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补助标准

2024-05-19 03:39

1.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补助标准

对于在疫点进行终末消毒的工作人员和铁路、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出口发热旅客隔离区的监测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工作补贴。根据已印发的《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落实好患者医疗费用、医务人员及其它疫情防治工作人员补贴等三方面补助,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通知》称,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全额补助。对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属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因密切接触需医学隔离的,其住院、门诊全部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全额支付。对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其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再由财政按规定和医院进行结算,全部费用无需个人承担。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补助标准

2. 疫情期间工作人员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只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可以获得工资补贴,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三百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两百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3. 疫情防控补助标准

一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其对象范围是直接接触疫情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范围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二类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00元,其对象是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疫情防控补助标准

4. 疫情防控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补贴发放标准会因地制宜,并且各地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5. 疫情防控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疫情防控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6. 大庆的最新防疫政策

大庆的最新防疫政策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2022年第18号〕
  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强化各项防疫措施落实,维护防疫工作秩序,尽早斩断病毒传播链,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临时管控期间,公安机关等部门将对逃避防疫检查、危害防疫安全、扰乱防疫秩序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现公告如下:
  一、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翻越护栏、穿行便道、车内躲藏,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通行证等逃避防疫检查的;瞒报、谎报中高风险区旅居史,风险人员(物品)接触史,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二、拒绝或不配合隔离、治疗的;隔离人员不遵守集中(居家)隔离规定,重点人群违反闭环管理要求,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三、冒用他人身份或顶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核酸检测采样时拒不服从工作人员指令,聚集交谈、随意插队、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等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扰乱现场秩序的。
  四、按规定暂停营业的经营性场所和机构“明关暗开”、擅自营业的;因防疫需要临时开放的经营场所不执行防疫要求,工作人员或配送人员违反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制假售假、招摇撞骗的。
  五、聚集哄抢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的;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串门闲逛、扎堆聚集等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涉疫信息,蓄意炒作,博取关注,侵犯他人隐私,扰乱公共秩序,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对于以上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均可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市防疫热线12345进行举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7. 大庆市防疫最新政策

大庆市防疫最新政策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2022年第18号〕
一、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翻越护栏、穿行便道、车内躲藏,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通行证等逃避防疫检查的;瞒报、谎报中高风险区旅居史,风险人员(物品)接触史,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二、拒绝或不配合隔离、治疗的;隔离人员不遵守集中(居家)隔离规定,重点人群违反闭环管理要求,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三、冒用他人身份或顶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核酸检测采样时拒不服从工作人员指令,聚集交谈、随意插队、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等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扰乱现场秩序的。

  四、按规定暂停营业的经营性场所和机构“明关暗开”、擅自营业的;因防疫需要临时开放的经营场所不执行防疫要求,工作人员或配送人员违反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制假售假、招摇撞骗的。
  五、聚集哄抢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的;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串门闲逛、扎堆聚集等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涉疫信息,蓄意炒作,博取关注,侵犯他人隐私,扰乱公共秩序,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对于以上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均可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市防疫热线12345进行举报。

大庆市防疫最新政策

8. 大庆市最新防疫政策

大庆市最新防疫政策
1、倡导省内口岸城市、涉疫地市,以及省外(非低、中、高风险地区)抵返庆人员,抵返庆后24小时内主动完成1次核酸检测,我市各便民核酸采集点将免费提供服务(采集点名单详见附表)。如自我评估风险较高的,建议一周内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并做3次核酸检测(前3天间隔24小时做2次,第7天再做1次),不聚餐、不聚集、不聚会。。

2、抵返庆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在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龙江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到达目的地免费进行1次“核酸+抗原”检测,并主动配合目的地县(区)指挥部按照风险人员分类管控要求落实管控措施;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到
达目的地后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尽早进行1次免费核酸检测。


3、7天内有低、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或由未调整风险区域但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抵返庆人员,以及目的地为我市的入境人员,抵返前后未按规定报备(报告)的,在省内地市中转后未按照规定
如期到达目的地造成人员脱管的,滞留在中转地市或非目的地地市未如实报告并未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的,将采取7天集中隔离措施,如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注:低风险旅居史人员指中高风险区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
市民非必要不出市,确需出行的,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做好个人防护,准确记录自己的活动轨迹,返回后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屯)、单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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