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不违约。理由:在买卖合同中,乙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乙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得知甲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可能不能够履行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乙要求甲提供担保是行使法定的先履行抗辩。
2、支付50%的定金的义务,请求甲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3、乙可以解除合同(理由:甲提供的钢材不能使合同目的得到实现——根本违约),并请求交付10%的违约金和赔偿5万元的损失。
4、解除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4. 关于合同法的案例题。

答:
(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
(5)丙、丁公司间的合同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

5. 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个人观点。

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6.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首先你要回答,现在电脑是谁的,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1、市场价、2不知,善意,3、已经交付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而就这个合同而言,因为卖方属于无权处分,经过权利人的起诉可以撤销,但是题目中没有提到其起诉理由,根据前后文只能认为是起诉要求返还电脑,不涉及撤销合同,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本案应该会判决驳回原告也就是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
以上分析是从法律实践角度,因为案例分析是学术角度,可能会有差距,仅供参考

7.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马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2 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2.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主张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 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8. 急。关于合同法的案例题解答。

  [答案]

  (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

  (5)丙、丁公司间的公司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

  [解题思路]

  本题着重考查合同解除、合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等考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结合考查必将是司法考试在近几年内的出题方向,建议考生在复习中注意把握。本题中第(4)问考查的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是较为复杂的,建议考生认真理解。

  [法理详解]

  (1)《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依第94条第(二)项,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得解除合同。而依第97条,无论何种情形,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

  (2)《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题中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是约定代办托运,因而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而B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3)《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自交付时起移转。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民法认为出卖人将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即此时风险已经移转到买受人身上。本题中,乙公司代办托运,于7月18日货交铁路运输公司,而于21日发生风险,故该风险负担应自7月18日以后即移转给甲公司。

  (4)《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责任)是不能同时并用的,而只能择一适用。本题中乙公司已扣留丙公司定金,尔后再主张违约金,显属不可。

  (5)《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乙、丙公司约定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故丙公司清偿债务之前,空调所有权仍操于乙公司之手。此时丙公司擅作主张卖给丁公司,显屑无权处分行为,依第51条规定,本合同为效力特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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