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2024-05-04 05:37

1.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1.所谓的展业成本,指从事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2.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请问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的佣金是怎么计算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提成是分寿险和产险两种的、寿险是长期缴纳的、各公司的提成不一样、同一个公司分险种、提成也不一样。1、寿险、一般在第1年保费中可以拿到20%-35%的提成、一部分好一点的险种可以拿到45%的提成、第1年之后这个比例会逐年下降、第2年就只有10%-15%的提成了、一般可以拿到3-6年。2、产险是每都要年缴纳的、一般产险的提成在15%左右、财产险提成高一点、在15%-25%、一部分好的险种能达到30%-40%。3、还有一个车险、汽车保险业务员的佣金一般在10%-25%左右、假如售出一份3000元的车险、那么他的提成大约是在300元-750元之间、一个业务能力较强的汽车保险业务员、每个月的工资还是很可观的。车险里面的强险是没有提成的、每个保险公司的价格也都一样、所以、这份保险相当于是汽车保险业务员无偿服务的。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当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和健康可能是主要应考虑的问题。保险费支出通常是为了给未来多年的损失做准备。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的生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现许多保险公司陷入破产(比如亚洲金融危机后的日本保险业,11事件后的美国保险业等),使它们的客户失去了保障(或者依赖政府保险保障基金在事故发生时获得很少的保险金)。国外许多独立的评级机构提供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保险公司评定等级(如慕尼黑再保险),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公司还很少,经常要依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来获取信息。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2.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所谓的展业成本,指从事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3.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

所谓的展业成本,指从事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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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

4.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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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雇员能否扣除展业成本

请问:1.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取得的营销收入是否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2.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按全部收入还是按扣除展业成本后的劳务报酬收入计征?3.营销员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自行申报缴纳,还是由保险公司代为扣缴申报?
  当地税务人员对他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只有非雇员保险营销员才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保险公司的雇员不能扣除费用。但是新的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出台后,新政策已明确废止了上述两个文件,而且没有就雇员与非雇员作出区别规定。因此,只要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按照规定取得的营销收入,都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
  2.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按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不能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本单位雇员从本任职单位取得的营销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按照税法规定,保险公司营销员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由保险公司负责扣缴。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保险公司雇员能否扣除展业成本

6. 保险公司雇员能否扣除展业成本

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与保险公司雇员,其收入在计算税金方面有很大区别,具体如下: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税方法如下:1.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税法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并根据营业税税额的1%、3%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上述税金可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个人所得税。根据佣金比例40%的展业成本不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将佣金比例60%的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二。保险公司雇员根据税法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但不须缴纳营业税。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目前我市国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2000元-住房补贴费用(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第52号)有关规定三。非雇员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佣金收入中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800元还是20%扣除的,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实施条例规定减去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金。因此,扣除顺序为:展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社保费金。非雇员。非雇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公式:某纳税人叶某(非雇员),2007年5月取得承揽保险业务提成收入3000元,并按规定缴纳165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0×(1-40%展业成本)-165-800]×20%=167(元)每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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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公司雇员是否可以扣除展业成本

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与保险公司雇员,其收入在计算税金方面有很大区别,具体如下: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税方法如下:1.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税法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并根据营业税税额的1%、3%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上述税金可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个人所得税。根据佣金比例40%的展业成本不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将佣金比例60%的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二。保险公司雇员根据税法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但不须缴纳营业税。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目前我市国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2000元-住房补贴费用(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第52号)有关规定三。非雇员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佣金收入中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800元还是20%扣除的,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实施条例规定减去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金。因此,扣除顺序为:展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社保费金。非雇员。非雇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公式:某纳税人叶某(非雇员),2007年5月取得承揽保险业务提成收入3000元,并按规定缴纳165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0×(1-40%展业成本)-165-800]×20%=167(元)每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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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雇员是否可以扣除展业成本

8. 保险佣金收入可扣除展业成本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可见,保险营销员佣金是指保险营销员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报酬,包括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三个关键点。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可在个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举例说明,2011年9月,王某从A市某保险公司取得销售保险佣金118000元,超额揽险业务提成20000元。另外,由于王某近三年的业绩表现比较突出,该保险公司本月赠送其一份价值为20万元的商业保险(保费2000元)。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下,则王某2011年9月实际佣金收入=118000+20000+2000=140000(元)。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王某2011年9月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40000×5.5%=77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0×(1-40%)-7700]×(1-20%)×40%-7000=17416(元)。
保险营销员佣金应按全额归集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激励营销员,为他们提供各种商业保险,其中一部分保险费在发放佣金时扣除。这部分被扣除的保险费不是法定的扣除项目,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税费。
保险营销员佣金应按月计税
关于保险营销员收入是按月征收还是按次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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