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18 15:57

1.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扩展资料: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2.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1、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二、购买保险时要注意哪些事项1、买保险注意事项之一:不可草率购买保险;2、买保险注意事项之二:必须了解保险公司;3、买保险注意事项之三:购买保险要“货比三家”;4、买保险注意事项之四:购买保险要有主见;5、买保险注意事项之五:必须读懂保险条款;6、买保险注意事项之六:购买保险要避免冲动;7、买保险注意事项之七:购买保险不能碍于情面;8、买保险注意事项之八:购买保险不要贪便宜。

3.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4.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八十九条规定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一、保险公司正常清算的主要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指公司因出现清算的原因而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是公司清算期间的对外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由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应该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如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清算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应当受理此项申请,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公司由于强制解散事由宣告解散的,由强制该公司解散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清算组。(2)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范围之内。但如公司知道债权人而未通知的,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公司法》,公告通知债权人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不依法进行公告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知道债权人而未通知的,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享受清算分配。可以看出,尽管《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组规定了公告和通知的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承受着一定的风险,如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就有可能不被列入清算范围。(3)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组成后,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公司的债权与债务的总和,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适当的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特别是清理债务,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清算组首先有权了解公司的未了业务,使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清算组应特别注意要求公司债务人履行债务,收取债权,尽快收回公司财产,以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4)分配现有一切财产。清算组核实债权债务以后,如认为公司资产足以支付债务,则应分配公司现有的一切财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并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其后仍有剩余的,应当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5)制作清算文件并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完成清算任务以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将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保险公司的清算报告得到保险业监管机关的核准以后,公司清算任务才正式结束。(6)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的清算报告被确认以后,应报送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宣告消灭,公司应当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按期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5.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可因为以下原因之一解散:1.因为分立、合并需要解散;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保险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4.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二、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或者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1、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保险人资格。任意解散事由有3种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的解散日届临,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时,公司宣布解散。 (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以解散公司。 (3)公司分立或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被分解的公司解散。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自动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称为新设合并,参加合并的公司自动解散。公司合并是由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的,因此,合并解散作为合并的一个结果,实际上也是由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的。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任何时间都存在未了责任,当保险公司出现了任意解散事由时,必然会有一部分保险单责任尚未到期,公司解散将给被保险人带来许多不便。针对保险公司中的这一特殊规律,各国保险法一般限制保险公司的自愿解散,特别是严格限制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自行解散。相对人寿保险业务而言,财产保险业务一般期限较短,保险单未了结责任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保险合同的转移也比较便利。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况:(1)公司依法撤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被保险人和公众利益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强制解散。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登记机关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2)公司破产。公司一旦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公司自然解散。3、保险公司宣告解散后的法律后果。(1)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行消灭。保险公司因其他原因宣告解散后,公司仍然存在法人资格,但只能在清算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能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超过其清算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保险公司宣告破产以后,应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处理,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公司承担,不进行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应按照《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程序。(3)公司清算组成为公司对外代表人。由于公司已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原来的代表人即失去对外活动的能力,而由公司的清算组代表公司就清算事宜进行对外联系。4、人寿保险公司宣告解散的特殊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严格限制,主要考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分立、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三、保险公司解散的申请与批准: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按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办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变更和自愿解散实行严格管理。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授权省级政府对该公司的合并、分立进行审批。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所有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都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解散亦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保险公司有上述解散事由出现时,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解散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解散;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解散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4、清算程序;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6、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四、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组;2、公告、通知债权人;3、清理债权债务;4、分配现有一切财产;5、制作清算文件并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6、注销登记并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解散申请书;(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四)清算程序;(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6.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申请公司清算的条件
公司只有在破产和解散的情况下需要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保险公司倒闭保障基金可以怎么处理
保险公司倒闭保障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保险保障基金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2、保险保障基金应应当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为保险起见,保监会还设有保险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三、民法典里有保险法吗
民法典里有保险法。民法典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说,保险公司可因为以下原因之一解散:
 
 1.因为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保险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但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因为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之外,不得解散。此外,保险公司解散,该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运行清算。
 
 其中,分立、合并一般属于保险公司经营方面的改变,通常不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存在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而“依法撤销”则是说保险公司因为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存在。
 
 事实上,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说明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意味着保险公司不会轻易解散,即便解散,也会由银保监会兜底,指定其他的保险公司接管业务,而不会对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产生过大的影响。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8.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