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流拍以物抵债规定

2024-05-17 22:46

1. 法院流拍以物抵债规定

法律分析: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流拍以物抵债规定

2. 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吗

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扩展资料:
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包括:
(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
(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
(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
(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流拍”一词借用了医学术语“流产”的意思。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买卖双方末达成协议,从而使得拍卖无法成功进行。一般指拍卖的第三个阶段,无法成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拍卖流拍

3. 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吗

 经过三次拍卖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经不能再进行拍卖,但你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吗

4. 一拍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吗

法律分析:第一次流拍即可以物抵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也就是说,第一次流拍后,只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就可以以物抵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5. 法院流拍以物抵债法规

法律分析: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流拍以物抵债法规

6. 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需当事人同意不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二拍后以物抵债新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7.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8. 流拍后,法院可以直接将部分拍卖物抵债吗

法律分析:法院应在拍卖物整体拍卖流拍后以整体抵债。财产可分割的,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新拍卖,不宜在整体拍卖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主要是如何认定重复起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对判决不十分满意,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诉,而是进行重新起诉,这样不但造成诉累,而且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扰乱了司法秩序。因此,才做出如上规定,对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