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普惠金融是在什么条件下

2024-05-13 08:00

1. 绿色普惠金融是在什么条件下

一、绿色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结合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而它们的交集就是绿色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相对独立发展的金融形式。2016年湖州市安吉农商行开始推行普惠金融的绿色化。汤维祺(2017)认为协同推进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能够有效推进绿色、和谐发展。姜再勇(2018)指出发展绿色普惠金融可以促进绿色金融普惠化,引导绿色金融向普惠对象渗透,扩大绿色金融的参与主体。他将绿色普惠金融定义为: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是为改善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节约资源的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后者主要服务普惠对象。绿色普惠金融则是两者的交集,即:在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条件下,为普惠对象提供相关绿色金融服务,促进他们参与绿色经济、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金融活动。其本质是坚持可得性、可持续性、绿色性的三者统一,不断增强金融服务普惠对象的绿色发展能力。二、绿色普惠金融的发展典型的绿色金融产品,比如绿色项目贷款、绿色债券等产品,主要服务于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但是大量的小微企业分布在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绿色金融如果不能够覆盖到小微企业,绿色金融的效力将不会得到完美的发挥。绿色金融应当发挥好引导小微企业进行绿色生产经营的功能。而在个人生活领域,更是需要绿色消费金融服务的支持。2016年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积极开展绿色消费贷款。2019年下半年,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均着手开始对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进行修订。新版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的绿色项目统计口径将参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进行更新,并新增如绿色贸易和个人消费贷等统计类别。一些银行也积极进行了相关实践。马鞍山农商行立足“以普惠金融为基础,以绿色金融为发展方向”的战略,创新开发稻虾连作贷款等产品和服务。安吉农商行创新推出绿色循环、绿色能源、绿色乡村、绿色农林、绿色科技五大系列绿色信贷产品,“做有情怀、可持续的绿色普惠标杆行”。

绿色普惠金融是在什么条件下

2. 绿色金融如何助力地方经济?

2017年以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州市分行以实际行动助力绿色金融发展,11月,邮储银行湖州市分行投资湖州城投集团公司债4亿元,用于企业日常运营。

据了解,湖州城投集团担负着湖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任务,包括湖州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旧城区改造项目、湖州市污水收集和处理等项目。邮储银行湖州市分行助力湖州城投集团公司债发行,有利于湖州城投集团有效地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完善公司债务结构,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接下来,邮储银行湖州市分行将进一步跟进湖州经济发展,多渠道为湖州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绿色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逐步构建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制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引导银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注重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二是持续开展绿色信贷统计和考核评价。出台银行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发布《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组织国内主要银行开展绿色信贷统计和评价工作,引导银行业加深对绿色发展理念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不断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是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发展。不断优化政策环境,鼓励地方开展实践探索,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生态文明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是鼓励金融机构借鉴国际良好实践经验,加强融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积极参与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绿色金融政策

4.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 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执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能够有效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目标。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门机构的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支机构提供便利。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统计、分析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违约率、绿色信贷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等。第十条 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主动询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并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第十一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明确保险资金用于绿色投资的策略、方向、比重、风险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资策略,对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予以载明。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绿色投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绿色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绿色投资义务,并在股权类投资标的的投资合同中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的绿色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绿色融资主体取得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获得绿色基金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绿色资金的,应当建立绿色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与出资人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使用与管理情况。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拟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

5. 绿色金融是什么意思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及治理,引导资源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流向理念、技术先进的部门。当前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稳步推进,在信贷、债券、基金等领域都有长足发展。绿色金融的特点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绿色金融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而环境资源是公共品,一般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应对措施有哪些加大绿色金融政策引导。国家应尽快出台对“绿色信贷”的扶持政策,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项目环保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放宽“绿色信贷”规模控制,实施差别信贷政策。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快节能减排法制化进程,通过国家立法确定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从而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畅信息交流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加快金融机构改革。金融机构应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积极推进业务转型。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可以适当的引入激励机制,以我国现有银行为基础,推广“赤道原则”,扩大绿色金融参与主体。

