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如何审计

2024-05-16 17:32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如何审计

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经费来审计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如何审计

2. 虚列支出套取国家基金,审计法怎么处罚

如何处理
1、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而采取虚假发票在帐内处理的,查证属实的,应移交税务机关和审计部门处理,必要时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2、用于处理不正当开支的,司法机关要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构成贿赂犯罪的决不能手软,要一查到底,争取扩大战果,同时要积极追赃,不能让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损失。3、对于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资金用于个人贪污、私分的,应属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查处,并追回赃款,决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四、法律空白 目前,对于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资金,被调查人拒不交代动机、目的以及赃款的去向或经办人之间相互串通、推诿,检察机关获取的证据无法证明所套取的资金是否用于贪污、私分或行贿的,由于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往往只能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遏制腐败现象非常不利。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完善,作出明文规定,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项时一定要审计部门签字吗

一般项目结算都要通过审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项时一定要审计部门签字吗

4. 审计署已经整改医保基金问题金额43亿是真的吗?

12月23日,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她透露,针对全国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的问题,截至10月底,相关地方通过补缴补征医保费、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43.25亿元,整改率97%。

其中:对少缴少征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已通过补缴补征或完善征缴办法等整改28.68亿元;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问题,通过将相关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完善制度等整改33.16万人;对骗取套取、违规出借基金的问题,已通过收回资金、制定还款计划、移送公安或主管部门处理等整改3.35亿元;对药价和收费不合理的问题,通过收回资金、完善收费制度等整改11.22亿元;处理处分505人次,制定完善制度618项。

今年6月,受国务院委托,胡泽君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了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各地持续加强全民医疗保险工作,异地就医结算等服务管理不断完善,医疗保障能力稳步提高,但一些地方落实政策还不到位,基金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

审计发现,至2016年6月,有2.65万家用人单位和47个征收机构少缴少征医疗保险费30.06亿元,还有95.09万名职工未参加职工医保;基金管理方面,有923家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及少数个人涉嫌通过伪造诊疗资料、分解住院等骗取套取基金2.17亿元,有关单位还违规出借基金等1.2亿元;药价和收费也不尽合理,有474家医疗机构超过规定幅度加价销售药品和耗材5.37亿元,还有1330家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或重复收费等5.99亿元,加重了医保负担。

5.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审计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其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特点,在今后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丰富审计内容。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财务制度的不断健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加强,社保审计围绕资金安全开展财务收支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已经远远不够。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内容要随着审计目标的拓展而不断丰富。首先,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更多地关注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转变。制度保障是带有根本性的,只有解决制度问题,才能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同时,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整、有效和可持续。揭露和反映社保制度问题,对促进完善社保制度、规范社保业务管理更有意义。其次,必须从养老、失业、医疗等单项制度和资金的审计,向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深化各项制度和资金审计转变。更多地发现和揭露不同社保制度之间、不同社保资金管理之间存在的不系统、不协调、不衔接问题,促进大社保体系的健全、完整和有效。第三,要从审计某单个部门或单项社保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向以多部门相关信息为基础分析检查某部门或某项社保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转变。围绕应保尽保和社会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工作,必须综合各方面有效信息来对比分析社保信息,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第四,要适应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从主要关注书面的账册数据资料审计向更多关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的系统数据的安全性、系统分析预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转变,促进更多更好地依靠信息技术管理社保业务。2.创新审计方式。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具有双重性:既要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纵向管理,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横向管理。为此,有必要改进传统的专项基金的审计方式,采用“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根据现行的审计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政府,而各级政府既是审计机关的领导者,又是审计机关监督和控制的对象,这就使审计人难以独立于被审计人。因此,需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双向独立的优势。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保证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全面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将某些审计任务委托给民间审计组织。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应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在具体审计工作中,要把切实摸清社保资金底子与揭露违法违规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审计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多种审计监督方式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全方位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的整体效能。3.改进审计方法。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应当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特别是要适应绩效审计和计算机审计的要求,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第一,必须加快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探索联网审计,提高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社会保障基金联网审计,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一定的传输接受方式将社保、财政、税务部门等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数据关联方的计算机网络与审计机关相连接。通过审计业务操作平台及配套的审计应用软件系统对采集的共享资源进行数据转换,开展异地远程实时的联网核查、分析、排疑、预警,更高效地为审计目标服务,为社保资金高效运转服务。社会保障基金的联网审计可实现:从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转变,数据采集达到了随需随取,审计数据涵盖的周期得到大幅度缩短;从静态审计向静态和动态审计相结合转变,实时数据成为被审计对象,使审计预警成为可能;从现场审计向现场和远程审计相结合转变,经过审计软件系统处理后的原始数据被重新整合,有效地提高了跟踪核查和现场取证的审计效率;从财务审计向财务和业务审计相结合转变,大量业务数据进入审计视野后,将更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第二,必须更多地运用审计调查的方式实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目标。在大社保体系下分析判断某类社会保障制度和资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求审计人员有更广的视角和更宽的视野,以防止和避免就事论事和死扣条文的审计判断。审计人员的信息渠道要多,信息来源要广,以确保信息充分。同时,任何一项社保制度的执行和社保资金的管理都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而且分工比较明确,传统的以一个单位为审计对象的审计方式,无法满足现代社保审计的需要。多部门、多信息来源和绩效审计的目标要求,都需要我们在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中更多地采用审计调查的方法。第三,必须探索建立完善的绩效审计方法及评价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做好合法性和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还必须关注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是社会保险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国际审计发展潮流的现实需要。绩效审计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实践阶段,有许多问题制约着它的开展,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索和完善。4.积极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体现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体现了审计监督依法独立的原则。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应积极采用审计通报、公告的审计处理方式。审计机关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及处罚、向政府报告,引起政府领导的重视等,为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起了重要作用。但仅凭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审计通报、公告制度,通过通报、公告其违纪违规事实,利用社会舆论促其整改,才能进一步发挥审计的威摄力,取得更好的审计成效,同时也可以提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水平。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审计对策

6. 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审计报告怎么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7. 私募基金管理人怎么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穿骇扁较壮记憋席铂芦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上海契石财富-六八七八-五零二七,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私募基金管理人怎么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8. 往年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现在不再用这个科目,审计部门建议将该资金使用或调账处理

往年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现在不再用这个科目,——6年前就不用了。
 
审计部门建议将该资金调账处理——原分录冲回即可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福利费          红数或负数
贷:福利基金          红数或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