绿色金融是什么意思

6. 什么是绿色金融,它包括哪些方面


7. 绿色普惠金融是在什么条件下

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和主要因素。金融绿色化可以自内而外设定三个目标:实现自身绿色化,要自觉践行节能、减排、低碳的绿色运营要求,倡导低碳办公;实现环境风险下财务或商业可持续性,金融机构要将环境风险纳入风险考量和定价模型,降低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经营稳定性的冲击;要支持绿色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践行绿色发展的企业,鼓励绿色生产方式,提高绿色产品供给的目的。金融普惠化的重点目标是让传统金融排斥的小微经济体能够获得与大中企业平等的金融服务权利。绿色普惠金融体系的目标,既是金融绿色化与普惠化同步实现,是普惠金融实践的绿色化,也是绿色金融实践的普惠化。构建绿色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议一是构建绿色普惠金融机构体系。当前,一个相对完善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正在形成。普惠金融机构体系包括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普惠金融部,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村镇行、民营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小保险、新金融和保理、典当、融资租赁、小贷、担保等金融机构。构建绿色普惠金融机构体系,要加快推进以上普惠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的绿色化。二是构建绿色普惠金融技术体系。普惠金融技术体系分为三大类,以贷款为例,第一类是传统抵押担保技术,第二类是抵押担保技术创新,第三类是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贷款技术。构建绿色普惠金融技术体系,要求上述普惠金融技术将环境风险纳入风险控制和定价模型,更好保证机构商业可持续。三是构建绿色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绝大多数普惠金融机构规模都不大,很多服务需要市场和社会提供。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培训、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外源融资、IT系统建设、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统计制度、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等等。以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为例,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就需要有可靠的小微企业主信用评级信息,在绿色金融背景下,还需要该小微企业的环境信用评级信息。四是构建绿色普惠金融准入监管、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绿色普惠金融体系,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要创造有利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推动绿色普惠金融的发展。在准入和监管政策上,要坚持稳定与发展相平衡,对切实践行绿色普惠理念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适度降低监管要求。必须堵住体制机制漏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绿色普惠金融体系协调机制,努力实现监管部门目标、绩效、激励、资源的一致性,努力做到监管政策、标准、规则和行动严密对接,特别是对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绿色普惠金融活动要有效监管。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绿色普惠金融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要健全绿色普惠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全面联通共享,努力做到金融监管全覆盖。在政策支持上,主要是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包括对绿色普惠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奖励、补贴、贴息、风险分担、减免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和贷款拨备税前列支等。金融政策主要是对绿色金融业务和普惠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和搭配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窗口指导等政策工具。此外,还要着力促进制定和完善金融绿色化和普惠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政府支持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鉴于我国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实践经验尚显不足,可考虑推动在绿色金融试验区和普惠金融试验区制定和完善道义责任、社会责任强而法律责任相对较弱的“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和“普惠金融促进条例”,一来推进试验区建设,二来积累经验,待实践和时机均相对成熟时,再扩大立法范围、提高立法硬度。

绿色普惠金融是在什么条件下

8. 建设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是怎么回事?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关键支撑。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审批程序,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中国制造”品质升级。经过多轮改革特别是2015年以来持续加大改革力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已从最初的487类缩减到目前的60类,许可前置条件大幅取消。

会议决定,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一是进一步压减生产许可。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输水管、蓄电池等19类产品取消事前生产许可;对产品质量较稳定,但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上述调整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将减至38类。同时,对仍需实施生产许可,且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有效的化肥等8类产品,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二是授权质检总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环节,改由企业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将前置审查改为后置,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再接受现场审查,实行“先证后核”。后续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即依法撤销许可证。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覆盖面,尤其对此次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要实现抽查全覆盖。

会议认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加大金融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的支持,对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扎实履行中国政府对《巴黎协定》的承诺,应根据需要突出重点,有序探索推进。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主要任务:
一是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鼓励小额贷款、金融租赁公司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创投、私募基金等境内外资本参与绿色投资。

二是鼓励发展绿色信贷,探索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和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鼓励绿色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加大绿色金融对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是探索建立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立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绿色信用体系。推广和应用电子汇票、手机支付等绿色支付工具,推动绿色评级、指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强化财税、土地、人才等政策扶持,建立绿色产业、项目优先的政府服务通道。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公益性绿色项目的支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

五是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促进形成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